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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律师说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当事人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处理

2022-10-18 09:07阅读:

王成律师说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当事人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处理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将醉酒驾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正式纳入我国《刑法予以规制距今醉驾入刑已有十但是,当初
立法机关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极为简约,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即可构成犯罪,而不评判其醉酒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公共危险性。此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意见》第1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驾事实认定标准的规定非常单一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成为认定其是否醉驾的最关键证据(驾驶人在呼气后逃脱的特殊情形除外),也可以说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的最根本依据。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每年因醉驾被判为危险驾驶罪的人数已超过30万人。根据最高检2019年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理案件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高达为322041人,占17.7%;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当事人的案件因此能否取得检察院的不起诉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工作、公职或者职业生涯,甚至会影响三代人的前途命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案件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主要情形;在本篇文章中重点探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对于证据不起诉的情形笔者以后单独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成律师团队针对近年来济南市各级检察机关发布的不起诉案件的真实案例及相关数据,总结分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案件主要考量的几个关键性因素:
1、血液酒精含量,这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笔者通过分析研究济南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醉驾案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时,醉酒驾驶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120mg/100m以下160mg/100ml以下
2、涉案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部分涉案当事人醉驾的主观动机是源于某些特殊情况,比如救治病人,家属突发疾病急需紧急救治为送病人去医院急诊;挪动车位,行驶较短距离主动放弃驾驶,寻找代驾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
3、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自首情节的认定;涉案当事人在血液检测完毕离开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可以认定为自首
4、涉案当事人醉驾是否具有损害后果,这也是决定能否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若涉案当事人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实际损害后果,则将可能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
5、是否具有从重情节。
具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难以争取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驾驶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査,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吸毒后驾驶的;(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9)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迫究的;(10)存在其他从重情形的。
以上几个考量因素,是笔者通过分析济南市各级检察机关发布的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案件总结出来的不起诉的几个关键点,具体到每个醉驾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判断,寻求行为人醉酒驾驶的出罪路径;由于醉酒型危险罪属于轻罪,对符合醉酒驾驶犯罪构成要件的,应重点审查其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具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优先考虑实体法,通过依据刑法“但书”来实现出罪的目的,刑法实体法中“但书”的出罪前提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轻微且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多不认定是犯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即被认为是犯罪;但是具体案件中的情形如深夜在人稀车少的路段行驶、醉酒驾驶后行驶距离较短、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隔夜醉酒驾驶或者酒醒后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入罪标准,等等,这些行为均属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行为,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说是轻微;故此,可通过运用“但书”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作为出罪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对于符合情形的醉酒驾驶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该司法性质的文件,明确、细化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加强了酌定不起诉制度在审查起诉的运用;由于醉酒型危险罪属于轻罪,可以对该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符合醉酒驾驶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审查其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具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对符合醉酒驾驶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审查其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具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从上述立法条文上看,适用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均有关于“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要之求,除考查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驾驶时间车辆种类、道路种类外,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曾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等;可以看出,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关于“情节轻微”的具体考量因素为行为人醉酒驾驶的醉酒程度、行驶路段、行驶时间、车辆类型、造成的危害程度等,部分情形下还会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对于日益多发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行为人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除了关注血液酒精含量以外,更要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情节、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方面;案件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及时分析研判案情,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寻求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出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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