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1523号
原告:沈星,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浦区可音可早教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南路169弄1-33号崧泽华城生活汇3楼。
原告沈星与被告上海青浦区可音可早教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青浦区可音可早教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使用的托班费用人民币8,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包含24节早教课程以及2021年7、8月两个月的托班课程,总价13,400元,其中早教课程费用5,400元,托班费用8,000元,上述款项通过原告支付宝账户支付。被告在制式协议上注明若原告7、8两月因自身原因不上托班课程,托班费用全额退还给原告。6月29日,原告妻子通过微信向被告销售代表提出不上托班要求退还托班费用,被告销售代表不断通过改换课程等形式要求原告不要退款,原告均拒绝。7月初,原告通过12315平台投诉被告拖延退款之事实。7月8日,被告销售代表通过微信告知同意退款,款项将在9月底统一退还。9月3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询问退款事宜,未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青浦区可音可早教中心未作答辩。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1523号
原告:沈星,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浦区可音可早教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南路169弄1-33号崧泽华城生活汇3楼。
原告沈星与被告上海青浦区可音可早教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青浦区可音可早教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使用的托班费用人民币8,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包含24节早教课程以及2021年7、8月两个月的托班课程,总价13,400元,其中早教课程费用5,400元,托班费用8,000元,上述款项通过原告支付宝账户支付。被告在制式协议上注明若原告7、8两月因自身原因不上托班课程,托班费用全额退还给原告。6月29日,原告妻子通过微信向被告销售代表提出不上托班要求退还托班费用,被告销售代表不断通过改换课程等形式要求原告不要退款,原告均拒绝。7月初,原告通过12315平台投诉被告拖延退款之事实。7月8日,被告销售代表通过微信告知同意退款,款项将在9月底统一退还。9月3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询问退款事宜,未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青浦区可音可早教中心未作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