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后被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一起“连环”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代理手记
2022-03-19 15:46阅读: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杨扬、陈新松【案情概况】
A集团与县政府签订了《园区管道天然气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A集团在当地投资建设燃气供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同时约定A集团在投资合同签订后注册成立B项目公司,由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与B项目公司签订《园区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授予B项目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另要求在投资合同签订后半年内满足临时供气条件。
A集团按约成立B项目公司并实施投资1000余万元,后因园区招商项目进展迟缓没有新增供气需求暂停投资。数年后因多方原因,A集团事先未告知县政府的情况下将持有的B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C集团,股权交割完成后县政府以A集团投资建设不符合投资合同约定以及股权转让后A集团无法继续履行《投资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发出了解除投资合同通知,并要求县住建局向B项目公司发出了解除特许经营协议通知。因解除的后果将导致B项目公司股权价值大幅缩水,因此C集团中止了向A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代理思路】笔者接受当事人A集团委托后对案件背景情况和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注意到本案中B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才是对当事人有实质影响的项目核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存续和股权转让纠纷的结果,但投资合同毕竟是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历史过程,其解除与否可能会对认定特许经营协议状态的法官心证产生影响,同时考虑到行政诉讼期限的紧迫性不宜拉过长的战线,如何确定两份合同的性质和主攻方向会是影响本案最终结果的关键因素。因此综合考虑并与当事人协商后确定了相对稳妥的首选方案,先以A集团为原告向县政
A集团按约成立B项目公司并实施投资1000余万元,后因园区招商项目进展迟缓没有新增供气需求暂停投资。数年后因多方原因,A集团事先未告知县政府的情况下将持有的B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C集团,股权交割完成后县政府以A集团投资建设不符合投资合同约定以及股权转让后A集团无法继续履行《投资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发出了解除投资合同通知,并要求县住建局向B项目公司发出了解除特许经营协议通知。因解除的后果将导致B项目公司股权价值大幅缩水,因此C集团中止了向A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代理思路】笔者接受当事人A集团委托后对案件背景情况和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注意到本案中B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才是对当事人有实质影响的项目核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存续和股权转让纠纷的结果,但投资合同毕竟是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历史过程,其解除与否可能会对认定特许经营协议状态的法官心证产生影响,同时考虑到行政诉讼期限的紧迫性不宜拉过长的战线,如何确定两份合同的性质和主攻方向会是影响本案最终结果的关键因素。因此综合考虑并与当事人协商后确定了相对稳妥的首选方案,先以A集团为原告向县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