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编剧不能以剧本已经通过了审查机关的审查为由不再就委托方对剧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审查机关对于剧本的审查主要限于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剧本的艺术水准则较少涉及。委托方作为影视制作的投资主体,若要获得投资回报,必须要对剧本的艺术水准进行把控。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海世与影视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世与公司)与周七月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世与公司委托周七月创作电影剧本,双方在《委托创作协议》中约定剧本交付后世与公司有权提出修改或补充要求,周七月应在收到世与公司明确修改或补充要求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世与公司的要求修改剧本细节,直到世与公司满意为止。“如双方对交付剧本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及修改要求是否合理存在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以是否通过审查机关的审查为标准”。在周七月向世与公司交付剧本后,世与公司就剧本的修改发了两封主题分别为“剧本意见”、“阅读反馈”的邮件,其中“剧本意见”称:'剧本......与院线电影《倾城》极度重合......《倾城》上映距今只有两年多时间,此时同样以电影形式再拍几乎相同的故事,似有不妥......尚不具备电影拍摄的基础“。”阅读反馈“既分析现有剧本优点,又针对剧情、人物、故事结构等方面分析了具体问题,最后还提出了修改建议。周七月回复了电子邮件,对”剧本意见“不认同,对”阅读反馈“总体认可,并表示按照此意见进行修改,同时还提出了自己针对”阅读反馈“的一些考虑。周七月在庭审中表示世与公司发送剧本修改意见都称作是”参考“,并不是代表世与公司的正式意见,且两个意见之间有很大冲突,故没有必要完全按照该意见修改,同时,因世与公司一直没有提出正式的修改意见,且已经使用该剧本获得了广电总局的备案,应当视为世与公司已经认可了该剧本。世与公司则表示其员工史某发送的两版剧本意见就是代表世与公司向周七月提出的修改意见,且两个意见是统一的,均认为周七月提交的剧本没有达到拍摄要求,至于向广电总局报批一事,仅是为了应付行政审批而为,并不代表世与公司认可周七月的交付成果。
法院认为,从双方交流沟通的过程及内容来看,周七月对于”阅读反馈“的总体认可及将按照此意见进行修改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认可该意见的修改方向,且认可该意见等同于世于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而在史某多次沟通之后,周并未按照该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海世与影视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世与公司)与周七月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世与公司委托周七月创作电影剧本,双方在《委托创作协议》中约定剧本交付后世与公司有权提出修改或补充要求,周七月应在收到世与公司明确修改或补充要求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世与公司的要求修改剧本细节,直到世与公司满意为止。“如双方对交付剧本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及修改要求是否合理存在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以是否通过审查机关的审查为标准”。在周七月向世与公司交付剧本后,世与公司就剧本的修改发了两封主题分别为“剧本意见”、“阅读反馈”的邮件,其中“剧本意见”称:'剧本......与院线电影《倾城》极度重合......《倾城》上映距今只有两年多时间,此时同样以电影形式再拍几乎相同的故事,似有不妥......尚不具备电影拍摄的基础“。”阅读反馈“既分析现有剧本优点,又针对剧情、人物、故事结构等方面分析了具体问题,最后还提出了修改建议。周七月回复了电子邮件,对”剧本意见“不认同,对”阅读反馈“总体认可,并表示按照此意见进行修改,同时还提出了自己针对”阅读反馈“的一些考虑。周七月在庭审中表示世与公司发送剧本修改意见都称作是”参考“,并不是代表世与公司的正式意见,且两个意见之间有很大冲突,故没有必要完全按照该意见修改,同时,因世与公司一直没有提出正式的修改意见,且已经使用该剧本获得了广电总局的备案,应当视为世与公司已经认可了该剧本。世与公司则表示其员工史某发送的两版剧本意见就是代表世与公司向周七月提出的修改意见,且两个意见是统一的,均认为周七月提交的剧本没有达到拍摄要求,至于向广电总局报批一事,仅是为了应付行政审批而为,并不代表世与公司认可周七月的交付成果。
法院认为,从双方交流沟通的过程及内容来看,周七月对于”阅读反馈“的总体认可及将按照此意见进行修改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认可该意见的修改方向,且认可该意见等同于世于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而在史某多次沟通之后,周并未按照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