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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证监会的《郑重申明》

2010-04-24 15:17阅读:
郑重申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元月25日我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假财务报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四川证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2010年2月20日四川证监局正式受理了我的举报。2010年4月16日应四川证监局之邀,我前去成都,四川证监局就其初步调查情况对我进行了逐一说明,同时告知我因举报涉及面广和时间跨度大需要再延长一个月调查期。我认为四川证监局的调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我作为举报人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以及查证的方法,但作为调查机构却以四川长虹的相关人员调离、相关财务会计凭证因保存期限问题不复存在以及四川长虹称相关原件销毁和丢失为由,尚未进入实质性调查。
二、从四川证监局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仅局限于四川长虹和原年报审计鉴定单位四川君和审计师会计事务所的账面查证。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假财务报告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和鉴定单位合作的产物,他们又怎么会主动证明自己做假呢?作为监管调查机关是否可以从第三方和第四方去查明呢?
三、我举报中所涉及的四川长虹用22.5亿商业承兑汇票来虚增销售收入为例,从财务表象上看“四川长虹确实在1998年度销售了这22.5亿的彩电”,但这22.5亿的彩电(按1998年度长虹彩电2400元/台的均价,合计近100万台)是由谁提的货?在什么地点提的货?这22.5亿的资金是在什么时候、经哪家银行托收承付到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银行的这些证据现在仍然在保存期限内。但非常遗憾的是四川证监局并没有去查证。
针对四川证监局此次调查之中的不足之处。本人现郑重申明如下:

一、本人举报四川长虹是为了证实四川长虹存在以虚假年报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也是为了还广大投资者一个事实真相。
二、本人对举报涉及的全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希望监管机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客观公正地调查,尽快给出一个与事实相符的调查结果。

申明人:范德均
201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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