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
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授权给影视制作公司拍摄成电影、电视剧,至少涉及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然后根据剧本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影视行业业内统称影视改编权。著作权许可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授权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将其规定为“期间”。除非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存在授权期限的概念,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期限内行使著作权。如果被授权人超出授权期限行使权利即构成侵权。影视制作公司在获得作家授权后,必须在授权期限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根据剧本拍摄成电影、电视剧。作家如果发现影视制作公司并不是在授权期限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或者即便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但未在授权期限完成拍摄包括后期制作行为的,可以积极维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记忆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取得小说作家授权后,将小说《迷雾围城》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权利再授权给被告,合同约定授权期限为五年即(2011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拍摄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于2016年3月12日正式开机,于2016年6月9日拍摄完毕。原告认为该剧改编及拍摄工作在许可协议期满前未完成,被告在超过授权期限后未重新获得授权,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辩称获得影视改编权的期限应为2011年起至2016年6月止,自己在该期限内已完成了剧本改编行为,对改编完成的剧本进行拍摄即便超出授权期限不构成侵权,摄制权仅涵盖拍摄行为,并不包括后期制作行为,自己已于2016年6月9日完成了全部拍摄工作,故已于该日前行使完毕摄制权。
法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摄制权是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变成另一种类型。而摄制权可以称之为一种特别改编权,因为其本质是将文字作品转换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这一形式。尽管改编权和摄制权是两个独立的选项,但摄制权与改编权还是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摄制电影的整个过程,实际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两个权利的行使,其包含了拍摄电影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作品的行为
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授权给影视制作公司拍摄成电影、电视剧,至少涉及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然后根据剧本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影视行业业内统称影视改编权。著作权许可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授权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将其规定为“期间”。除非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存在授权期限的概念,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期限内行使著作权。如果被授权人超出授权期限行使权利即构成侵权。影视制作公司在获得作家授权后,必须在授权期限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根据剧本拍摄成电影、电视剧。作家如果发现影视制作公司并不是在授权期限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或者即便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但未在授权期限完成拍摄包括后期制作行为的,可以积极维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记忆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取得小说作家授权后,将小说《迷雾围城》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权利再授权给被告,合同约定授权期限为五年即(2011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拍摄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于2016年3月12日正式开机,于2016年6月9日拍摄完毕。原告认为该剧改编及拍摄工作在许可协议期满前未完成,被告在超过授权期限后未重新获得授权,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辩称获得影视改编权的期限应为2011年起至2016年6月止,自己在该期限内已完成了剧本改编行为,对改编完成的剧本进行拍摄即便超出授权期限不构成侵权,摄制权仅涵盖拍摄行为,并不包括后期制作行为,自己已于2016年6月9日完成了全部拍摄工作,故已于该日前行使完毕摄制权。
法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摄制权是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变成另一种类型。而摄制权可以称之为一种特别改编权,因为其本质是将文字作品转换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这一形式。尽管改编权和摄制权是两个独立的选项,但摄制权与改编权还是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摄制电影的整个过程,实际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两个权利的行使,其包含了拍摄电影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作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