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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100问》网络宣传版

2013-05-13 18: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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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目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在社会上受到普遍的歧视,他们被污名化、妖魔化,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我国于20063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至今,《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施行六年多,但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尊重和保障。当艾滋病人或感染者需要手术治疗时,他们面临“求医无门,病无所医”的艰难处境。天津“小峰”因感染艾滋病毒被医院拒绝手术一案,向社会揭开了医疗机构歧视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严重现象。有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神圣职责的医务人员,对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公众和社会的态度。医疗机构利用其专业的优势地位对公众的误导,所产生的危害远远超过艾滋病病毒本身。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在就医中被歧视的现象只是冰山一角,他们在就业、入学、隐私保护等领域,也遭受着严重的歧视。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是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公平、理解、尊重、关怀!
“人类的敌人是病毒而不应该是感染病毒的人。”社会应当是宽容的,我
们应该做到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理解和尊重!
透视近几年来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维权状况,我们发现,很多的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不愿意站出来主张他们的权利。究其原因,除了社会根深蒂固的歧视使得他们顾虑重重外,法律不完善、法律救济途径的障碍使得他们在维权的道路上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消除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歧视,依照法律保护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及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尊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文明和进步,也关系到遏制与预防艾滋病行动的成败。

刘巍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市性病艾滋病协会 理事
20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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