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宝典】考点详析: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2016-04-05 21:10阅读: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
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在民法领域中涉及除斥期间的情形有:
A.《合同法》第193条,《物权法》第113条规定的6个月; B.《合同法》第55条、192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1年;
C.《合同法》第75条、104条规定的5年; 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1年)
E.解除权、检验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2年、《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20年在性质上也属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保护其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期
间经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实体权利虽不消灭但成为“自然权利”,权利人不得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因此获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
可以中断、中止、延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