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告知拇指残疾被辞退
法院:不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 解除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2022-03-16]
【案情回放】
入职时,叉车工牛某未告知公司其拇指残疾,亦未告知公司其持有残疾证。在通过入职体检后,牛某在员工登记表所列的“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其他”栏均勾选
“无”,牛某提交了叉车证,开始正常工作。
9个月后,公司以牛某隐瞒身体残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牛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仲裁支持赔偿金5860元。
【以案说法】
牛某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牛某是否残疾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作,公司解除理由不能成立,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5860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案中,牛某虽大拇指残疾,持有残疾证,也确实未将该情况告知公司,但公司招用牛
法院:不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 解除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2022-03-16]
【案情回放】
【以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