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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证据:法院撤销

2022-09-14 04:43阅读:
事实与证据:法院撤销
事实与证据:法院撤销

【案情简介】
山东济南,男子白某和朋友于某等人相聚,一起到某KTV饮酒嗨皮,一行人玩得十分尽兴,直到深夜才散场。离开时,男子白某带着推销酒水的女子小王一起去了酒店开房,于某则负责买单。当晚一共消费了6000多元,其中酒水1212元,酒水钱是分开支付的,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在酒店里,恰巧遇上了公安机关查房,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被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不是男女朋友,二人在酒店里发生了性关系,于某替男子白某支付了1212元嫖资,男子白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同时其态度不好,情节严重,对男子白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白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白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安机关提交了两个 事实与证据:法院撤销
方面的证据:
1、在酒店查获的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发生了性关系,以及二人不属夫妻和男女朋友关系的事实。
2、于某替男子白某支付嫖资的证据。
男子白某则提出,其与女子小王双方认识,发生性关系属自愿,两人既没有协商过价格,也没有金钱交易,于某支付的1212元钱属酒水钱,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不是嫖资。庭审中,女子小王也出庭作证,称其没有收过男子白某的钱,两人不存在金钱交易。
最后,法院认为,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金钱交易,公安机关认定白某嫖娼,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看法】
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本案来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是指涉嫌卖淫、嫖娼的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财物,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对卖淫、嫖娼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2、经过协商,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男子白某某与女子小王就卖淫、嫖娼进行过协商,两人对卖淫、嫖娼也坚决否认。嫖资的认定,显然也不能成立,一方面,两人均否认给付了金钱,女子小王还当庭作证,称没有收取过男子白某的金钱及其他财物。另外一个方面,于某支付的1212元钱,属酒水款,收款方也明确,系酒水批发超市,不是女子小王,因此,这不能认定为嫖资。综合以上几点,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是不清楚的,证据是不足的。
二、本案被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在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以上规定,举证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公安机关认为男子白某嫖娼,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事实认定错误。双方虽然发生了性关系,却不存在金钱交易,将他人代为支付的酒水款认定为嫖资,实属牵强,有生拉硬凑之嫌。同时,当事人也坚决否认,这种情况下,认定男子白某嫖娼,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因此,最后法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合法合理。
三、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男子白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也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男子白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直接顶格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对卖淫嫖娼人员顶格处罚,主要是原因在于违法行为人被抓后因心虚、害怕曝光等原因,多数态度都很好,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本案中的可白某,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坚决否认,坚持申辩。公安机关便以此认定其态度不好,情节严重,而对其顶格处罚,这其实是错误的。
首先,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和申诉,是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辩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因为违法行为人的辩解和申诉,而对其从重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司法实践中,认为情节严重,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实施顶格处罚,一般情况是违法行为人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多次被打击处理等情形,本案男子白某,不存在以上情形。
因此, 事实与证据: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这种处罚决定,也是不当的。
四、“疑罪从无”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当存在合理疑点无法排除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违法人员的解释,利益归违法行为人。
法治、程序正义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人员,但是,“疑罪从无”,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当存在合理疑点,无法排除时,作出有利于违法人员的解释,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不可冤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值得的。
本案男子白某是否存在嫖娼,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当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疑点时,应本着“宁可放过,也不能冤枉”的理念,对其不作出行政处罚。
最后,有网友认为,本案中的男子白某,消费了酒水推销人员女子小王推荐的酒水,之后带其开房,两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性”贿赂,实在不好说,但是,即使存在这种情形,也属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构成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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