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5元实践《食品安全法》,超市面临1000元赔偿
2016-04-10 23:06阅读:
【导读】近日一位咨询者表示,自己在小超市花了5元钱买了零食却发现是过期食品,打算按照《食品安全法》向超市索赔1000元。问律师如何取证的问题。
马睿律师点评:2015年10月1日新修改被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条:“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购买食品金额小,发现食品保质期已经过了,在没有开具发票或者收据的情况下,为行使消费者的索赔权可以有意识去搜集证据,比如:可以再去购买一次,要求销售商开具正式发票或者收据,拿上已经购买的食品找商家谈判时进行录音取证等。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索赔权可以得到支持。只消费了5元的食品,可以要求赔偿金1000元!新法规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激发和提高,生产厂家及销售商保证食品安全的意识也务必要大大提高!
马睿律师就职于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专业诉讼律师,担任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咨询律师,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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