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北一位伤残津贴差额工伤者沟通先行支付
2026-06-16 09:18阅读:
与湖北一位伤残津贴差额工伤者沟通先行支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位重残工伤者系湖北省某市人。伤残津贴差额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每月差额将近一万二千元,由用人单位每月进行补足差额。
因为该用人单位即将面临破产倒闭,那法院判决的巨额按月伤残津贴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可能最终会成为一纸空文,单位倒闭可能会严重损害这位重残工伤者的利益。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思考。
用人单位倒闭破产后无法支付巨额按月伤残津贴差额的,该差额工伤保险基金能否予以先行支付呢?若是能够先行支付,那就解决了这位重残工伤者的大顾虑。
看到网上对伤残津贴差额有支持先行支付的案例,也有不支持先行支付的案例。后续有机会的话,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可能会继续对此进行专题研究。
2026年5月12日,专门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先行支付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的成功案例。
首先,查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支持的成功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18)粤行申291号行政裁定书,广东高院本院认为:
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户某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户某未能足额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且经仲裁、诉讼后,因用人单位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户某仍未能足额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亦出具了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故户某向申请人深圳市社保局提出先行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原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先行支付待遇告知书》,责令其限期针对户某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深圳市社保局申请再审主张,未足额参保缴费并不属于先行支付的范畴,工伤待遇差额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等,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还查到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有一个支持的成功案例。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作(2019)湘0481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耒阳法院本院认为:
本案第三人开元公司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也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未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原告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每月2215元缴费基数计算)与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每月4525元缴费基数计算)存在差额,该差额依上述规定应由第三人补足,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525元-2215元)×21个月,计48510元;按月伤残津贴差额(4525元-2215元)×75%,计1732.5元。现第三人开元公司已经依法补足了上述差额。本案经过仲裁、审判、执行程序后,因用人单位即第三人开元公司拒不支付原告蒋某某按每月2215元缴费基数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了终结执行文书,原告蒋某未从执行程序中获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其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原告蒋某某请求被告市工保中心核算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546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