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强化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规范我市法院判后答疑释理工作,完善申诉接访制度,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减少涉诉上访,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法官判后答疑,是指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或案件所在合议庭、业务庭,在案件作出裁判后的一定时间内,针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法院裁判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角度,以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消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疑惑的解答方式。
第二条法官判后答疑是审判业务庭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法官裁判后的一项后续工作,法官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原则,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各种疑问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条法官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与申诉答疑两个阶段;口头答疑与书面答疑两种形式;坚持谁裁判谁答疑与保守审判秘密两项原则。
二、宣判答疑
第四条宣判答疑是指法官在宣告法院裁判结果后,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详细说明,使其理解裁判内容。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的,宣判法官应当向其阐明裁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好当事人服判工作。
第五条受委托法院在宣判案件时,宣判人员发现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明显不稳定因素的,应即时向委托法院的相关业务庭反映情况。
第六条法官宣判答疑内容应记入宣判笔录。
三、申诉答疑
第七条申诉答疑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诉或反映情况的,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及业务庭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诉。
第八条申诉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来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立
一、总 则
第一条法官判后答疑,是指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或案件所在合议庭、业务庭,在案件作出裁判后的一定时间内,针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法院裁判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角度,以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消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疑惑的解答方式。
第二条法官判后答疑是审判业务庭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法官裁判后的一项后续工作,法官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原则,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各种疑问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条法官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与申诉答疑两个阶段;口头答疑与书面答疑两种形式;坚持谁裁判谁答疑与保守审判秘密两项原则。
二、宣判答疑
第四条宣判答疑是指法官在宣告法院裁判结果后,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详细说明,使其理解裁判内容。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的,宣判法官应当向其阐明裁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好当事人服判工作。
第五条受委托法院在宣判案件时,宣判人员发现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明显不稳定因素的,应即时向委托法院的相关业务庭反映情况。
第六条法官宣判答疑内容应记入宣判笔录。
三、申诉答疑
第七条申诉答疑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诉或反映情况的,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及业务庭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诉。
第八条申诉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来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