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二审中发现录音关键证据,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反败为胜
周睿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5月 28 日,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签订厂房改造协议,约定由张某为陈某的厂房进行改造施工。
签订协议后,张某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案外人韩某为张某签署了施工量明细,陈某支付张某工程款20万元,余款231060元恶意拖欠,后张某向香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香河县法院审理中,被告陈某对韩某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签字不是韩某的签字,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韩某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随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周睿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二、律师代理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整体分析,认为一审对于一项录音证据忽视,而该证据属于关键证据,代理律师便在二审庭审中着重提请法庭注意。同时提出,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不承认授权韩某签署工程量,又不承认韩某签字的真实性,还不申请鉴定,被上诉人陈某一审涉嫌虚假陈述。
二审庭审中,法官询问被上诉人2020年4月 14 日张某与陈某的通话录音中提到的
周睿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5月 28 日,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签订厂房改造协议,约定由张某为陈某的厂房进行改造施工。
签订协议后,张某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案外人韩某为张某签署了施工量明细,陈某支付张某工程款20万元,余款231060元恶意拖欠,后张某向香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香河县法院审理中,被告陈某对韩某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签字不是韩某的签字,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韩某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随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周睿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二、律师代理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整体分析,认为一审对于一项录音证据忽视,而该证据属于关键证据,代理律师便在二审庭审中着重提请法庭注意。同时提出,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不承认授权韩某签署工程量,又不承认韩某签字的真实性,还不申请鉴定,被上诉人陈某一审涉嫌虚假陈述。
二审庭审中,法官询问被上诉人2020年4月 14 日张某与陈某的通话录音中提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