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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前期维特根斯坦:逻辑图像论

2015-11-26 13:22阅读:
维特根斯坦在精神上追随弗雷格,而在体制上则是罗素的学生。虽然他的哲学思想在深度和彻底性上都超出了两位导师,但其思考素材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来自于他们。维特根斯坦很好地看出了弗雷格和罗素的分析理念中的问题,并以一种极其罕见的天才解决了这些问题。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逻辑哲学论》中。说《逻辑哲学论》给出了一种综合两者的分析理念,是非常贴切的。我们可以说,分析哲学的基本理念到了维特根斯坦这里才获得了一种成熟的形式。这种形式究竟是怎样的,这还是一个至今仍然需要探索的课题。
这里所说的“前期维特根斯坦”仅仅是就时间而言,而不是指一种与维特根斯坦晚年在《哲学研究》中表达的不同的哲学。如果可能的话,通过本书的论述,读者会看到存在于维特根斯坦前后期之间清晰的连续性。
《逻辑哲学论》从出版起至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得到了许多关注,但随着《哲学研究》的出版,尤其是因为维特根斯坦给人留下印象,认为完全拒绝了《逻辑哲学论》中的观点,这部著作长时间处在被忽视的状态。由于维特根斯坦的写作风格,试图在这部著作中表述的哲学实际上很少得到理解。本章以及后面的一章所叙述的基本上是我自己给出的解释。
7.1 维特根斯坦的综合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图像论就是一种命题理论。命题理论是指关于命题是如何构成的理论。对于逻辑系统来说,命题理论决定了逻辑的基础结构,从而决定了推理的有效性是如何得到解释的。不仅如此,它还决定了命题如何与真这个概念、以及与实在是如何联系起来,进而决定了真如何与实在联系起来。这种联系最终决定我们该如何理解知识。因为只有在这种联系建立了的情况下,才会有知识。
让我们以弗雷格和罗素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他们按相反的方向建立命题理论。弗雷格从命题出发,来解释命题的构件是什么,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罗素则从命题的构件来解释命题是什么,而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我们都会看到,真与实在通过命题结构联系起来。这是因为,真这个概念作为属性只能被归属给句子(只有句子才会有真值),而实在虽然可以通过句子为真而与语言联系,但这种联系仍然需要通过指称落实到单个表达式层次上,于是,真与实在的联系最
终要通过句子与表达式的联系才能建立,而后一种联系正是由命题结构落实的。
弗雷格把真作为初始概念,而这意味着,命题整体比命题的构件更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命题结构的研究,也就是要讨论,在给定了一些命题的情况下,如何构造出新的命题。命题理论就将表明,这个从命题到命题的过程要接受什么样的约束。这样的约束包括句法和语义两个层次。句法是以我们对何为完整句子的把握为基础建立的,而语义则定义为表达式对句子真值所作出的贡献。我们遵守这两种约束,这个事实本身就表明我们对真这个概念的初始的把握,而这种把握意味着我们具备一种规范的理性的能力。
从这一整套想法中,我们可以抽出四个对弗雷格主义来说是标志性的观点:
a)存在本身即为真的思想。
b)语言是通过句子为真这一点与实在相联系的。
c)逻辑的辩护结构是我们据以证明理性能力的形式。
d)句子的认知内容是当我们作为理性存在物使用句子时所把握到的东西。
这四个观点中的前两个,与真这个概念的初始地位相联系,但不能从中推出来。这种联系的具体性质,要等到对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图像论有足够充分的把握以后,才会变得清晰起来。这两个观点使得弗雷格主义具备观念论色彩;后两个观点,则表明了弗雷格哲学的理性主义特征。
这套想法的主要问题,我们已经在第五章看到了。这就是无法表明语言与实在的联系,尤其是,无法表明表达式层面上的这种联系。这样的话,语言是否真的表征(represent)了语言之外的东西,也就无法确定了。弗雷格主义的问题,也就是表征问题。
与之相反,罗素则是从表征,从表达式的指称能力出发,来解释句子具有真值这回事。这样,指称就是初始概念。在罗素那里,指称是一种不可定义的关系,它存在于词项与对象之间。当词项与对象以相互独立的方式给出,我们就可以在两者间建立这种关系。这样,罗素就可以按照一种平行的方式建立句法和语义。表达式在句子中是如何结合的,最终就应该表明对象在实在中如何结合。它们都是关于如何从简单物组合得到复合物的问题。最终得到的复合物,分别是句子和罗素式命题。
从这套想法也可以抽出四个标志性的观点:
a)句子是通过句子成分的指称而与实在联系的。
b)句子以实在的状况为自己的内容。
c)句子只有在其所表征的是事实时才是真的。
d)逻辑的辩护结构是实在最为普遍的结构。
这四个观点都与实在论联系在一起,其中第一个在表达式层次贯彻实在论,后面三个则把实在论推广到整句的层次,以及逻辑系统的层次上。不过,正是在这种推广的过程中,罗素遇到了困难。在第五章我们已经看到,他无法解释表达式是如何结合成句子,从而具有通过真值可以刻画的一些特征的。这个问题我们不妨称为“整体性问题(the problem of unitary)”。
对于弗雷格主义来说,整体性问题并不存在。这是因为,充当整体的命题被置于优先地位,什么算是完整的命题,这一点被当作已经得到把握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命题的构件怎样才能构成完整的命题,也就无需解释了。需要做的只是用一种数学结构,来刻画这些构件,然后说,诸如此类的结构就可以构成整体。这样的数学结构就是函项结构。在概念文字中,只要遵守函项结构的规则,就不会构造出依据概念文字的语义学标准来说无意义的句子。
很容易看出弗雷格与罗素之间的某种互补性。弗雷格面临的表征性问题正好可以利用罗素的实在论来弥补,而罗素面临的整体性问题则可以在弗雷格的理性主义那里找到帮助。这种互补性为维特根斯坦所利用,而这成就了维特根斯坦的综合。
这种综合不是折衷,而是在一个独创性的框架内同时容纳双方的洞见。这个框架直接落实到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上,并由此出发把与两条相反的路径相联系的逻辑理念编织到一起。不过,这种综合不是以双方平等的方式得到的,而是在弗雷格主义的理性主义基础上,吸收罗素主义的实在论要素的结果。我们在这两章里会看到这一点是如何发生的。在此之前需要说明这样做的总体后果。
可以这么说,在前面列举的两组观点中,维特根斯坦的综合工作所产生的结果是:前一组来自弗雷格的观点中,a)与b)这两个观点遭到拒绝,而其余两个观点得到保留;而后一组观点中,前两个观点得到保留,其余观点遭到拒绝。由此得到的立场既是理性主义的,又是实在论的。
7.2 语境原则
在弗雷格那里,语境原则是作为一种工具,而不是关于词语意义的哲学解释出现的。如果某个原则是出于运用该原则所产生的效果而被接受,那么这个原则就是一种工具;它不是因为它本身是真的、或者在逻辑上不得不接受,而获得原则性的地位。弗雷格持有语境原则,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屏蔽对逻辑作出的心理主义解释。
当然,如果心理主义观点本身是假的,那么语境原则本身就是真的——可以通过否定后件推理得到这个结论。但是,在弗雷格那里,心理主义观点也不是因为本身是假的而遭到拒斥;在前面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心理主义观点遭到拒斥,是因为它与关于知识的辩护要求相冲突,而另一方面,似乎没有什么阻止人们以放弃这种辩护要求为代价而接受心理主义观点。因此,对心理主义的拒斥,并非一种本身就不得不接受的哲学观点。
终究说来,语境原则以及拒斥心理主义,这些在弗雷格那里都是一种可以选择的理论设计。这些设计是为逻辑主义计划服务的,弗雷格似乎没有尝试赋予其独立的哲学观点的地位。是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使语境原则成为哲学观点。
第二章讨论函项逻辑时,我们已经看到函项逻辑与语境原则之间的联系。语境原则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句子在概念上先于词语,而函项逻辑则利用我们对完整句子的理解,来定义出两类表达式,由它们来说明完整的句子是怎样得到的。至于为什么这样能够得到完整的句子,这取决于说一个表达式是饱和的或不饱和的是什么意思,进而又取决于我们是否具备完整句子的概念。因此,函项结构只是用来标出完整句子的数学结构,而不负责为句子的完整性提供解释。
事实上,这种解释的义务因为句子与词语在概念上的先后顺序而被免除了——只有当词语在概念上先于句子,才有可能用词语来解释什么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我们不能用在后的概念来解释在先的概念。
但在罗素那里却没有这样的便利。由于还是在词项逻辑的框架内考虑命题结构,罗素就有义务解释什么是一个完整的句子。然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罗素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碍。这表明只能接受句子在概念上优先于词语。
在罗素那里,句子与罗素式命题是按照平行的方式理解的,它们都是利用外在关系连接在一起的复合物。不同之处是,在句子中,起连接作用的外在关系是一种语法性的成分,例如系动词,而被连接的则是名词性的或指称性的成分,即名称(注:在“张三离开了”这个句子中,动词“离开了”可以看作是指称动作或状态,即一个共相,因而仍然算是名词性的。我们可以认为句子中有一个省略了的系动词,它使得这个句子区别于“张三”与“离开了”这两个名词性成分的列举,此时它们没有连接成句子);而在命题中,起连接作用的是例示关系,而被连接的则是殊相和共相。但是,这些想法与实在论一起,会导致不可接受的结果。
实在论在这里的体现是,句子中的系动词应该指称实在中的相应关系,而不是仅仅连接了句子中的名词性成分。这是因为,系动词确实造成了一种语义上的区别,这种区别存在于一个完整的句子与一组名词的列举之间。按照实在论,语义上的区别只能是实在中的区别。因此,系动词应该是有指称的。一种自然而然的看法是,系动词的所指就是罗素式命题中起连接作用的那种关系,而外在关系理论则确保那种关系存在。
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句子就又变成了名词性成分的列举。因为,当系动词被按照实在论的精神理解成指称实在之物的表达式,它就重新变成名词性的了。于是我们又需要新的系动词来把原来的那个系动词与其他的名词性成分连接起来。但是,既然同样的思路又适用于新加的系动词,情况就进入了一种无穷后退。(注:参见Russell, Bertrand, 1903/2010,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 Routledge, §54。)
问题出在罗素同时认为:a)句子的整体性要求有连接性的成分;b)实在论要求连接性的成分实际上是名词性的;c)名词性的成分不能起连接作用。当我们从a)开始依次运用这几个前提,就会进入无穷后退。
其中c)是自然而然的,因为名词性的成分要通过列举的方式给出,而连接性的成分一旦给出就造成了连接,而此时所给出的就不是一组分离的东西,而是一个完整的复合物。如果认为名词性的成分可以起连接作用,那么我们就无法区别一个复合物和一堆属于这个复合物的构件了。
罗素一度通过放弃b)来解决这个问题。(注:从写作《数学的原则》的1903年开始,罗素实际上就开始沿着这个方向尝试了。)他承认,起连接作用的成分不是名词性的,因而在实在中没有对应物。实际上,这就至少部分地接受了关于像例示这样的逻辑关系的非实在论。
不难注意到,罗素遇到的问题在函项逻辑中是不会出现的。事实上,不必单独谈论系动词,不饱和表达式本身就是起连接作用的。如果两个饱和的表达式填入二元谓词的两个空位,我们就得到一个完整的句子。二元谓词就是连接两个主目的连接性成分。另一方面,二元谓词也是名词性的,它是关系的名称。因此,在函项逻辑中c)不成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函项逻辑中,谓词、或者说不饱和表达式,是通过句子来定义的。因此,我们只能通过给出一个句子,来给出一个不饱和表达式。比如,我们只能用“我的左手就是在我的右手上方”这样的句子,来解释“…在…上方”是什么意思。这样一来,当我们在列举石头和剪子的同时给出这种关系,我们就可以按这种方式确定所得到的整体:用“石头”替换“我的左手”,用“剪子”替换“我的右手”,在“我的左手就是在我的右手上方”是一个完整句子的意义上,“石头在剪子上方”也是一个完整的句子。
按这样理解,只要给出连接性的成分,也就给出了一个复合物,而不会错以为只是在列举一个共相。这样,也不会出现如何区别一个完整句子与一组名词的问题。如果只是列举一组名词,其中就不会包括连接性的成分。用弗雷格的术语来说,概念是无法像对象那样列举出来的。(注:把这一点与弗雷格在《论概念与对象》这篇文章中的讨论联系起来考虑。)
前面所说的无穷后退说明,我们不能同时坚持a)、b)、c)这三个观点。罗素放弃了b),而弗雷格则放弃c)。到此并没有证明一定要采取弗雷格的那种方式。但是,我们可以构造一组在结构上相似但更具普遍性的观点,它们也同样导致无穷后退,但我们只能通过放弃最后一个观点来解决问题。这三个观点列举如下:
a′)复合物的整体性要求有连接性的成分;
b′)连接性的成分是可以分离的;
c′)可分离的东西不能起连接作用。
这里用撇号来表明对应关系。后一组观点是更具普遍性的形式。它不限于句子,而是适用于任何具有整体性的复合物。(注:如果集合只要在元素确定下来也就得到确定,那就不算是这种意义上的复合物。)另外,在实在论看来,句子中名词性的成分都是可以分离的成分,它们从句子中分离出来后仍然具备原有的语义。因此,对后一组观点应该如何加以处理,对前一组观点也就至少应该按同样的方式来处理。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在罗素与弗雷格之间做出选择。
在后一组观点中b′)应当加以保留。这是因为,连接性的成分总是可以用来连接不同的东西。而c′)则是可以放弃的,可以用与弗雷格的不饱和表达式相似的方式,用复合物来定义连接性的成分。
事实上,从这个论证还可以得到一个更进一步的结果,这就是取消饱和与不饱和的区别。在前面我们可以看到,弗雷格把表达式分成了起连接作用的不饱和表达式,和被连接的饱和表达式。之所以做出这个区别,是因为把连接理解为动作,于是就有连接与被连接的区别,似乎不饱和表达式是作出连接这个动作的东西。对句子的语法形式的理解助长了这种理解——系动词被当作是起连接作用的东西,而被连接的则是其他的名词性成分。然而,当我们把连接理解为状态,这种区别也就消失了。当系动词把名词性的东西连接起来,最终达成的,就是名词与名词之间的连接。在最终的连接状态中,系动词并不出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就是可分离性与连接状态之间的关系。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之所以认为可分离的东西不起连接作用,是因为当我们给出起连接作用的东西时,如果这个东西是可分离的,那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表明连接已经达成了。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些东西既可能连接,又可能没有连接,而没有东西表明它们连接了。同样的问题也会在单考虑连接状态时发生。按照这种理解方式,如果被连接的东西是可以分离的,那么也无法保证这些东西连接着。可以看出,给出起连接作用的东西,在此并不起作用。
于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怎样理解,可分离的东西如何能被连接起来。
这个问题有种让人迷惑的色彩,使人难以看出这是个问题。事实上,哲学所涉及的许多问题,特别是那些非常基本的问题,都会造成这一局面。对上述问题会有这样一种回答:既然关系本质上就起连接作用,一旦有关系存在于事物之间,它就会将其连接成一个整体,而不需要别的东西来使关系达成这种连接。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处理方式,我们把连接功能归于实体,只要实体存在,连接就“自动”达成了。但这里的问题是,应当如何理解连接。这是一个逻辑问题,它相当于问,怎样才算确定了一种连接。面对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仅仅是列举关系项与起连接作用的关系实体就算是确定了一种连接,就等于埋没了这个问题。因为从给出这种连接的方式,看不出连接与不连接的区别。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仍然可以采纳弗雷格的思路,即认定可分离的东西只能以与其他东西相联系的方式给出。这样,在伴随给出的是具有整体性的复合物的意义上,可分离的东西也构成了具有整体性的东西。这里的关键是认识到,可分离性与必须以与其他东西相联系的方式给出,这两者并不矛盾。不妨把这种意义上的可分离性称为“弱可分离性”。如果在给出时与之相联系的可以是不特定的东西,那么可分离性就只不过意味着可以与不同的东西相连接。(注:参见TLP2.0122)比如说,我们不可能独立地给出一个空间对象,而不同时确定这个对象的空间位置,因为一个不占据任何空间位置的空间对象是不可能存在的;但一个空间对象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是可分离的——在一种情况下它与一个对象建立空间关系,在另外一个时刻则可以与另外一个空间对象建立空间关系。(注:TLP2.0121.)
而如果把可分离性理解为不是必须以与其他东西相联系的方式给出,就称其为“强可分离性”。比如,如果可以抛开任何参照物来给出一个空间对象,那么这个对象就具有强可分离性。弗雷格的思路恰好就是否认复合物的成分在这种意义上是可以分离的。事实上,如果我们只是希望得到具有整体性的复合物,所需要的也仅仅是弱可分离性。
7.3 逻辑工程学
按这种新的方式理解命题结构,函项逻辑中的饱和表达式与不饱和表达式的区分消失,起连接作用的成分消失,命题的所有成分都是被连接的东西,而且被连接的东西本身连接构成命题,而不需要用于连接的中介。这种理解与我们对句子的理解相当不同。在句子中,系动词连接名词性的成分,这种模式显然是更为自然的。那么,这样的命题结构究竟是怎么起作用的呢?在这一节中,我用“逻辑工程学”这样一个术语,来解释按这种方式是如何确定命题整体(或者更进一步,确定任意一种复合物整体)的。这种方式在《逻辑哲学论》中虽然没有得到明确表述,但仍然构成了对逻辑图像论作出最为自然的解释的基础。
复合物的成分虽然是可以分离的,但总是要以与其他东西结合的方式给出。这一点不妨称为“把该成分作为这种结合的可能性给出”。这里,与其他东西的结合是这种成分的一种可能性。(注:TLP2.0121.)“可能性”这个概念,构成了逻辑工程学的核心。
在《逻辑哲学论》中,“可能性”显然不仅仅是指一种情形的可能实现与不实现的状况,它还与“逻辑空间(logical space)”(注:TLP2.013)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伴随着一个成分一起给出的那种可能性,就构成了一个逻辑空间,与该成分相关的情况,就是在这个逻辑空间中确定的。而确定这一点的方式,则是通过排除其他情况,而只剩下所关心的那种情况。
为了形象地说明可能性的这种理论内涵,不妨用工程学中的“自由度(degree of freedom)”这个概念。这个概念通常被用来对刚体机构(注:在动力学中,刚体是指不能变形的物体;机构则由数个构件以不同的方式连接而成,用以获得可以控制的运动。)进行动力学分析,用来描述机构中的刚体被允许的运动方式。这些运动方式一般参照直角坐标系来描述。比如,一个三维刚体在不与其他任何东西接触的情况下,就会有六个自由度,它们分别是沿着三个相互垂直的坐标轴平移,和绕这三个坐标轴旋转;所有其他的运动都是这六种运动的合成。如果在这个刚体中钻一直孔,并将其套在同一直径的圆柱形杆上,这个刚体原来的六个自由度就消除了四个,最终剩下的两个就是沿直孔轴线的平移,以及绕该直线的旋转。由于消除了刚体的自由度,圆柱形杆就被称为“约束”。从工程学角度讲,机构本质上就是对拥有自由度的刚体进行约束,从而得到确定运动的设计。
不妨以自由度—约束这对概念为模型,来描述如何基于可能性的概念来确定一个复合物整体。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从一个不特定的复合物整体出发,通过给出复合物的成分,来排除其他复合物整体,从而确定某个复合物整体。那前一个复合物作为可能性出现,并为由此给出的成分确定了自由度。这些成分是以特定方式给出的,比如它们同时给出,或者在空间上或时间上有前后次序等等。这种给出的方式为给出的成分提供了约束,从而最终把要确定的复合物整体确定下来。
举个例子。我们是如何确定“桌子在椅子左边”这个事态(state of affairs)(注:“事态”就是指情况或者状态。当我们称一种情况或状态是事态时,并不考虑它是否存在或者发生。)的呢?一个事态就是一个复合物。我们给出它的两个成分,即桌子和椅子。它们是作为空间对象给出的。它们各自都有与其他空间对象建立空间关系的可能性。比如,当我向你展示一张桌子时,我总是向你展示了关于桌子的空间关系的事态。比如桌子在我面前这个事实。桌子和椅子由于具有这种空间关系的可能性,而处在空间关系这个逻辑空间中,并在其中拥有初始的自由度。
要注意的是,在维特根斯坦所利用的可能性概念中有一点是当代模态逻辑所没有的,这就是关于同一事物的不同复合物可以分享同一个可能性。比如,桌子在椅子左边,作为一个复合物,与桌子在椅子右边分享同一个可能性。因为,按照我们对关于空间关系的理解,如果桌子可以被置于椅子左边,那么它也就可以被置于椅子右边,两种情况是同样可能的。当然,如果你说,如果桌子右边是墙,那么椅子就不能放到它的右边,但能够放到它左边。但这不是我们所考虑的可能性概念。椅子不能放到桌子右边,这关系到的是有条件的可能性,我们可以称为事实的可能性。但是,这里所考虑的可能性概念是无条件的,是逻辑的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的意义上,如果椅子不能被放到桌子右边,我们会怀疑椅子本身是不是有问题,或者桌子是不是幻觉,是不是真的是一个空间的东西,等等。这些都涉及到我们是不是要继续把自己看到的东西称为“桌子”或“椅子”,涉及到事物的概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这里的可能性是事物的逻辑形式(logical form)(注:TLP2.0141)。
同一种逻辑形式既可以归于事物,也可以归于事态。比如,空间性的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空间关系,在受制于空间关系这种逻辑的可能性来说是一致的。不过,事态也会具备事物所不具备的逻辑形式。比如,一个物体A可以在另外一个物体B上面,也可以在B下面,因此,“A在B上面”这个事态是可以颠倒的。但这种颠倒的可能性不能归于事物本身,比如不能归于A或B。
这种可能性概念在当代模态逻辑中阙如。按照这种可能性概念,命题“可能p蕴含可能非p”(“p”是任意命题)是真的。但这个命题在各模态逻辑系统中都不被承认。这里的区别是,当代逻辑中的模态概念被理解为事态的属性,是当事态得到确定以后附加于事态的状态;而这里的模态概念,则被用来确定事态是什么,因而在概念上并不后于事态。
就同一个事物来说,共享同一种可能性的不同事态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桌子不能同时在椅子右边和左边,这两种情况是相互排斥的。共享同一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一次只能有一个事态实现,这两点决定了,我们可以用一个事态来排除另外一个事态,从而确定一个事态是什么。这种机制类似于利用约束来排除刚体的自由度,从而得到确定的运动。
比如,我把一把椅子放在桌子右边,以此向你说明,椅子就在桌子右边,这是什么情况。为此,我向你展示椅子和桌子。作为空间对象,它们具有相应的建立空间关系的可能性。我展示椅子和桌子的方式就是,把椅子放在桌子右边。这样我就展示了一个事态,即椅子在桌子右边。然后我对你说,“椅子在桌子右边就是这么回事”。这个事态是在空间关系这样一种可能性中(或者形象地说,逻辑空间中)展示出来的。椅子在桌子左边、前面、后面等等,这些事态都分享这同一种可能性。因此,如果我所展示的是椅子在桌子右边,其他这些事态就都被排除了。这样,我所展示的就是一个确定的事态。
得到这种确定性的关键是,桌子和椅子都是连带着空间可能性展示的,它们所具有的都是弱可分离性。而如果它们所具有的都是强可分离性,那么即使在以椅子在桌子右边这种方式得到展示时,我们也仍然可以把所展示的复合物当成比如椅子在桌子左边,甚至当作没有结合成复合物。这是因为,强可分离性意味着,对任意给出的复合物来说,对象不在这个复合物中都是可能的;这样,我们就需要新的复合物来排除这种情况。比如,假如我说,“我所展示的是椅子在桌子右边”,以此来表明确定性。既然我要展示的椅子可能不在我实际展示的复合物中,我就要追加说明,“我要说的那把椅子就在我所展示的事态中”。但是,这种追加说明是不起作用的,因为我要展示的椅子也可能不在这种追加的说明所谈到的情况中。这里,事物所在的逻辑空间是开放的,永远都有无穷多的可能情况需要排除,因而最终无法得到确定的情况。(注:在TLP2.0122括号中维特根斯坦说,“词语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出现,即单独出现和在句子中出现,这是不可能的”。这句话可以从我们的论证中找到呼应之处。这两种方式之所以不能相容,是因为不能保证,单独出现的是与句子中出现的同一个词语。)
如果复合物就是按照这种机制确定的,我们就可以划分出逻辑的范围。在《逻辑哲学论》2.0121中维特根斯坦说,“逻辑处理所有可能性,所有可能性都是其事实”。由此我们可以把本节讨论的可能性当作是逻辑研究的范围。我们可以说,对复合物的确定要在可能性的范围内进行,而这就等于接受逻辑的约束。逻辑学所研究的,则是这种约束要以何种方式起作用,这种约束究竟是怎么回事。
这种机制允许逻辑的约束与其他领域的事物协同工作。在确定一个复合物时,给出复合物的成分,这是一个心理的或物理的过程;但这种给出是在可能性的约束之下进行的,这种约束是逻辑的。这两方面的要素一起,才确定了一个复合物。这种逻辑-心理或物理协同的机制,使维特根斯坦有可能同时容纳弗雷格的理性主义和罗素的实在论。
7.4 连接式分析
复合物是个相当具有普适性的概念,这使我们可以利用逻辑工程学来处理许多主题。事实上,任何复合物都必须经过逻辑工程学机制才能得到确定,这使得这种机制能够用来揭示概念之间本质性的关系。利用这种机制所进行的分析,我们可以称为“连接式分析”。
利用可能性的概念以及相应的逻辑工程学机制,我们可以确定复合物,也可以利用这种方法,来说明充当复合物成分的东西是什么。因此,连接式分析可以从两个相反的方向进行,一个方向是从复合物出发,得到关于成分的结论;另外一个方向则是从成分出发,得到关于复合物的结论。
按前一种方式,要分析某个对象,就要看它可以与什么东西连接起来构成一个整体。这个对象也就可以被认为是构成这个整体的可能性。比如,当我们给出椅子在桌子右边这个事态,我们也就把椅子和桌子当作空间对象给出了。这里,具备组成这个事态的可能性,也就决定了椅子和桌子是什么。椅子和桌子本质上是空间对象。
当然,这就意味着椅子和桌子具有同样的本质。回顾前一节就可以看到,椅子和桌子应当具有同样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逻辑上它们是没有区别的。椅子和桌子的区别不在逻辑上,而在物理或心理上。物理或心理的要素与逻辑的要素叠加在一起,决定了椅子和桌子实际上是什么。
按后一种方式,要分析的东西是一个复合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构成复合物的成分是怎样的,进而考虑这些成分是如何通过一些复合物给出的,这些复合物表明了何种可能性等等。简单说来,这样进行的连接式分析,就是要弄清构成一种复合物所需要的条件。通常,这将表明概念之间的联系是怎样的。接下来的7.5节,就是这种方式的连接式分析的一个实例,它将表明真与实在之间的联系何在。而7.6节所勾勒的逻辑图像论,则是这种分析的另外一个实例。
7.5 真与实在
前面我们看到弗雷格和罗素分别提供了处理真与实在这两个概念的模式,这里描述的是维特根斯坦提供的模式。
首先要注意,真这个概念总是由“是真的”与“是假的”这样的谓词所表达的,这样的谓词也可以以真值的形式赋给句子或命题。如果只考虑二值逻辑,真值就只包括真和假。正如红色与黑色是颜色这个概念的实例,真值真和假是真这个概念的实例。如果没有把握真这个概念,也就不可能理解真值是什么意思;另一方面,关于真这个概念的把握,首先体现在对真值的理解上。
考虑一个句子和一个事实通过表征关系(representation)构成的复合物。当句子正确地表征了事实,我们就说句子是真的,反之则说句子是假的。在一种意义上,句子无论是真还是假,它都表征了事实;而在另外一种意义上,只有真句子才算表征了事实。如果把表征理解为在句子与事实之间建立了语义关系,而真与假是基于这种语义关系对句子作出的评价,那么我们会在前一种意义上理解何为表征了事实。但是,如果我们把句子当作据以知道实在的手段,那么只有真句子才能达到目的,此时我们会在后一种意义上理解何为表征了事实。只有当句子表征了事实,我们所考虑的复合物才能说构成了整体。因此,为了确定我们考虑的究竟是怎样的复合物,我们需要决定在哪种意义上理解何为表征了事实。
一个直截了当的回答是,应该在后一种意义上理解。要在前一种意义上理解,就要预先假定,句子的语义已经确定下来,而句子的真假是由句子语义与实在共同决定的。但是,我们不能预先假定句子语义已经确定了,因为,借助“表征”这个概念,我们想要理解的恰恰是句子具有语义这是怎么回事。我们会通过问句子表征什么,来确定句子的语义。我们在一个非常基本的层次上考虑真与实在,这使我们不能预先假定语义已经赋给了句子。
按照后一种意义来理解,句子就是我们在判断中使用的手段。我们使用句子来确定实在是怎样的。从这个目的出发,我们可以理解何为句子为真和为假。如果句子达到这个目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句子具有意义,这一点也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如果句子能够用于这个目的,我们就说它是有意义的。
当我们这样理解由句子和事实通过表征关系建立的复合物,依据连接式分析的思路,我们将得到如下结论。
a)只有在这样的复合物已经建立起来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获得新的这类复合物。或者也可以说,只有当有些句子已经表征了事实,我们才能让考虑之下的特定句子表征事实。或者说,只有当我们已经把握了一些句子为真是怎么回事,才能理解给定的句子为真是怎么回事。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按照逻辑工程学,只有在一些复合物给定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确定新的复合物。
这个结论直接维护了真这个概念的初始地位。真作为表征关系成功建立的标志,已经与作为前提的表征复合物一起得到把握了。这里,真这个概念是作为使用句子的目的得到把握的,它仍然属于判断能力的一部分。要能够作出判断,就必须知道成功的判断是怎么回事,而这就等于说把握了真这个概念。
b)句子的意义可以定义为句子的真值可能性。两个理由一起决定了应该这么理解。其一,就作出关于实在的判断这个目的而言,句子的意义也就相当于使用句子对之作出正确判断的事实(TLP2.221)。其二,当我们利用由句子与事实构成的复合物来给出句子所表征的事实,事实就作为构成这种复合物的可能性给出了。而这种复合物的可能性也就是句子为真的可能性,因为这种复合物得以构成之时,也就是句子为真之时。
对第一个理由可以这么理解:知道句子的意义,也就相当于知道句子正确地表征的事实是什么。(TLP2.024)维特根斯坦在某种意义上同意,句子的意义与句子的真值条件是一回事。这让我们想起,罗素把句子意义解释为罗素式命题,而罗素式命题就是句子的真值条件。罗素的命题学说使得真与实在得以通过意义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可以表述成,句子的意义就是当句子为真时实在是怎样的。这样就容易看出,句子与事实构成的表征复合物是如何为句子赋予意义的了。
我们可以从这一观点中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当句子意义与实在相符合,句子就是真的。(注:罗素也可以认为,此时句子意义与实在中的事实同一。因为句子意义也就是句子表达的罗素式命题,而若句子为真,罗素式命题直接就是事实。这种观点又被称为“同一论”,而不是“符合论”。)但是要注意,如果把真理符合论当作是对真这个概念的定义或解释,那么持有这种观点,并不意味着接受真理符合论。这种观点可以是在说,真这个概念与实在这个概念就是这样联系起来的,而无所谓谁定义谁,谁解释谁的问题。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像《逻辑哲学论》2.222这样看起来像符合论的表述,就最好这么理解。
在第二个理由中,“事实是构成这种复合物的可能性”,这种说法有些别扭。但这无非是说,事实就是可以用句子来描述的东西。对同一个事实,用有的句子来描述,句子是真的,有的句子则是假的。当问及所考虑的事实是什么时,只需使用为真的句子就可以回答。之所以能够这么回答,是因为这个句子为真与句子为假,是属于同一种可能性且互相排斥的情形,因而当给出的情形是句子为真,句子为假的情形也就直接排除了。
c)实在论观点可以落实到句子层面,此时实在论就意味着,事实对于句子来说是独立的。进一步说就是,句子的真值不能从句子本身来确定,而只能由句子与事实共同确定。
句子与事实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体现为它们的弱可分离性。它们都只有借助已经给出的复合物才能给出,但与此同时,它们也都可以与别的东西构成复合物。比如,一个事实可以为不同的句子所描述,有些句子是真的,有些句子则是假的。而句子也可以描述不同的事实,对一些事实来说句子是真的,对另一些事实来说句子则是假的。这种分离的情形是以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已经通过复合物给出为前提的。在这样给出时,句子被赋予了意义,而事实则被当作能够被特定句子所描述的东西。
至此,我们也就得到了一个容纳真与实在的框架,从这个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是怎样避免弗雷格与罗素各自的问题的。对于真与实在这两个概念来说,他们都是只重视其中的一个概念,而不能公正地处理另外那个概念;而维特根斯坦在起点上就同时容纳了这两个概念。
一方面,维特根斯坦仍然坚持真这个概念的初始地位。这意味着他的语义学框架仍然以语句优先为原则,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确定语义。而这进而又使他像弗雷格那样,有能力拒斥心理主义,从而落实弗雷格的理性主义的逻辑理念。
另一方面,维特根斯坦能够在语句层次上落实实在论,从而能够避开罗素无法避开的陷阱。当罗素贯彻实在论时,发现自己无法处理真,而这要归咎于他把实在论仅仅理解为通过词语、从而通过指称来实现。罗素最终又回到心理主义,也是因为这。维特根斯坦显然没有这样的困难。
维特根斯坦利用的大致框架仍然是弗雷格的,这体现为他仍然从语境原则来理解命题结构。维特根斯坦从精神上追随弗雷格,其起点就在这里。不同于弗雷格的地方是,连接式分析在方法论上允许维特根斯坦把真与实在都当作是初始概念,从而在它们的关联中处理实在。这使他在理论布局上与弗雷格相区别——在弗雷格那里只有从真过渡到实在,而维特根斯坦则通过真值可能性过渡到实在。真值可能性既包括真,也包括假,因而真值不会因为真值可能性得到确定而确定下来。这样,维特根斯坦就为实在之于语言的独立性留下了余地。在弗雷格那里则没有这样的余地,因为他的框架只允许实在为真句子所决定。
7.6 句子作为逻辑图像
前一节的讨论所关心的是句子与事实构成的复合物。我们使用的句子如果不是复合物,也就不成其为句子;与此同时,事实也是复合的。因此,表征是一种具有二级复合性的结构。逻辑图像论就是通过对这种复合结构进行连接式分析得到的。
句子是用来表征事实的,句子成分结合在一起构成句子的方式,也就应该服务于这个目的。句子是一种人造物,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看待句子和构造句子的方式。因此,关于句子的逻辑研究,也就相当于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怎样看待句子和构造句子,才使其能够表征事实。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句子本身是一种具有物理特性的东西,这种特性使得句子最终能够落实其表征功能。因此,在研究句子的表征能力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利用句子来表征事实,实际上就是利用逻辑工程学机制,来确定事实是怎样的情况。不过,在这样做时,句子必须与事实拥有相同的逻辑形式(注:TLP2.2),即相同的逻辑可能性。这样,通过给出句子,也就能够确定事实。
考虑“椅子在桌子右边”这个句子。以前在讨论如何确定这个句子所表征的相应事态时,我们要求直接给出这个事态本身,或者说,给出相应实物本身的情况;当这个事态本身是在逻辑空间中给出,给出这个事态本身,也就可以通过排除其他共有同样可能性的情况,来确定情况就是被给出的事态。现在要做的则是使用句子来确定这一点。
我们先假定,“椅子”和“桌子”这样的名称的指称已经确定,它们分别按照字面指椅子和桌子。句子与事实共有逻辑可能性的意思就是,椅子和桌子之间能够有什么样的空间关系,那两个名称之间也就可以建立相应的能够区分的语法关系,并且,那些空间关系彼此排斥,相应的语法关系也就相互排斥。
这里,“…在…右边”并不像罗素所想的那样指称共相;它只是一种语法性的成分,就像系动词那样把其他成分连接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注:Notebooks,1914-1916,Blackwell,1979,pp.121-2)“…在…右边”与“…在…左边”以及“…在…上面”等等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它们指称不同的关系,不在于说明椅子和桌子这样的实物以不同方式连接成事态,而是表明“椅子”和“桌子”这样的名称以不同的方式连接成整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句子“椅子在桌子右边”对应于椅子在桌子右边这个事态,那么这个句子是以这样的语法形式构造出来的,这个事实本身就排除了句子所要表征的是其他由同样名称构成的句子所表征的事态。这时,我们也就能够说,这个句子表征了确定的事态。我们可以通过重复这个句子,来说明所表征的是哪个事态,也可以通过用手势或别的方式,来说明这一点。(注:参见TLP3.1432)
这里要注意,当我们把罗素意义上的关系理解成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系动词,我们看待句子的方式也就发生了细微但非常重要的变化。在罗素的意义上,句子的意义完全受制于词语所指称的东西,词语本身则消失在命题背后,不起实质性的作用;但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句子本身的构成方式参与了意义的构成,并对其作出了不可消除的贡献。句子不再是“透明的”,关于句子本身的事实决定了句子所表征的是什么。就像在弗雷格那里一样,句法在逻辑中再次占据了核心位置。
句子的句法特征,连同句子的逻辑形式,都被列入了所谓的“显示(showing)”的范围。对“言说(saying)”与“显示”的区分在《逻辑哲学论》中起框架性的作用。下一章我们将回到这一点上,现在仅仅是简单地说明一下这个区分的基础何在。应当说,这个区分就是语言的两个侧面,即句法侧面和语义侧面之间的区分。维特根斯坦赋予这个区分以这样一种意义:句子的句法特征不是简单地表现其语义特征,而是决定其语义。因而,强调显示的东西不能言说,也就是在强调,句法特征在概念上先于语义。这是在以一种非常鲜明的方式贯彻弗雷格那里的句法优先性原则。(注:关于这一原则,可以参见5.2节。)
至于为什么说“言说/显示”之分就是句法侧面与语义侧面的区分,可以按照一种行为模式来理解:这两个侧面构成了使用句子的行为的两个方面,而后者就是言说和显示这两个方面。使用句子是以言说为目的的,所言说的就是要表征的事态或事实,这诉诸句子的语义。这可以说构成了使用的行为的“正面”。语言的句法特征则体现了句子是怎样使用的,但它们并不构成使用行为的目的,而是可以说属于使用行为的“背面”。要理解所使用的句子,就必须看到使用行为的“背面”;而要能够用句子表达确定的东西,就必须让听者看到“背面”。这就是一种表现,一种显示。
至于为何显示的东西不能言说,我们留到下一章再做讨论。在这里重要的是,“言说/显示”之分揭示了什么是表征关系。表征关系并不就像罗素所想的那样,是直接把被表征的东西给出来,而是通过给出某个中间物,来给出被表征的东西。这个中间物就是显示的东西,而被表征物则是言说的东西。比如,在《逻辑哲学论》3.1432维特根斯坦说,“我们一定不能说,‘复合记号“aRb”说的是a和b处在关系R中’,而必须说,‘“a”和“b”处于某种关系中这一事实说的是aRb这一事实’。”这里,“a”和“b”处于某种关系中这一事实就是显示的东西,是我们在懂得如何使用记号后,在复合记号“aRb”本身中看出的句法特征,这是一个句法事实。维特根斯坦之所以只说“某种关系”,是因为对于不同语言(比如英语、汉语,或一种符号语言)来说,这里的关系是不同的,但只要懂得R这种关系是什么的人,就能够知道不同的关系表现的是同一种事实。比如,在“aRb”这种符号语言中,这里的“某种关系”就是指分别处于记号“R”的左右。
在这个背景下,说显示的东西不能言说,意思就是,这里的中介物并不是被表征的东西。我们不能说,在符号语言中“aRb”表征了“a”与“b”这两个记号处于记号“R”的左右。如果这个符号串确实表征了这样一个句法事实,并通过这样的句法事实来表征a和b这两个对象具有关系R,那么我们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什么东西来保障这个句法事实对应于关于两个对象的事实。(注:哈克的“前定和谐”,出处。)
而如果把显示的东西与言说的东西区分开,按照前面的解释,那就等于说,上述句法事实是我们安排记号位置的结果。之所以这么安排,是因为我们要以这种方式使用这些记号,来表征关于对象a和b的事实。句法事实作为显示的东西,与所要表征的内容一起属于表征行为,我们可以用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来解释正确的使用行为是怎样的。在正确的使用行为中,是不会出现“这两个方面如何对应起来”这样的问题的。比如,当我用“椅子在桌子右边”这个句子来陈述椅子在桌子右边这个事态,而你问道,如何保证这个句子与这个事态对应。对此我会说,这是因为我懂得这个汉语句子是如何使用的。
这个解释是这样起作用的。要懂得这个汉语句子,我们必须已经知道有些句子正确地表征了相应的事态,比如,知道“椅子在我前面”这个句子在我指着面前的一把椅子说出这句话的时候是真的。在这个句子中,“椅子”这个词作为指称一个空间对象的名称给出。我们还应懂得比如像“桌子在我身后”、“张三在李四右边”等等这样的句子在什么时候正确地表征了事实。此外,在逻辑上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知道“椅子”、“桌子”这样的表达式能够从这些句子中分离出来,并且是作为构成这些句子的可能性分离出来的,而这些可能性为“椅子在桌子右边”这个句子所共享。这使我们得以把这个句子当作具备这种可能性的表征物给出。在逻辑上,我们还知道系动词“…在…右边”如何能够把这两个名称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这意味着,利用这个系动词得到的连接,排除了其他可能的连接。最终,“椅子在桌子右边”就作为一个确定的表征物给出了。与此同时,“椅子”和“桌子”这些表达式的指称也是作为具备这种可能性的对象给出的,当这两个表达式通过系动词“…在…右边”连接起来时,椅子和桌子也就构成了一种足以排除其他情况的事态。我们只要知道“张三在李四右边”这个句子表征什么事态,也就知道“椅子在桌子右边”表征什么事态。
在这种表征模式中,语言与实在之间构成了一种镜像关系。名称与对象分享同样的可能性,因此,当名称与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下来以后,名称构成了句子整体,这一事实就能够用来表现对象构成了事态。句子与事态之间的这种关系使得我们在单单给出句子的时候,就能够知道实在。句子就像实在的图像一样起作用。
在这个模式中需要做些区分,以便弄清逻辑的范围。在前面的例子中,“椅子”以及“桌子”这样的名称指称什么,这在逻辑上是任意的,它们不属于逻辑的约束范围。比如,我对着面前的一张桌子说“椅子在我面前”,以此来解释这个句子或者“椅子”这个词的意思,这在逻辑上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一旦名称的指称得到确定,由这些名称能够得到什么样的有意义的句子,这在逻辑上是确定的。这一点受制于这些名称是在何种可能性之下起作用的,而这种可能性决定了名称能够出现在何种句子中。比如,如果“椅子”一词是按照上述方式解释的,而“2”这个词则按照“房间里还有2把椅子”这个句子来解释,那么句子“椅子在2右边”就是没有意义的。
在语言的意义中区分逻辑的和非逻辑的东西,就把意义的一部分留给了心理学。比如,在确定“椅子”的指称时,我们就可以诉诸视觉,把眼前看到的东西叫做椅子。但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考虑,这不应当使“椅子”一词的意义由心理的东西来确定,因为它仍然需要遵守逻辑,比如逻辑可以决定“椅子在2右边”这个句子没有意义。至于逻辑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之间是怎样连接起来,共同构成语言的意义的,《逻辑哲学论》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说明。这为《哲学研究》中关于心灵的大量讨论埋下了伏笔。
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都纳入到意义中,这使维特根斯坦的表征概念拥有了优于弗雷格和罗素的一些特点。弗雷格把意义完全归于逻辑,结果是切断了意义与实在的联系;罗素为了保住这种联系,而把意义完全交给心灵,结果是无法达到知识所必需的辩护。维特根斯坦同时避免了这两个极端带来的困难。他仍然可以像罗素那样承认,语言是通过经验的中介与实在接触的;但他不必因为要保证这种接触,而放弃辩护要求。当然,为了满足辩护要求,维特根斯坦仍然需要论证,逻辑具有自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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