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诉争商标“好慷”由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提交注册申请,2017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消毒剂、净化剂、婴儿尿裤等第5类商品上。
2018年1月3日,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好慷”“好慷家政”等系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4月29日,福建好慷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授权经营协议书,福建好慷被授权在福建省漳州市使用“好慷家政”品牌开展特许经营。因此,福建好慷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经查,福建好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上百个与“好慷”近似的商标。
本案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厦门好慷的请求,案件已经生效。
本案焦点:
何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本案中诉争商标能否认定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法律分析:
关于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其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理解“其他不正当手段”。
从表述上来看,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诉争商标“好慷”由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提交注册申请,2017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消毒剂、净化剂、婴儿尿裤等第5类商品上。
2018年1月3日,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好慷”“好慷家政”等系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4月29日,福建好慷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授权经营协议书,福建好慷被授权在福建省漳州市使用“好慷家政”品牌开展特许经营。因此,福建好慷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经查,福建好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上百个与“好慷”近似的商标。
本案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厦门好慷的请求,案件已经生效。
本案焦点:
何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本案中诉争商标能否认定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关于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其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理解“其他不正当手段”。
从表述上来看,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