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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江苏高院再递交一个援引工伤等级裁判民事赔偿案例

2026-06-19 08:26阅读:
向江苏高院再递交一个援引工伤等级裁判民事赔偿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是2025年10月底承接的江苏省徐州市某区县一个职业病肺癌二级工伤之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再审审查案官司。
本案一审民事诉讼和二审民事诉讼系委托当地律师承办的。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承接的仅仅再审审查程序。
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均不支持残疾赔偿金这一大项目,理由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里面没有相对应的等级。我们承接本案的基本思路是,可以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予以裁判民事赔偿补差。
2025年11月初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再审申请资料。随同再审申请一并邮寄过去的还有另外三个省一级的高院支持援引劳动能力鉴定裁判民事赔偿补差官司的成功案例。
这三个省高院裁判文书的案号分别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1306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205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申706号民事裁定。

2026年5月14日下午未时,我再次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了一个中院生效裁判,也是支持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判决支持民事赔偿补差的成功案例。广东惠州中院裁判日期是2026年3月12日。案号是:(2025)粤13民终7033号。把这个最新中院生效判例打印出来后再次中国邮政邮寄给江苏高院主审法官予以参考研究。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1302民初23943号民事判决,一审本院认为: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的规定,原告何某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何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7级。参照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广东某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残疾补偿金差额406288.2元(61629元年X20年X40%—社保局已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743.8元)。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12日所作(2025)粤13民终7033号民事判决,惠州中院二审本院认为:
对于残疾赔偿金,被上诉人何某因患职业病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柒级且无法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扣除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判决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406288.2元,于法有据。二审维持原判。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54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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