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发于11月15日的<国土资源报>
今年以来在报纸上也有一些关于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置的讨论,形成了“补缴出让金”和“政府收回”两种观点。在现实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国土部门都遇到了这个问题。如何有效促进划拨用地的盘活,提高城市土地整体集约利用程度,是当前不得不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土地出让方式,2002年至2005年期间,全国出让土地66万余公顷。但由于建国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城市用地全部实行的是划拨制度,目前在整个城市存量土地中,划拨用地的数量仍是大多数。随着经济发展、产业更替和政府职能转换,有大量划拨用地处于闲置和低效利用状态。有研究表明,我国城市内部土地约4-5%处于闲置状态,40%被低效利用,其中大部分都是划拨用地。如果不能找到有效途径处理划拨用地盘活再利用的问题,不仅不能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效率,更严重的是城市的用地需求将不得不转向新增建设用地上,这也是造成我国当前耕地保护形势严峻的一个因素。
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的法规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实存在矛盾之处,这也是形成当前“补缴出让金”和“政府收回”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详细情况请参阅 4月2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行政与法”版刊登的浙江省国土厅严政发表的《土地改为经营性,还是得招拍挂》,和中国法院网刊发的浙江余姚市委陈清波相关文章)在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两种观点都可以根据自己对法规的理解找到各自的依据,如果不去从一个更广阔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难免陷于“各自表述”的境地。这个角度就是,我们在土地利用上的根本原则到底是什么?以我的理解,这个基本原则就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这与我国的基本国策一致,也是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因此,对某种观点进行判断,可以从它是否能切实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的角度进行分析。
今年以来在报纸上也有一些关于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置的讨论,形成了“补缴出让金”和“政府收回”两种观点。在现实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国土部门都遇到了这个问题。如何有效促进划拨用地的盘活,提高城市土地整体集约利用程度,是当前不得不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土地出让方式,2002年至2005年期间,全国出让土地66万余公顷。但由于建国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城市用地全部实行的是划拨制度,目前在整个城市存量土地中,划拨用地的数量仍是大多数。随着经济发展、产业更替和政府职能转换,有大量划拨用地处于闲置和低效利用状态。有研究表明,我国城市内部土地约4-5%处于闲置状态,40%被低效利用,其中大部分都是划拨用地。如果不能找到有效途径处理划拨用地盘活再利用的问题,不仅不能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效率,更严重的是城市的用地需求将不得不转向新增建设用地上,这也是造成我国当前耕地保护形势严峻的一个因素。
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的法规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实存在矛盾之处,这也是形成当前“补缴出让金”和“政府收回”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详细情况请参阅 4月2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行政与法”版刊登的浙江省国土厅严政发表的《土地改为经营性,还是得招拍挂》,和中国法院网刊发的浙江余姚市委陈清波相关文章)在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两种观点都可以根据自己对法规的理解找到各自的依据,如果不去从一个更广阔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难免陷于“各自表述”的境地。这个角度就是,我们在土地利用上的根本原则到底是什么?以我的理解,这个基本原则就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这与我国的基本国策一致,也是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因此,对某种观点进行判断,可以从它是否能切实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的角度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