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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有一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成功案例

2026-03-19 09:11阅读:
西安中院有一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6年2月28日上午,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陕西省西安市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否支持的案例。发现在2025年12月最新公布的裁判文书当中西安市中院有一个支持的成功案例。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1民初3111号一审民事判决,灞桥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
本案中,王某甲因工伤造成十级伤残,根据上述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发,而工伤保险基金已向其核发21847元,2020年王某甲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7755.48元,某未按王某甲实际劳动报酬为王某甲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王某甲未能足额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某应补足差额32441.36元(7755.48×7-21847)。
2025年12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1民终18634号二审民事判决,西安中院本院认为:
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王某甲受伤前的实发平均工资为7755.48元,某未以王某甲实发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仅向王某甲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847元,一审判决差额部分由某向王某甲支付,与法不悖,并无不当。

目前尚未查到最新的陕西省西安市支持伤残津贴差额的成功案例。其实,法院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与伤残津贴差额属于同一类法律问题,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就很可能会同样支持伤残津贴差额。
当然,在陕西省甚至西安市,也有不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判例。不支持的判法,理由主要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在我们国家无论在哪一个省份还是哪一个城市的法院,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或伤残津贴差额,法院可能会同时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裁判规则,可能会支持,也可能不予支持。这一块儿法院裁判规则不大统一。
即便是同一家法院同一个法官,先后裁判时间不同的类似案件,也会出现支持的判法和不支持的判法两种完全相反的判法同时存在。
所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或伤残津贴差额工伤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的。

十多年以来,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曾在辽宁省朝阳市,山西省长治市,福建省泉州市,福建省龙岩市,浙江省绍兴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泰州市和湖北省黄石市等地打赢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民事诉讼官司。
获得一次性伤残津贴差额赔偿额大多集中在30-60万元之间,另外按月伤残津贴按月生活护理费待遇领取不受影响。
这些差额官司承接时都有一定的诉讼风险,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不会向委托人虚假承诺办案结果,但最终承办结果都圆满如意!
这或许与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比较幸运有关。运气这个事情有时没办法进行解释。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483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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