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程女士与某银行长安支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揭示了一起个人投资者遭遇理财“飞单”的真实案例。某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赵某私向客户销售非该行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程女士遭遇200多万元的投资损失。那么,她是如何遭遇如此“噩梦”的呢?

王梓/制图
案例简介:银行员工售“飞单”,客户“理财”遭巨亏
受害人程女士是银行的大客户。2011年至2014年间曾在某银行长安支行多次购买其工作人员销售和推荐的理财产品。应该说,程女士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但是她却未能识别银行员工的“飞单”销售。
2014年,程女士在某银行长安支行职员赵某的推荐和介绍下,在银行之外场地签订了《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入伙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程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金额为人民币215万元,预期年收益为11%,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份额一次付清,等等。然而,这所谓的投资中心从未在中基协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其产品也非银行代理销售,是银行员工赵某私售的理财“飞单”。2015年约定到期后,程某未收到返还合伙资金本金及约定收益,导致投资巨亏。
事件发生后,程女士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损失。2017年,北京银监局发现某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某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损失赔偿问题,经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在扣除之前刑事案件退赔金额37908.96元后,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也因与他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判决依据:员工管理有过错,银行要担两成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程女士与某银行长安支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揭示了一起个人投资者遭遇理财“飞单”的真实案例。某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赵某私向客户销售非该行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程女士遭遇200多万元的投资损失。那么,她是如何遭遇如此“噩梦”的呢?

王梓/制图
案例简介:银行员工售“飞单”,客户“理财”遭巨亏
受害人程女士是银行的大客户。2011年至2014年间曾在某银行长安支行多次购买其工作人员销售和推荐的理财产品。应该说,程女士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但是她却未能识别银行员工的“飞单”销售。
2014年,程女士在某银行长安支行职员赵某的推荐和介绍下,在银行之外场地签订了《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入伙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程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金额为人民币215万元,预期年收益为11%,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份额一次付清,等等。然而,这所谓的投资中心从未在中基协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其产品也非银行代理销售,是银行员工赵某私售的理财“飞单”。2015年约定到期后,程某未收到返还合伙资金本金及约定收益,导致投资巨亏。
事件发生后,程女士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损失。2017年,北京银监局发现某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某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损失赔偿问题,经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在扣除之前刑事案件退赔金额37908.96元后,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也因与他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判决依据:员工管理有过错,银行要担两成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