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第八章 前期维特根斯坦:理性的自主性

2015-12-07 00:37阅读:
在第四章我们已经看到,弗雷格怎样解释理性这个概念。他把理性当作是对逻辑知识的把握。但是,由于没有一种恰当的表征理论,究竟什么是逻辑知识,这在弗雷格那里还得不到恰当的解释。不过,弗雷格还是可以说,逻辑是对理性心理的工作方式的一种描述,具备基本理性能力的心灵(即感性心灵)可以看出这种工作方式可以保证知识与推理的有效性。这种说法指出了一个颇有希望的思考方向,但仍然受到来自表征概念的影响。描述仍然是一种表征。由于弗雷格不能解释什么是表征,也就不能解释,逻辑在什么意义上是对理性心灵的描述。这项工作是由维特根斯坦完成的。他把弗雷格的理性概念推进到根基处,由此,对什么是逻辑以及什么是理性,他做出了有史以来最为深刻的阐释。


8.1 言说与显示
借助“显示”这个概念,维特根斯坦把自己对于句子的理解与罗素的理解区别开了。句子不再是“透明的”,而是具备一些独立的、不属于被表征物的特征,这些特征被认为是显示出来的。比如,句子“椅子在桌子右边”就具有这样一种特征:“椅子”这个词在“桌子”这个词的右边。但这个特征是通过我们写下这个句子得到的,而不是这个句子所说的东西。这个句子谈论的是椅子和桌子,而不是词语。
“显示”这个概念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起着重要得多得作用。被归于显示之物的东西包括:句子的涵义(4.022);逻辑形式(4.121);某个东西是否属于某个形式概念(4.126);句子所言说的是什么以及有无所言说的内容(4.461);句子间的形式推演关系(5.131);句子是否重言式(6.127);世界的逻辑(6.22)。对逻辑来说,决定句子意义的所有要素都被归于显示之列,相比之下,留给言说的对于句子来说就只有一个,即“情况确实如此”。几乎整个《逻辑哲学论》的要旨,都建立在“显示”这个概念的基础之上。而这样做的动机,则是由显示与言说的区分所规定的。
对于这个区分,维特根斯坦的表述相当简单。他说,“能够显示的,不能言说”(TLP4.1212)。这可能是在说,有些东西能够显示,而这些东西是不能言说的。在6.522他也肯定,有这样一些不可言说的东西,而这是些神秘的东西。这些说法让事情变得高深莫测起来。因为,如果这些东西是因为不可言说而神秘,那么它们为什么不能言说,似乎就难以得
到很好的解释——为了做出这样的解释,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言说它们,但这样就自相矛盾了。事实上,说它们是神秘的,是不可言说的,这本身就是在言说它们了。罗素在《逻辑哲学论》序言中抱怨说,“归根结底,维特根斯坦先生还是在设法说出一大堆不能说的东西”。
对于某种东西不能言说这样一种说法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针对这种东西本身,人们认为,它们之所以不能言说,是因为其自身具有某种特征的结果。这种理解我们不妨称为“对象式解释”。另外一种理解则针对我们看待事物的方式,说事物不能言说,是因为我们已经或者准备决定用一种与之不相容的方式来看待它们。这种理解我们可以称为“态度式解释”。
在做出这个区别以后,上述矛盾就可以解释掉了。只有在对于言说-显示之别做出对象式解释时,维特根斯坦的做法才是矛盾;而在做出态度式解释时则不是矛盾。按照对象式解释,维特根斯坦所谈到的东西之所以不能言说,是因为它们具备某种特征;但是,如果维特根斯坦的谈论本身又表明了它们是可以言说的,那么它们就又不具备那种特征了。既然某种确定的事物不能既有又没有一种特征,这样就导致了矛盾。而如果按照态度式解释,当维特根斯坦决定用显示的方式对待一些事物时,这种决定本身还是可以用言说的方式加以表述。言说与显示作为态度是不相容的,但这并不妨碍维特根斯坦从一种态度转向另外一种态度。一旦他决定诉诸显示,言说就被简单地放弃了。
这就说明,言说与显示的区别首先不是关于事物自身的区别,而是对待事物的方式上的区别。前一种区别直接导向一种形而上学,后者则导向方法论。
如果按照态度式解释的方式来看待,区分言说与显示的东西,只不过是在区分看待事物的不同方式。这并不是说,这些东西是可言说的还是可显示的,这取决于我们自己选择何种方式去对待它们。而是说,像“言说”与“显示”这样的术语表面上看起来是在谈论事物,实际上是在谈论看待事物的方式。对于“句子显示其涵义”(4.022)这样的说法,就可以理解为是在谈论看待涵义的方式。涵义是句子显示出来的。从句子的物理形态,我们还看不出涵义是什么。只有当把句子与它能够是真的和是假的这一点联系起来(这种联系显然不是句子的物理形态决定的),我们才能“看到”句子的涵义。于是,维特根斯坦接下来就解释说,“句子显示当它为真时事情是怎样的,并且宣称事情就是这样的”(同上)。
在逻辑工程学背景下很容易说明言说与显示究竟是怎样的看待事物的方式。按照逻辑工程学,要确定某个事物是怎样的,就必须在该事物与其他事物连接的可能性这个背景下,通过排除其他事态,而只剩下特定的事态,来确定该事物是怎样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区分出1)要确定的事态,与2)与之相应的可能性,以及排除其他事态的方式。其中,关于该事物的可能性和排除其他事态的方式一起属于给出事物的方式,它属于被显示的东西;而由此确定的事态,即事物是怎样的,则属于被言说的东西。当我们用句子来进行言说时,句子的句法特征,就自然属于被显示的东西,而句子的语义内容,则是被言说的东西。
被显示的东西只有按照特定的方式看待,才具备相应的确定性。比如句法特征就是如此。我们总是可以通过观察句子的句法特征来理解句子,但如果仅仅是描述句法特征,还不足以解释句子为何会表征确定的事态。比如,我们看不出为什么这样两个句子所描述的句法特征在语义上是不相容的,一个句子是“‘椅子’位于‘在桌子右边’左边”,而另外一个句子则是“‘桌子’位于‘在椅子右边’左边”。我们也看不出,为什么“‘椅子’位于‘在桌子右边’左边”这个句子描述的句子,在语义上与“‘桌子’位于‘在椅子左边’左边”所描述的句子相同。要看出这一点,我们就要把“椅子在桌子右边”与“桌子在椅子右边”这两个句子看作是共享可能性的句子,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才相互排斥,从而才会具备确定的表征内容。事实上,也只有在以这种方式看待时,句法特征才成其为句法特征,因为,这种方式决定了写下或者说出的句子中什么样的特征属于句法。比如,我们甚至愿意承认,“椅子在桌子右边”与“The chair is on the right of the table.”具有同样的句法特征,因而可以用同样的符号“R(a,b)”来表示这两个句子。此时,我们仅仅关心句子之间通过可能性建立的相容和排斥关系,因而忽略了汉语句子与英语句子在自然语法上的区别。(注:这两个句子间的这种关系并不是通过单词的意义一一对应建立,而是通过它们在各自语言中推理关系的对等性建立的。这种推理关系可以通过句法特征充分地确定下来。)
按照7.6节建议的方式来理解,要看出句子所显示的东西,就不能直接看句子及其成分表征了什么,而是看句子是如何表征的;不是看通过句子给出了什么,而是看如何通过句子来给出这些东西。用那里的比喻来说,就是看使用句子的行为的“背面”,而不是看“正面”。
如果按照态度式解释来对待言说与显示,那么可以显示的东西之所以不能言说,是因为被显示的东西只有按照显示的方式来看待,才成其为被显示的东西。
这个解释可以从逻辑工程学中得到支持。从逻辑工程学的角度来看,之所以说被显示的东西只有按照显示的方式看待,才成其为被显示的,是因为这些东西作为确定事物的方式,只有在通过确定事物的行为与所确定的事物相联系时,才能确定这些事物。把“按照某种方式成功地确定了某个事物”当作一个复合物,而所确定的事物与确定它的方式,这两者则是该复合物的成分。然后以此为基础来对这两种成分进行连接式分析,即可得到这一结论。
比如,空间(即具备与其他事物建立空间关系的可能性,或者说空间物体所具备的逻辑形式)作为给出物体的方式,只有借助于物体才能确定。虽然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空间是空的,但是,要描述空间的特性,却必须借助物体。在几何学中我们使用点、线、面这样的假想物体来确定空间是怎样的。
有趣的是,维特根斯坦虽然在《逻辑哲学论》中并没有明确表述过上述论证,但在《哲学研究》中(第一部分198节以下)却给出过类似的论证。在那里他争辩说,规则决定应当如何行为,这并不以应用规则的方法为前提条件。这是因为,应用规则的方式也会以规则的形式起作用,而这会导致无穷后退——关于如何应用规则的规则,也需要以特定的方式得到应用。类似地,确定事物的方式要起作用,也不以关于这种方式如何起作用的规定为前提,否则会产生类似的无穷后退。同样,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无穷后退,确定事物的方式不能具备强可分离性,换言之,这种方式最终必须结合被确定的事物才能得到说明。
最终,维特根斯坦区分言说与显示的动机也就清楚了。显示的是确定事物的方式,是事物的逻辑形式,是限定事物的可能性;在显示的基础上,才能确定事物,才能言说事物。但是,说显示的东西不可言说,并不是对两类事物进行划分,一类属于显示,一类属于言说,而是显示的东西起作用所需要的条件。以显示的方式来对待显示的东西,这实际上就是说,把显示的东西当作确定事物的方式来加以理解。前面的论证表明,只有这样做,才能够确定事物是怎样的。显示实际上是表征行为的有效性条件,它代表着有效的表征行为的有序性。
这种有序性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是规范性的结果:在句子或所确定的事物中看到显示的东西,就意味着在以正确的方式理解和看待句子或事物。比如,能够看出“椅子在桌子右边”与“桌子在椅子右边”是相互排斥的,就表明我们能正确地理解这两个句子,起码,这表明我们对这两个句子的句法特征的把握不是错误的。显示的东西并不是作为存在的东西而得到确定,而是作为某种视角的标志,通过参照这种标志,人们得以把自己“代入”这种视角。这种“代入”在效果上类似于在弗雷格那里的感性心灵向理性心灵的转换。
逻辑是在显示的层次上起作用,因此,关于显示与言说的区分,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理论定下了基调。本章接下来的篇幅就用来解释这一理论。
8.2 二值性
持有语境原则的结果是,否认单个词语(即名称)单独拥有表征性的内容——承担内容的至少也要是句子,如果不说是整个理论的话。维特根斯坦对句子的内容也持实在论观点,并允许心理的东西对确定句子内容(确切地说,是名称的指称)做出贡献,但他仍然需要一种逻辑机制,来保证对句子内容的实在论解释,即,保证句子确实表征了实在。维特根斯坦吸取了弗雷格的理性主义立场,按照这一立场,心理的东西不足以保证知识内容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必须有逻辑的保障。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这种逻辑的保障就是句子的二值性(bipolarity)。
简单说来,句子的二值性是指,句子即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这并不是在说,有些句子为真,有些句子为假,因此所有的句子都将是真的或假的。句子的二值性是指,把句子理解为真的和假的,都具有同样的意义;换言之,具有二值性的句子不能依据其意义来确定其真值。一个句子如果只有在意义改变的情况下才能被否定,那么它就不具备二值性。这样的句子在逻辑上是必然真或必然假的。(注:读者不妨自己试试否定一下同一律。)
维特根斯坦承认,只有具备二值性的才是真正具有表征内容的句子(2.222-5)。二值性与实在论间的关系是非常直接的。实在论意味着句子表征的是独立于句子意义的东西,而在这种情况下,从句子的意义是无法确定句子真值的。一方面,我们通过理解句子的意义来确定句子所表征的是什么;另一方面,句子的真值取决于句子所表征的东西是否在实在中存在。实在论所要求的,无非就是要求所表征的东西是否存在,这一点并不取决于它被表征这一事实。这直接导致二值性。因此,二值性是保证实在论的必要条件。
在7.5节我们看到,句子的意义被定义为句子的真值可能性。这个定义还不是说句子具有二值性;它允许句子必然为真或为假。二值性是一个更加狭窄的要求,它要求句子不仅出现于正确的表征关系中,也可以出现于错误的表征关系中。句子与句子表征的实在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就是由这一点所保证的。可以用桌子和椅子来类比说明。桌子和椅子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而这种独立性就要求,椅子不仅可能在桌子右边,而且也有可能在桌子左边。如果椅子不可能在桌子左边,那么我们就会认为它们就空间关系而言是连在一起的。与此类似,句子与实在相互独立,也就体现在两者可以形成不同的表征关系。而在句子与实在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种不同的表征关系无非就是正确的表征和错误的表征。而这意味着句子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二值性不仅是实在论的必要条件,而且,如果对句子内容持有实在论观点,二值性也将是句子具有表征内容的必要条件。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按照这一要求,否认逻辑命题具备表征内容,进而否认存在逻辑知识。逻辑命题是必然为真的命题,从这一点就足以得到维特根斯坦的结论。事实上,不仅必然真的命题,而且必然假的命题,按照二值性标准,都是没有表征内容的。这两类命题维特根斯坦分别称为“重言式(tautology)”和“矛盾式(controdiction)”。但是,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否认重言式和矛盾式是有意义的。关于这一点我们留到后面再讨论。
8.3 真值函项理论
否定和逻辑连接词都是真值函项。弗雷格和罗素都把真值函项当作是思想或者命题的结构,在这个结构的空位中填上思想或命题,就得到新的思想或命题,此时真值函项表明了这些思想或命题在真值上的映射关系。真值函项表达式的语义是由真值定义的,我们在逻辑学课程中见到的真值表就是这样的定义。像罗素这样主张外在关系理论的哲学家就会把真值函项解释为逻辑对象。他认为,逻辑对象是为人们所亲知的东西,而一些逻辑命题就是依据这种亲知而被人们发现是真的。
维特根斯坦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并不存在逻辑对象(4.441;5.4),而真值函项实际上是一种逻辑操作(5.2341)。后面很快就会看到,这一观点对整个逻辑理念来说,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从句子的二值性立即可以看到,不仅句子的真假,而且对句子的否定以及所有其他表现为真值函项的真值关系,都不属于为句子所表征的内容。比如,一个句子“P”与它的否定“非P”,它们在内容上是没有区别的(4.0621)。这是因为,“P”与“非P”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要求前者所表征的内容是假的,但真与假的区别,却不是被表征的内容。
但是,说真与假的区别不是被表征的内容,这似乎不容易接受。这样说并不是要否认真与假不同。这里需要区分一下:其一,句子为真与为假,这在事实上是不同的;其二,无论句子为真还是为假,其所表征的内容是不变的。由于有后面一点,用于表现句子真假的真值函项,也就没有表征内容。这两点的相容性体现在,真与假在表征内容上只是一种相对的区别,从表征内容上不能确定什么是真之为真,什么是假之为假。我们可以用维特根斯坦本人所说的“方向”(3.144;4.0621)来解释这一点。句子的真与假就好像是箭头一样,从真到假或从假到真,都可以看作是方向上的颠倒,但箭头指向什么方向算是真,这在句子内容上是不会有什么规定的。
这种看法与实在论颇为合拍。说真假之别不是被句子表征的内容,其实也就是说,单从句子内容并不决定何为真以及何为假。(注:这不等于说,单从句子内容不足以判断句子真假。读者可自行辨析区别在哪里。)当然,句子内容本身也就决定了句子的真值条件是什么,进而也就确定了句子何时真何时假。但是,由此确定的真值条件是,当句子所说的事态存在,句子就是真的,否则句子就是假的。这个条件怎样才算得到满足,这却不是被表征的内容。因为只有当事态存在,真值条件才被满足,而这与真值条件已经确定下来,并不是一回事。实在论始终要区分存在的东西与被表征的东西,在维特根斯坦这里,这种区分就体现为认定真假之别不是表征内容。
如果真假之别不是句子表征的内容,那么所有建立在真假之别之上的逻辑常项,比如否定和逻辑连接词,也就不会对应于实在中的存在物。由此也就得到“不存在逻辑对象”这样的结论。这个结论是针对罗素做出的。
在维特根斯坦的理论框架中可以以其他方式来容纳真假之别,并解释否定和逻辑连接词的意义。
事实上,在7.3节讨论逻辑工程学时,已经触及到逻辑与非逻辑的领域如何连接的问题,而对真假之别的解释,也就以此为基础。从实在论角度看,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本身是不对应于表征内容的,否则就不足以确认实在之于语言的独立性。因此,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必须通过非语言途径进入表征内容。
这可以通过与像椅子和桌子这样的东西进行类比来说明。椅子和桌子在经验上是有区别的,但它们在逻辑上没有区别,因为凡是由椅子构成的事态,在逻辑上也可以由桌子构成。经验上有区别与逻辑上无区别,这两者是这样相容的:当我们可以在经验上把事物区分开,就对它们使用不同的名称,经验与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由我们的语言能力保证的;但这些名称并不表征这些区别,它们各自看来表征的内容都是相同的,而仅仅是相对地区别开,也就是说,通过相互间的关系区分开。这里,逻辑上无区别,这就等于说,具有同样逻辑形式的名称单独看来表征内容相同(2.0233)。但是,它们相互之间的区别,则体现为名称在句法特征上的区别。比如,我们分别使用“椅子”和“桌子”这样的词,这两个词是不同的。这样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使用什么词来指称椅子和桌子是不要紧的,要紧的是要用不同的词来指椅子和桌子。这样,不同的名称对句子的表征内容所做出的贡献,就是只能相对地彼此区别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把名称所表征(指称)的东西称为“客体(object)”。
同样,真之为真与假之为假,这也不是靠句子表征的内容来确定的,而是通过非语言的方式。维特根斯坦坚持认为,当人们做出判断时,无论使用的句子内容是什么,只要实在确实如句子所说的那样,句子就是真的(4.062)。这是在把句子放回到判断行为中去考虑,此时句子被用于判断,并且对于句子所判断的情况,我们会以一种非语言的方式获知。维特根斯坦关心的不是这种非语言的方式是怎样的,而是利用真这个概念来固定由此所获知的东西,这样,这个概念才成其为语言(即逻辑)领域与非语言领域之间建立连接的接口。这有点类似于名称。名称也是这样一种接口。这种接口必须是单个的名称或概念单独建立,而不能以相对的方式建立。
但是,这种以非语言的方式获知的东西,并不是“真”与“假”这样的词所表征的内容。就像名称一样,这些东西决定了我们何时使用这些名称或词语。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名称贡献给句子的表征内容的是客体,但客体间的相同或不同,则是通过使用名称的行为上的特征(即使用相同或不同的名称)来确定,而不是诉诸语义上的相同或不同(5.53)。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名称看来确实是表征性的(这个观点在《哲学研究》中遭到了否定)。但“真”与“假”这样的词却不是表征性的。我们在3.2节已经看到,弗雷格已经认为“真”这样的词对句子的表征内容没有贡献。维特根斯坦接受这个看法(加注出处)。基于这些考虑,维特根斯坦就把“真”与“假”以及真值函项表达式,都看作是表现了使用句子的行为的特征,尤其是,把真值函项当作是关于真值可能性的操作。
可以使用“逻辑空间”这样的概念来理解这种操作是什么意思。我们假设,一个逻辑空间是由一些彼此在真值上独立的句子所确定的。比如,如果句子P和Q在真值上相互独立,那么它们就确定了一个二维的逻辑空间。它们各自的真值可能性构成了这个空间的一个维。比如,P和Q均为真,就是这个空间的第一象限;P假而Q真,是空间的第二象限;P假Q假,构成第三象限;P真Q假是第四象限。这样,以P和Q为主目构成的真值函项,也就是在这个二维空间上的变换操作。它要求在不同的象限取特定真值。比如,如果要求在一、四象限上取假,而在二、三象限上取真,这就是对P进行否定;而若要求在第一象限取真,而在其他三个象限均取假,就是对P和Q求合取。
这里,要求用于构造逻辑空间的那些句子在真值上彼此独立,则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如果这些句子在真值上有依赖关系,也就是说,这些句子之间也可以构成真值函项,而对这种真值函项也要按照逻辑空间来解释为逻辑操作,那么最终似乎就应当达到所有用来构成逻辑空间的句子在真值上都彼此独立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为罗素所接受的原子论(atomism)。
8.4 原子论
“原子论”这个词在哲学上会有不同意义,有时是指一种普泛的理解方式,有时则指特定的观点。作为普泛的理解方式,原子论是指把事物理解为彼此独立的单元机械地结合的产物。在这种意义上,有像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这样的古代原子论者,以及像休谟这样的概念原子论者。我们在这里则用这个词指一种专门的观点,即一种关于句子逻辑特征的观点,它有两个要点:1)所有句子都是基本句子的真值函项,2)基本句子之间在真值上彼此独立。对“原子论”这个词做出这样的区分,意图就在于突出维特根斯坦与罗素在基本观点上的差异。按照这个词狭窄的涵义,他们都是原子论者;但按照宽泛的涵义,罗素是原子论者,而维特根斯坦不是。我们这里只讨论狭窄涵义上的原子论。
维特根斯坦后来实际上放弃了原子论,但是,探讨他为何会持有原子论,仍然是有价值的。持有原子论的结果是持有一种特定的分析理念,即对句子的表征内容进行逻辑分析,就等于是确定被分析的句子是哪些基本句子的真值函项。我们不妨把这种分析称为真值函项分析。正是真值函项分析,使得早期维特根斯坦仍然对构建逻辑系统的工作怀有兴趣,因为真值函项必须成套定义,并作为一个系统投入使用。(注:这样一套真值函项可以表示所有可能的真值操作,从而被称为逻辑连接词的完全集。)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他归于理想语言学派。
前面关于真值函项的理论会导致一个结论,即可以利用真值函项来揭示句子的表征内容。这是因为,既然真值函项对句子的表征内容没有贡献(即不构成影响),那么对特定句子来说,就总是可以将其表示成另一些句子的真值函项,由此得到的句子与原来的句子有同样的表征内容。比如,可以把句子R分析成P与Q的真值函项P⋀Q,它与P⋀Q有相同的表征内容。当一个句子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分析成一组句子的真值函项,这组句子就是这个句子的真值基础。在这个例子中,句子P和Q是R的真值基础。
由此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结果,即,在对所有句子都进行真值函项分析以后,最终应该存在这样一组句子,它们是所有其他句子的真值基础,但不以任何其他句子为真值基础。要得到这个结果,我们需要一个前提,即任何句子都具有确定的真值基础。假设我们有能力对无穷多的句子进行列举和分析。现在列举所有句子,并对这些句子依次进行真值函项分析,用分析得到的真值基础来替换被分析的句子。在进行这种分析时,只有当一个句子不能以其他句子为真值基础时,才允许得到保留。当对列举的所有句子都分析一遍以后,我们可以回过头来重新开始。由于任何句子的真值基础都是确定的,这种分析会达到继续重新分析时最终不会得到不同的句子列表的程度。此时,剩下的句子就是所有列表以外句子的真值基础,但这些句子不以列表以外的句子为真值基础。真值函项分析最终得到的这样的结果,我们可以称为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后果。
如果认为所有句子都具有确定的表征内容,并且这一点就体现为句子具有确定的真值基础,这种基础主义后果似乎就是不可避免的。这里,有些句子直接具有表征内容,有些句子间接具有表征内容,它们通过其他句子而具备表征内容,而基础主义就体现为,这两类句子是确切地区分开了的。当然,如果经过真值函项分析以后剩下的还是原来那些句子,我们也可以说那些句子就是真值基础,但这时说由此得到了基础主义后果,也就没有意思了。
基础主义后果并不意味着原子论成立,因为它允许经过真值函项分析剩下的句子之间有真值依赖关系。如果这种依赖关系在不同的句子之间形成闭合,那么某个句子就会在经过分析消除以后,又在其他地方被填补回来,最终使得句子列表在分析后不发生变化。
原子论后果是基础主义后果中的一种。当原子论后果发生时,剩下的句子不仅不以被消去的句子为真值基础,而且不以其他剩下的句子为真值基础。这时,剩下的这些句子在《逻辑哲学论》中就被称为“基本句子(elementary sentences)”。由基本句子不以其他基本句子为真值基础,我们可以得到“基本句子之间在真值上相互独立”这样一个结论。这个结论的意思是说,任取一个基本句子,当这个句子的真值发生变化,其他所有基本句子的真值都不会受到影响。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坚持认为真值函项分析会得到原子论后果(4.211)。这看来是因为他还持有两个观点,即1)基本句子直接表征事实(4.21),以及2)事实之间彼此独立(1.21)。他不仅持有关于句子表征内容的原子论观点,而且持有关于事实的原子论观点。有趣的正是这一点。
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我们还无法找到明确的表述,来说明他为何会持有这种关于事实的原子论。不过,从前面一章所描述的逻辑工程学我们还是可以找到理解这件事的背景。这里给出我自己的解释。要确定一个事实,我们就要从关于这个事实的可能性中排除与该事实相冲突的那些情况。这里,被排除的情况与由此得到确定的情况(即要确定的那个事实)共享同一个可能性,因此它们不能都是事实。而这意味着,如果有两种情况都是事实,那么它们不会共享同一个可能性,也就是说,其中一种情况是或不是事实,对另外一种情况是或不是事实,并不构成影响。这恰好就是关于事实的原子论观点。
可以看出,持有这种原子论观点的必要条件是,把所有可能性都理解为由两种相互排斥的情况构成。因为,如果一种可能性是由三种彼此排斥的情况构成的,那么就会出现两个事实共享同一种可能性的情况。比如,我们假设只有三种颜色,即红、黄、蓝,它们彼此排斥,也就是说,同一个像素不能同时是红的和黄的,不能同时是黄的和蓝的,也不能同时是蓝的和红的。在这种情况下,某像素A可以既不是红的,也不是黄的,而是蓝的。这样,A不是红的与A不是黄的,这两个事实就共享同一个可能性,但它们彼此不独立。因为当“A不是红的”不是事实(即A是红的),“A不是黄的”就不能不是事实。
关于颜色的例子实际上维特根斯坦已经注意到了。在6.3751中他暗示说,用来谈论颜色的句子不是基本句子。如果这是真的,那么也就不会有关于颜色的事实,我们所知道的颜色,不过是另外一种东西。这里,维特根斯坦可以使用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来把颜色的逻辑形式分析出来,从而得到真正的事实。维特根斯坦在重返剑桥后的1929年发表了“关于逻辑形式的几点看法”一文(注:载于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ementary Volume IX, 1929, pp.162-171。参见《逻辑经验主义》,洪谦编,商务印书馆,1989年,131-7页。),文中他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没有成功。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成功地给出过任何关于基本句子的例子,这使他的真值函项分析颇为可疑。在那篇文章发表以后,这种分析实际上就从维特根斯坦的思考视野中消失了。
使用真值函项,适于刻画一种简单的可能性概念,按照这种概念,一种可能性将为两个互斥的情形所穷尽。一种为三个或以上互斥的情形所穷尽的可能性,能否划归为这种简单的概念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原子论也就难以为继了。
8.5 重言式
《逻辑哲学论》对逻辑经验主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中最具有实质性地位的,就是重言式理论。重言式理论构成了一个中间环节,通过它,维特根斯坦得以从一种逻辑理念过渡到更为一般的哲学的或元哲学的观点,比如过渡到唯我论(solipsism)、寂静主义(quietism)等等。在《逻辑哲学论》之后的维特根斯坦著述中,重言式理论越来越边缘化。尽管如此,它对于理解《逻辑哲学论》的理论框架,还是至关重要的。
简单说来,所谓重言式理论是指,1)所有逻辑定理都是重言式(6.1);2)重言式没有表征内容(4.461)(注:在《逻辑哲学论》中的说法是,重言式是没有涵义的,即sinnlos/senseless。这不同于说其无意义,即unsinn/nonsense。无涵义是指没有表征内容,但无涵义的句子仍然可以是有意义的;无意义的句子则总是没有表征内容。);3)重言式表现了语言和实在的逻辑特性(6.12)。
在《逻辑哲学论》的框架中,“重言式”和“矛盾式”是利用真值可能性这个概念来定义的(4.46)。假设一个句子R是两个句子P与Q的真值函项,而这两个句子的真值可能性都由真和假这两种情况穷尽,那么R的真值可能性就由4种情况所穷尽,它们分别是P真Q真、P真Q假、P假Q真、P假Q假(注:如果R由n个真值基础构成,那么它的真值可能性就由2的n次方种情况所穷尽)。如果,无论在这4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情况下,R都是真的,那么,它就是重言式;而如果无论在哪种情况下R都是假的,那么它就是矛盾式。维特根斯坦承认,矛盾式和重言式能够起同样的作用(6.1202)。后面我们只讨论重言式。
按照二值性标准,重言式是没有表征内容的。但这并不是事情的终点。重言式按照定义就已经没有表征内容了,但从确认这一点,我们还看不出能够拿重言式这个概念来干什么。维特根斯坦希望用这个概念来引入一种关于逻辑系统的理解,从而揭示逻辑系统是如何起作用的。
逻辑定理是在特定逻辑系统中进行句法设计的结果。逻辑定理就是能够在逻辑系统中得到证明的句子,而这里的所谓“证明”,就是从公理出发按照推理规则进行的机械的公式变换。逻辑系统的设计,就在于在确保公理是重言式的同时,确保从重言式推出的都是重言式。这个目标在弗雷格的概念文字系统中很容易达成,因为,按照概念文字系统的方式定义的真值函项,可以直接利用真值可能性这个概念来解释,这样,概念文字系统就直接满足这里的要求。最终,所有逻辑定理都是重言式,这一点就由逻辑系统的构建而得到了满足。
但是,说逻辑定理没有表征内容,似乎不能让人信服。弗雷格认为逻辑定理刻画的是有效的思想结构,这当然是一种表征内容。维特根斯坦必须为逻辑定理给出一种正面解释,说明作为必然为真的句子,它们为何没有表征内容。
重言式这个概念虽然是从语义上得到定义的,但在逻辑系统中,它却起着连接语义与句法的作用。重言式是真的,这一点可以从其函项结构看出,而这种结构直接由重言式的句法结构表现出来。当我们观察一个重言式的句法结构,就会发现这种结构与语义(它体现为真值可能性)之间的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决定了重言式不能是假的。
比如,看P→P这种句子形式。P既充当条件式的前件,又充当条件式的后件,这个结构性的特征与条件式的语义(即只排除前件真后件假的情况)一起,决定了整个句子形式不能是假的。因为这种结构本身就排除了条件句前件真后件假的情况。
再结合维特根斯坦关于真值函项的解释,重言式的这种特征意味着什么,也就可以清楚了。如果真值函项是一种逻辑操作,那么出现在重言式以及其他真值函项句法结构中的真值函项符号,也就是操作符。一种真值函项对应一种操作。一个复合句子就是对一些充当其真值基础的句子进行一系列操作的结果,这些操作步骤按照一定次序彼此衔接,由此构成的操作程序最终就体现在句子的真值函项结构上。在通常情况下,真值函项的操作程序为真值基础留下了余地,使它们能够影响最终得到的复合句的真值;重言式则是没有留下这种余地的情况。在重言式中,单个真值函项的操作方式,与各个操作之间的衔接关系,这两者紧密地嵌合在一起,而没有留下任何缝隙。
这有些像象棋的棋局,不同棋子的走法与棋子之间的布局关系,这两者或松或紧地配合在一起。有时,这种配合允许棋子的多种走法,有时允许的走法更少些,有时则已成定局,一方已被将死。
在重言式这个概念中,起关键作用的不是真值函项操作,也不是这些操作的衔接关系,而是这两者之间的嵌合状态。真值函项操作是由真值函项的定义确定的,进而对应于逻辑连接词与否定词的语义;真值操作的衔接关系则体现为重言式的句法结构。如果认为重言式之为真是因为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就会认为重言式有表征内容,且所表征的就是使其为真的东西,比如逻辑连接词的语义或者重言式对应的某种结构。维特根斯坦认为,重言式之所以为真,是因为这两方面的配合关系,因而它没有表征内容。
我们总是可以从某个句子是重言式这个事实出发,来人为地定义真值函项,并设计出重言式的句法结构。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重言式不可能是因为其表征内容而为真,因而其为真,这并不使其表征什么。
不同的逻辑连接词,只要它们构成了完全集,就都可以用来表达真值可能性,并进而作为构造重言式的手段。比如,只使用否定与实质蕴涵,就可以表达所有的真值依赖关系,并能够构造重言式。此时我们说,否定与实质蕴涵构成了连接词的完全集。我们也可以不用它们,而是用否定与析取,这两个连接词也可以构成一个完全集。甚至可以只用一个连接词,比如谢弗竖(Sheffer Stroke)。(注:谢弗竖又被称为“合舍”。如果我们用“|”来表示,那么“P|Q”就相当于对“P”和“Q”的否定求合取。在5.502中,维特根斯坦引入了谢弗竖的一种推广形式。)当逻辑连接词(即真值函项)确定下来,我们就可以用来构造重言式。这种构造需要一定程度的技巧,但需要的不是什么知识。
因此,重言式这个概念是这么起作用的:我们不是依据真值函项以及句法结构来确定什么是重言式,而是依据我们对重言式这个概念的把握,来确定真值函项与句法结构(6.1201)。我们能够判断由真值函项构成的句子是否重言式,这就说明我们已经把握了这个概念。把握了重言式的概念,就意味着我们具备了逻辑这个概念。而在这一条件下确定真值函项与句法结构,就是构造出逻辑系统。逻辑系统的构造表明了我们所具备的逻辑概念是怎样的。
按照重言式这个概念起作用的方式,我们可以理解逻辑系统是怎样体现我们的逻辑概念的。一个句子是否重言式,可以从句子中真值函项符号的语义以及句子的句法结构的嵌合状态看出。而这意味着,在给定了真值函项符号的语义时,句子的句法结构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有所限制了。这种限制通过以重言式充当前提而做出的推理活动,而得到贯彻。因此,从重言式这个概念出发,就可以得到语义与句法之间的一种制约关系,使得语义上的特征能够通过句法特征表现出来。这一点正是逻辑系统的本质所在。构建逻辑系统的目的,也就在于使我们能够通过遵守一些句法上的规定,来确保语义上的正确,或者说,确保思考活动的有效。一旦这个目的达到,重言式也就表现了逻辑系统中定义的语言的逻辑特性。
8.6 逻辑主义
但是,重言式是否表现了实在的逻辑特性,这却不是一个可以直接回答的问题。
按照逻辑图像论,语言只有在分享实在的逻辑形式时,才能够表征实在。因此,就一种语言已经表征了实在而言,只要语言的逻辑特性在重言式中得到表现,实在的逻辑特性也就随之得到了表现。
但是,由于重言式总是要利用真值函项来表达,而真值函项需要单独定义出来,那么由此构造的重言式是否适合表现实在的逻辑特性,也就不是很清楚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实在有种客观存在的逻辑特性,如果不去考究这种逻辑特性,我们也就无法事先保证,我们构造出来的重言式是否能表现实在的逻辑特性。而是说,重言式这个概念的优先性,与通过逻辑系统、或者说通过定义来引入真值函项,这两者可能是相冲突的。
让我们还是以8.4节讨论过的颜色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我们假设,在一个三原色的世界中,句子“像素A是红的,或者是黄的,或者是蓝的”是重言式。承认这一点,需要我们以一种不同于经典二值逻辑的方式来解释真值函项。因为这意味着相应的可能性是由三种情形穷尽的,而经典二值逻辑要求由两种情形穷尽。如果这种由三种情形穷尽的可能性概念不能划归为由两种情形穷尽的可能性概念,那么冲突就出现了。
这种冲突表现在,如果可能性概念是怎样的,取决于有哪些重言式,那么在表达这些重言式的语言中,也就不能预先对可能性概念有所限制。比如,如果一种语言既能表达像“天或者下雨,或者不下雨”这样的重言式,又能表达像“像素A是红的,或者是黄的,或者是蓝的”这样的重言式,那么制约这种语言的逻辑是二值的还是三值的,也就不能预先确定。但是,这就与要通过定义的方式来规定真值函项相冲突了,因为这要求单独规定出一种可能性概念。当采用不同的可能性概念,就需要不同的逻辑系统,或者说,不同的语言。
如果人们对逻辑系统采取一种多元论态度,也就是说,允许在涉及不同主题时适用不同的逻辑系统,那么上述冲突确实在表面上得到了缓解。但是,要决定在何时适用何种逻辑系统,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需要参照何种逻辑系统,却又成了问题。这时需要的无疑是对不同主题保持中立的逻辑系统。
如果上述冲突不出现,也就是说,所有的可能性概念都可以用一种形式的真值函项来进行刻画,那么,所有重言式也就都可以在同一个逻辑系统中得到刻画。并且,这里的关键是,由于所有必然为真的句子都是重言式(注: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看出。一个句子必然为真,就是说它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都是真的。“一切可能的情况”是指哪些情况,这是由这个句子的真值基础决定的。因此,这个句子必然为真,就等于说,这个句子是一个在所有真值可能性中都为真的真值函项),所有的必然句子都可以在逻辑系统中得到处理(6.3;6.37)。由此得到的就是一种普泛的逻辑主义立场,按照这种立场,不仅算术本质上是逻辑(6.2;6.22),而且像物理学、力学这样的自然科学,也都可以按照与逻辑系统相似的方式加以理解。它们都是描述这个世界的系统,我们可以任意地构造不同的系统(6.342)。而科学推理的有效性,也是由系统保证的。这种普泛的逻辑主义强有力地影响了逻辑经验主义,尤其是影响了卡尔纳普。
如果上述冲突出现,那么通过构造逻辑系统来确保思考活动的有效性,也就是一种难以为继的想法了。我们可以认为,后期维特根斯坦就是因为意识到这个问题,即意识到可能性概念的多样性(这体现为语言在使用目的上的多样性),才使他转向所谓的“日常语言哲学”。这种哲学要求抛弃另外构造语言的做法,而以已经使用的语言为基础展开哲学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说,维特根斯坦持有一种普泛的逻辑主义立场。这是因为他在《逻辑哲学论》的一开始就宣布,逻辑所处理的是一切可能性(2.0121)。但是,此时“逻辑”已经是一个被大大削弱了的词语,它不再表现为逻辑系统,也失去了符号化的特征。在这种很弱的意义上,《哲学研究》中的维特根斯坦仍然是一个逻辑主义者,也仍然在从事一种逻辑探究工作。
8.7 理性的自主性
按照《逻辑哲学论》中的设想,一旦逻辑系统能够建立起来,就完成了使思想符号化的过程。当然,这不是说,人们应当对照逻辑规则来进行思考——人们在思考时就已经遵守逻辑规则,因而无需额外对照逻辑规则来思考(5.4731)。逻辑系统只不过是以一种更加精确的方式保证思考过程是正确的,因为它摒弃了直觉,或者说,用一种更不容易出错的直觉来替换容易出错的直觉(注:参见1.3节)。逻辑系统的哲学价值在于,合乎要求的逻辑系统能够构造出来,这一事实本身就揭示了思考的理性本质。维特根斯坦对这一点的兴趣显然超出了构造逻辑系统这件工作本身。
逻辑系统所构建的,是思考活动、或者说是使用语言的活动的显示的侧面。这个侧面表明思考活动受到什么样的约束,服从什么样的逻辑。这样,当人们按照逻辑系统的要求对思考活动进行考察或者说反思时,人们实际上所做的,就是表明思考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种自我约束的过程。因为,这种考察或反思只不过是利用思考活动中显示的那个侧面,来对思考的内容进行调整而已;这是思考活动的内部事务。这里,问题的关键不是这种反思带来了什么样的具体调整,而是1)这样的反思是可能的,并且,2)这种反思是额外的和附加的。当这种可能的反思展现出来,我们就可以确认这种反思在显示的层次上进行。而当我们意识到这种反思是额外的和附加的,我们也就知道,这种显示的层次其实一直在起作用,逻辑系统只不过向我们提示了这一点。我们可以说,逻辑系统使以前零星的反思系统化;也可以说,逻辑系统使我们意识到了以前没有意识到的反思。总之,逻辑定理不是思考过程之外的命令,也不是制约思考的心理活动的心理学或生理学定律,而是思考活动在进行自我约束时所使用的一种标杆。
逻辑系统不是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的。按照维特根斯坦的逻辑理念,逻辑系统不是从外面输入,而是从思考活动的内部抽出的。前一节我们提到,真值函项和句法结构一同构成了重言式,但按照概念的先后顺序,是先有重言式再有真值函项和句法结构。同样,真值可能性的概念与逻辑系统共同决定了有什么样的重言式,但重言式在概念上仍然先于真值可能性概念和逻辑系统。这都是逻辑工程学所决定的。按照这种先后顺序,只有已经知道某些句子是重言式,我们才能够建立逻辑系统,并利用逻辑系统来揭示真值可能性概念。这意味着我们已经在按照特定的逻辑来思考,逻辑系统的建立,只不过是表明我们发现了这一点。
能够建立逻辑系统并让其投入运行,这在表明思考是一种自我约束的活动的同时,也为逻辑系统本身的有效性辩护,提供了一种模式。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特定的逻辑系统。当特定的逻辑系统建立起来,人们总是会问,这是不是真的就是表现了那种正在起作用的逻辑,正确的逻辑系统为什么不是另外一种。
按照当前流行的逻辑观念,要为一种逻辑系统的有效性作出辩护,就等于是要证明关于这个系统的一些元逻辑定理(meta-logical theorem),比如可靠性(soundness)定理和完全性(completeness)定理。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这样的元逻辑概念;相反,他反对与元逻辑概念相关联的那一套看待逻辑的方式。这种方式与他关于言说与显示的区分相悖。元逻辑定理所陈述(言说)的,就是通过使用一个逻辑系统所显示的东西,因此元逻辑定理实际上是在言说显示的东西。(注:关于这种元逻辑观点,参见后面关于塔斯基的**节。)
维特根斯坦所采取的辩护模式要直接得多,那就是逻辑系统的有用性(注:5.473及以下)。逻辑系统所“捕捉”的是思考过程本身所显示的东西,如果逻辑系统正确地“捕捉”到了那些需要由它来捕捉的东西,那么这些东西也就作为思考活动中显示的东西起作用——我们当然不能把它们与我们的思考活动中实际显示的东西对照,这就意味着要使其成为言说的东西。而这些东西作为显示的东西起作用,也就等于说,我们使用逻辑系统中所规定的符号来进行思考,因为,显示的东西就是体现为句法特性的东西。我们出于某种思考的目的来使用一个逻辑系统,就等于把逻辑系统所规定的东西置于显示的地位上。由于使用逻辑系统的目的在逻辑系统建立之前就可以确定下来,这种目的也就受到了相应的属于显示的成分的制约。如果逻辑系统适合于这个目的,那么它所“捕捉”的东西就与这种先前的显示的成分相吻合。
我们可以说,问特定的逻辑系统是否表现了正在起作用的那种逻辑,这也就等于问,借助逻辑系统进行思考,这是否会保持我们思考活动的一致性或有序性。这种一致性和有序性是由言说与显示这两个侧面的匹配关系保证的。如果按照不相容的逻辑系统来思考,我们的思考活动就会陷入紊乱;但是,如果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相容的,我们就总是可以用同一个逻辑系统来表现它们。因此,当按照特定逻辑系统进行的思考是一致和有序的,它就正确地刻画了正在起作用的那种逻辑。
逻辑系统的这种辩护模式,很有效地揭示了理性的自我辩护特性。在4.5节我们看到,在弗雷格那里,一方面,理性是按照是否合乎逻辑来解释的,另一方面,逻辑则以预先假定一个理性的心灵来解释。这使我们把前面的那个理性理解为由普通人(即感性心灵)所把握的理性,而后面那个理性则属于另外一类心灵,以此来避免循环解释。这种解释模式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消失了,在这里,理性与逻辑之间的这种循环关系被纳入到理性的自我辩护结构中。
这里,这种自我辩护就体现为在逻辑系统内部作出辩护。这是因为,逻辑系统是从已经是合乎逻辑的思考过程中抽引出来的。我们甚至可以说,逻辑系统是理性主体制造出来的一面镜子,用来向自己表明自己是合乎理性的。
这种自我辩护不是循环论证。在循环论证中,结论本身就充当了前提。但在这种理性的自我辩护结构中,没有任何结论采取了“某某是合乎理性的”这样的形式,也没有任何前提是这种形式。理性的自我辩护特性体现在理性主体按照逻辑系统来调整自己的思考中,或者说,体现在逻辑系统能够这样起作用这样一个事实中。
在2.5节我们讨论过逻辑的自足性。只有当逻辑是自足的,它才足以支撑起辩护结构,因为受制于心理学或生理学的结构不具备辩护所要求的规范性。在维特根斯坦这里,逻辑的自足性获得了更为深刻的涵义——逻辑的自足性是以理性的自主性为基础的。这种自主性是理性对于思考活动所拥有的自主性,它不是说,理性可以任意地产生思想,而是说,理性是一种自我授予的主体资格,或者说,只有当主体已经是理性的,它才能判断思考活动的理性特征,进而才能判断行为和主体(其他主体或自己)是否是合乎理性的。
在上述讨论中,逻辑系统的作用在于构成了理性借以显示自己的手段,构成了自我辩护结构中的另外一个支点,只有借助这个支点,理性主体才能够以一种稳定的方式自我约束,才能够具备真正的自主性。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