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把不足16岁的儿童少年独自一人留在家里是犯法的。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的规定:“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包括视力、听觉的损害或丧失,肢体、身体器官的伤损残缺,或精神错乱),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法律的文字很不顺口,简单来讲就是,如果你年龄超过16岁就表示你已不再是儿童,而且对不满16岁的家人(比如弟弟妹妹)就负有某种法律“责任”。
触犯这条法律的,就是“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最高10年徒刑。
上周二,一位42岁姓马的女人就因为“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而被警方带走调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的规定:“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包括视力、听觉的损害或丧失,肢体、身体器官的伤损残缺,或精神错乱),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法律的文字很不顺口,简单来讲就是,如果你年龄超过16岁就表示你已不再是儿童,而且对不满16岁的家人(比如弟弟妹妹)就负有某种法律“责任”。
触犯这条法律的,就是“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最高10年徒刑。
上周二,一位42岁姓马的女人就因为“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而被警方带走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