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总包单位被判承担分包商材料款案件
二审撤销原判
张克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大城县某混凝土公司起诉沧州某建业集团(以下称建业集团),诉称建业
集团承揽大城县市政工程期间,以邱某的名义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拖欠货款1214880元,多次索要未果成诉。
一审大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建业集团偿付原告货款1214880元及银行利息。建业集团不服,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诉讼。
二、律师工作
建业集团上诉后,委托我所张克锋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廊坊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追加收料单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大城县法院重审后,再次判决建业集团承担付款责任。建业集团仍不服,再次上诉,再次委托张克锋律师代理诉讼。
本次二审中,我方坚持认为,分包单位自行对外的买卖合同与总包单位的承揽工程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总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自行赊欠材料款,并不必然承担偿付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审查合同关系的主体,不能任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更不能曲解法律硬性判决总包商必然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没有总包方的委托和追认,分包商的购买材料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不能推定总包商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总包商与材料商(原告)之间不存在书面的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
张克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大城县某混凝土公司起诉沧州某建业集团(以下称建业集团),诉称建业
集团承揽大城县市政工程期间,以邱某的名义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拖欠货款1214880元,多次索要未果成诉。
一审大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建业集团偿付原告货款1214880元及银行利息。建业集团不服,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诉讼。
二、律师工作
建业集团上诉后,委托我所张克锋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廊坊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追加收料单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大城县法院重审后,再次判决建业集团承担付款责任。建业集团仍不服,再次上诉,再次委托张克锋律师代理诉讼。
本次二审中,我方坚持认为,分包单位自行对外的买卖合同与总包单位的承揽工程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总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自行赊欠材料款,并不必然承担偿付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审查合同关系的主体,不能任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更不能曲解法律硬性判决总包商必然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没有总包方的委托和追认,分包商的购买材料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不能推定总包商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总包商与材料商(原告)之间不存在书面的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