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统计一定程度上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促使二审法院慎重改判、严格发回。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
一些地方法院陷入“改发率”竞争
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和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等较为关注地方法院“改发率”相关问题。他们认为,案件“改发率”低,充分反映法院审判质量在提升,但超低“改发率”与一些地方法院管理不合理有关。
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提出“零改发率”。不少地方将改发率作为评价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某省高院“全省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及生效案件“改发率”虽然只占18分,却是“审判案件‘质’的核心评价指标”。东部某地中院官网去年发布的当地法院案件改发情况调研报告称,上诉案件“改发率”远高于省高院确定的低于10%的目标值,“审判质量指标并不理想”。
上海中问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伟说,这说明一些地方法院确实存在“改发率”考核,也存在预设“改发率”的现象。郝纪勇说,一些地方法院为获得考核好评,提升工作成绩,专注“改发率”竞争,有的不顾实际,层层加码。个别县一级法院近年甚至提出“零改发率”的工作目标。
二审判前沟通,影响案件改发。半月谈记者了解到,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批量案件等有较大概率影响“改发率”的案件,一审法院在判案前可能会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这就造成应该由一审法官独立裁判的案件,某种程度上变成由两级法官共同参与审理。
张巧良反映,有的地方要求二审法院改发案件前需要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有的地方要求业务庭庭长、审判长、分管院领导参与判前沟通,这可能对二审法官的独立判断造成干扰。
一些地方法院陷入“改发率”竞争
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和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等较为关注地方法院“改发率”相关问题。他们认为,案件“改发率”低,充分反映法院审判质量在提升,但超低“改发率”与一些地方法院管理不合理有关。
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提出“零改发率”。不少地方将改发率作为评价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某省高院“全省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及生效案件“改发率”虽然只占18分,却是“审判案件‘质’的核心评价指标”。东部某地中院官网去年发布的当地法院案件改发情况调研报告称,上诉案件“改发率”远高于省高院确定的低于10%的目标值,“审判质量指标并不理想”。
上海中问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伟说,这说明一些地方法院确实存在“改发率”考核,也存在预设“改发率”的现象。郝纪勇说,一些地方法院为获得考核好评,提升工作成绩,专注“改发率”竞争,有的不顾实际,层层加码。个别县一级法院近年甚至提出“零改发率”的工作目标。
二审判前沟通,影响案件改发。半月谈记者了解到,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批量案件等有较大概率影响“改发率”的案件,一审法院在判案前可能会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这就造成应该由一审法官独立裁判的案件,某种程度上变成由两级法官共同参与审理。
张巧良反映,有的地方要求二审法院改发案件前需要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有的地方要求业务庭庭长、审判长、分管院领导参与判前沟通,这可能对二审法官的独立判断造成干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