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撤销的例外情形
黄奕新等【内容摘要】个别清偿撤销制度旨在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法律在规定例外情形时应当秉持撤销为原则,不予撤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应当明确例外情形的构成要件,不宜泛化。针对现有例外情形规定不足的问题,本文兼采实证分析与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在现行法条表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正建议以及相应理由。具体而言,在体例上仿照美国破产法的列举模式,明确常见的撤销例外情形及其构成要件。在内容上,一方面对现有规定予以吸收改进,另一方面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扩张,使法律满足经济生活所需,又可实现个别清偿撤销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破产;撤销;个别清偿;债务人财产受益
一、我国目前将例外情形限于“债务人财产受益”,而且未规定判断标准
(一)关于个别清偿撤销例外情形的规定有限,法律供给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也是法律有关个别清偿撤销例外的唯一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