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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签订合同,是否承担借款利息?

2023-01-19 21:51阅读:
民间借贷未签订合同,是否承担借款利息?
花明
一、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陆续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被告出借515637元,但被告只归还了356088元,尚欠159549元。
因被告长期拖欠,无还款诚意,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欠款,并承担自2020年6月29日起的借款利息,至贷款付清日止。被告辩称没有借款合同,不认可向原告借钱及金额,发生争议。
另查明,2019年2月11至2020年3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共给被告转款515637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356088元。
二、法律分析: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
被告称没有借款合同,并称之前借过原告钱已还清了。通过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至2月3日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称“现没有钱,要求等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是实践合同,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民间借贷。
(二)原告请求计息是否支持?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由于没有借款合同,不存在利息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20年6月29日主张找过被告索要借款,故原告主张于2020年6月29日起承担贷款利息,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责任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自2021年1月31日开始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自2021年1月31日起承担利息。 
三、法律提示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不好等因素,民间借贷案件频发。我们发现很多朋友之间的借贷,因碍于情面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为日后发生纠纷和主张权利尤其是索要利息带来后患。
为此,我们提示“先小人后君子”,大宗数额的民间借贷,力求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好用途和还款期限,以及利息,同时保留付款凭证,日后的电话催要或微信催要等注意证据保全,同时建议增加担保或抵押条款,为将来发生纠纷维权增加必要的保障。
民间借贷未签订合同,是否承担借款利息?
本文作者:花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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