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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并购的次新公司应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2026-06-08 15:56阅读:
创业板改革是今年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重点,为此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改革意见》),从八个方面就创业板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
在其中的第五条,《创业板改革意见》提出要“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在这一条改革意见里,特别提到“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这是管理层首次公开这种提法,因此这是一项创业板新政,格外引人关注。
其实就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来说,更多遵循的是市场化原则。上市公司愿意并购什么样的公司,这是上市公司自己的选择,只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就行。而从并购标的来看,被什么样的公司并购,也是一种自由选择。当然,如果有多家公司同时看上同一并购标的,那就看谁开出的条件更优越,更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更符合并购标的董监高们的利益需求。而不会认定并购主体是否是创业板公司。
当然,《创业板改革意见》特别提出“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是表明了管理层对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的支持态度,另一方面也为创业板公司的吸收并购事项指明了一条方向。如此一来,创业板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更容易得到管理层的支持。也正因如此,在同等情况下,并购标的方面也更愿意选择创业板公司的吸收合并。
不过,正所谓“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就吸收合并的另一主角,也即作为并购标的的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来说,显然不能因为接受了吸收合并而一并了之,其相关信息也必须透明。
就创业板公司对境内上市未满三年公司的吸收合并来说,无非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强强联合型,二是弥补短板型,三是强弱大小型。就前两种并购类型来说,都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而最后一种类型,对于收购方的上市公司来说,并没有多少积极意义,这样的收购反倒会成为企业发展的累赘。
而就现实来看,强强联合型的并购虽然是市场所乐意看到的,但成功的可能性却很小。毕竟两个企业都是强者,谁也不比谁差,各有各的利益,因此很难接受对方的收购。出现这种强强联合型并购,需要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相同才行,或通过非市场手段来解决。
就弥补短板型收购来说,也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不过,就并购标的一方来说,既然公司有强势的一面,那为什么公司还要接受其他上市公司的并购呢?这是容易引发市场质疑的。
至于第三
种类型的并购是最容易遭到市场非议的。不仅作为收购方的上市公司会遭到质疑,就是被收购的一方同样也会遭到市场的质疑。毕竟只是一家才上市不到三年的次新公司,怎么就沦落到需要接受其他公司吸引合并的结局了呢?如此一来,这家公司IPO时的业绩是否真实可信呢?会不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呢?
也正因为第二、第三种类型的并购容易引发市场的质疑,因此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并购,尤其需要对并购标的进行专项检查,以便让并购标的的相关信息更透明。毕竟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IPO时公司前景一片光明,公司上市不到3年,公司上市时的光明未来就已不复存在,这样的大转变当然需要给投资者一个说法。如果这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有必要依法追究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而不能让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来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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