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4808号
原告:马振华,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沈阳,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马振华与被告沈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实际地址不明,本案于同年9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2021年12月16日、2022年3月1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沈阳支付款项人民币442,961元及逾期利息(以442,9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9日,原、被告共同与添润(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润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原、被告共同向添润公司承包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的SPICCO意式酒吧餐厅。经营期间,由于被告未能兑现投资款导致餐厅持续性亏损,而所有投资款项均由原告承担直至2020年1月经营结束。2019年10月10日,被告沈阳签署欠条并承诺自愿承担30万元,此款于2020年4月1日前支付。餐厅经营期间共计亏损590,615元,被告应某75%的比例承担亏损442,961元。故诉诸法院。
被告沈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共同经营涉案餐厅,但所有款项均系原告经手处理,被告并不知情;欠条系酒后同情原告而出具,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被告负责运营,不应承担亏损。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9日,原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4808号
原告:马振华,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沈阳,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马振华与被告沈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实际地址不明,本案于同年9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2021年12月16日、2022年3月1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沈阳支付款项人民币442,961元及逾期利息(以442,9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9日,原、被告共同与添润(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润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原、被告共同向添润公司承包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的SPICCO意式酒吧餐厅。经营期间,由于被告未能兑现投资款导致餐厅持续性亏损,而所有投资款项均由原告承担直至2020年1月经营结束。2019年10月10日,被告沈阳签署欠条并承诺自愿承担30万元,此款于2020年4月1日前支付。餐厅经营期间共计亏损590,615元,被告应某75%的比例承担亏损442,961元。故诉诸法院。
被告沈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共同经营涉案餐厅,但所有款项均系原告经手处理,被告并不知情;欠条系酒后同情原告而出具,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被告负责运营,不应承担亏损。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9日,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