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河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卓汇基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私募基金涉嫌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擅自挪用3.8亿元基金财产等四项违法违规事实。为此,河北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刘民英、曹晓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同时,河北证监局还发布了《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以上三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宣布被市场禁入的段氏三人,为同一家庭成员。段树军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军决定,是卓汇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然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科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外受到处罚的两人,刘民英作为卓汇基金市场部负责人,实际参与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晓青作为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五人受到河北证监局的处罚当然不冤。不论是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市场禁入决定书》都显示,卓汇基金的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所涉及的四项违法违规事实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宣传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挪用基金财产。这些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而这些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河北证监局依规作出处罚决定,这是无可厚非的。
河北证监局的执法是无可挑剔的。对卓汇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河北证监局作出的其实是顶格处罚。不仅罚款三万元是《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最
同时,河北证监局还发布了《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以上三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宣布被市场禁入的段氏三人,为同一家庭成员。段树军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军决定,是卓汇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然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科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外受到处罚的两人,刘民英作为卓汇基金市场部负责人,实际参与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晓青作为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五人受到河北证监局的处罚当然不冤。不论是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市场禁入决定书》都显示,卓汇基金的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所涉及的四项违法违规事实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宣传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挪用基金财产。这些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而这些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河北证监局依规作出处罚决定,这是无可厚非的。
河北证监局的执法是无可挑剔的。对卓汇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河北证监局作出的其实是顶格处罚。不仅罚款三万元是《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