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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募资“瘦身”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应从严监管

2026-03-04 17:20阅读:
最近,在北交所上市的L公司发布的一份定增预案受到市场的关注。根据该预案,L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506.67万股股份,募资不超过3.8亿元。
L公司的再融资方案受到关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该公司定增预案的出台,几乎与沪深北交易所优化再融资新政的出台保持了同步,成为优化再融资新政出台后北交所首家发布再融资预案的公司。
二是该公司是于2024年12月18日上市的次新公司,上市时间只有14个月。尤其重要的是,该公司上市之时,选择的是“瘦身”上市。该公司最早提交的招股书申报稿提出的募资计划是2亿元,但后来提交的招股书上会稿与注册稿,均将募资计划瘦身到1.16亿元,最后该公司的实际募资金额为1.12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该公司IPO时对募资进行“瘦身”处理,而上市只有14个月的时间,该公司又迫不及待地推出3倍于首发募资金额的再融资“增肥”计划,该公司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自然让该公司的再融资预案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
应该说,再融资是上市公司的一项权力。更何况沪深北交易所刚刚发布了优化再融资新政,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再融资,并增加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再融资的制度包容性。所以,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市场还是应积极放行。
不过,优化再融资新政也明确规定,要强化再融资全链条监管,严防上市公司“带病”申报再融资。要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严惩再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该支持的就要支持,该严格监管的就要严格监管。而L公司IPO时选择“瘦身”、成功上市后就选择“增肥”的做法,本身就是问题之所在,有“带病”申报再融资的嫌疑。
首先,L公司IPO时选择“瘦身”、成功上市后马上选择“增肥”的做法,不排除是把股市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实际上,该公司本身并不差钱,比如,截止2025年9月30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6.75%,其中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甚至只有0.93%。而且该公司既无短期借款,也无长期借款。同时,根据该公司今年2月6日发布的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进展公告,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未到期余额为1.44亿元。因此,该公司本身并不差钱,但却准备通过定向增发募资3.8亿元,并且其中的5000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这明显有把股市当成自家提款机的嫌疑。
其次,L公司IPO时选择“瘦身”,成功上市后马上选择“增肥
”的做法也让该公司当初“瘦身”做法的动机受到质疑。比如,该公司IPO时的“瘦身”,或只是为了将自己假装成一个“好孩子”,只是为了迎合市场,迎合发审委员们的需要,以便让发审委员能够为该公司的IPO放行,而一旦成功上市就原形毕露。如此一来,该公司IPO时的“瘦身”就有骗取上市资格的嫌疑。
而为了避免那些IPO时在募资方面“瘦身”上市的公司落下骗取上市资格的嫌疑,因此,对于这类公司的再融资要从严监管。比如,上市未满2年的公司,严禁其再融资;IPO募资未使用完毕的公司不得进行再融资;公司本身不差钱的,尤其是还有大量闲置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的公司,也不得进行再融资。通过这些监管举措,一方面为相关公司IPO时的“瘦身”验明正身,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相关公司落下“圈钱”与骗取上市资格的嫌疑。
当然,对于某些IPO公司在上市后确实存在募资需求的,可以在IPO时采取储架发行的方式,在IPO审核时一次性审批,待上市后再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批募集。比如,在股市低迷时,为了避免IPO对市场造成冲击,IPO公司在首发时可以减少一部分募资,待企业上市后,再根据市场情况分批次地募集剩余的资金。这种做法是在IPO时就将公司对募资的需求一次性提了出来,因此,这类公司即便在IPO时减少募资金额,也不存在骗取上市资格问题,同时也让募资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这种储架发行制度有必要尽快引入到IPO环节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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