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签订合同,是否承担借款利息?
花明
一、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陆续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被告出借515637元,但被告只归还了356088元,尚欠159549元。
因被告长期拖欠,无还款诚意,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欠款,并承担自2020年6月29日起的借款利息,至贷款付清日止。被告辩称没有借款合同,不认可向原告借钱及金额,发生争议。
另查明,2019年2月11至2020年3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共给被告转款515637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356088元。
二、法律分析: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
被告称没有借款合同,并称之前借过原告钱已还清了。通过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至2月3日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称“现没有钱,要求等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花明
一、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陆续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被告出借515637元,但被告只归还了356088元,尚欠159549元。
因被告长期拖欠,无还款诚意,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欠款,并承担自2020年6月29日起的借款利息,至贷款付清日止。被告辩称没有借款合同,不认可向原告借钱及金额,发生争议。
另查明,2019年2月11至2020年3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共给被告转款515637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356088元。
二、法律分析: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
被告称没有借款合同,并称之前借过原告钱已还清了。通过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至2月3日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称“现没有钱,要求等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