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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骗取贷款罪两个难点问题

2022-11-23 08:36阅读:
一、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杨万明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理解与适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并不要求必须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前提。对于判断时点和标准不能过于拘泥,如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资金,也没有提供有效担保,就可以认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著名刑法学家周光权也持相同的观点:“能够成立本罪的情形大致就限定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资金,也没有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情节严重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符合“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也必须以形成损失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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