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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方法

2025-06-27 13:25阅读:
编者按语:本文荣获2024年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论文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后进一步聚焦,撰写《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发表于《福建审判》2025年第4期。

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方法
黄奕新等
【内容提要】目前审判实践对区块链证据的审查存在认定标准不一、说理较少或杂糅的情况,因此明确对该类证据的审查规则颇有必要。现行法律规范主要围绕真实性和关联性两大方面,审查角度分为存证平台、存证系统、存证技术的可靠性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而证据的入链时间和方式的不同势必要求证据审查的侧重点不同,有关原件核对、真实性审查标准、信息内容的关联性审查方式等均应有不同。故本文立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三方面展开阐述区块链证据审查的要点。
【关键词】区块链;电子数据;证据审查
一、区块链证据的技术逻辑
(一)区块链证据具有特殊属性,能够实现自我鉴真
1.内部自洽及痕迹可补强性。相较于传统的证据类型及其他电子证据,区块链由P2PPeer to Peer)网络路由保证其每个节点的信息点对点联系并同步更新。时间戳能够表示在特定时间点一份数据已经存在且完整、可验证,通过将分布于各个区块的信息数据依次相连,实现数据的可追溯性。概而言之,区块链是建立在共识机制基础上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账本之间的数据虽然是
传来取得,但是可以通过算法保证数据内容在传递的过程中不失真,并且留下过程性信息(如访问记录、修改时间、源文件路径等)和关联痕迹(如临时文件)等。这些数据都能够使各区块存储的文件达到相互印证的自洽状态。而区块账本[1]、状态账本[2]和历史账本[3]使得区块链证据在印证体系下能够自我痕迹补强。[4]
2.可重复验证及私密性:哈希算法使验证对比过程更高效、保密性更强。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可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各方进行多次验证的需求。区块链技术所依赖的哈希算法可以将无限多的字符转化为有限甚至是固定的数字,即哈希值。用户通过比对哈希值即可验证存储的文件是否经过篡改。一旦发生篡改,哈希值就会改变,从而形成无效的数据。同时,通过公、私密钥及非对称性加密算法对固定且不可逆的哈希值进行加密,能够保证文件在生成、传输和存储的过程中不易被无关人员进行解密或篡改。
3.客观性及稳定性:链上区块环环相扣,不易篡改。时间戳给链上的交易数据均打上时间标记,能够证明链上在什么时间发生了什么事情,使交易数据无法篡改或篡改难度极大。因为在每个区块与上一个区块存在明确顺序的紧密关联下,如果上一区块的数据被修改,那么哈希值就无法与下一个区块相对应,那么所有链条上的节点均能识别出这是一个被篡改的无效链,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另一方面,区块链是基于共识机制及激励机制建立的,鼓励各节点参与区块链的安全验证工作并给予奖励,使得账本在传输过程中的正确性可以得到多节点的重复验证。
(二)区块链证据的类型不同,导致审查方式也应当有所不同
区块链证据的类型认定是审查区块链证据的前提。因为区块链证据的入链时间和方式存在区别,在形成、传输、提取、存储的过程中亦各有特点,所以审查方式亦应当有所不同。
1.根据形成节点的不同,区块链证据可以区分为链上生成的区块链证据(区块链生成证据)和链下生成的区块链证据(区块链存储证据)。前者于电子平台中直接产生,并利用区块链技术自动进行同步存证。例如,电子签约平台提供的在线签署+全程留痕存证服务,即是常见的一种模式。后者主要是出于保全目的,将事先产生的证据入链进行存证,故链下生成的区块链证据所属的证据类型应依原始形式而定。因为该种证据从产生到入链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又是经过其他主体提取、输入到电子设备中,所以区块链存储证据的审查难度更大,认证过程也更为复杂。
2.根据入链方式的不同,区块链证据可以区分为转化型区块链证据和直接取证型区块链证据。前者是将原始形式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电子化后上传至区块链进行存储。后由存证平台运用实物拍照、录音录像或网页抓取的方式将这些收集到的证据数字化,并将其安全地存储于区块链上。二者在人工干预和上链环节的复杂程度均不相同,导致二者对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保障作用也有所不同。
二、我国关于区块链证据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效力位阶不够高,审查标准未健全
目前针对区块链证据审查的法律规范主要围绕真实性和关联性展开,主要关注存证平台的合规性、当事人与平台的关系、平台信息系统的安全,以及存证技术和过程的合规性。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区块链这一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纳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但是目前仍未出台一部专门规制区块链应用及区块链证据认定的法律。现行规范仍然是以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为主。尽管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的特性在证据保存和验证方面显示出巨大潜力,但在实际应用中,其合规性和法律地位仍面临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规范,细化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标准。同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区块链技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1.《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区块链证据符合《电子签名法》中有关数据电文的定义,故亦应当考虑其上位概念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生成、存储方法、保持内容完整性、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该规定指出,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除了上述要素,还应当审查是否在正常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主体是否适当等。
3.2020年司法部《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至第六部分。《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存证服务提供者和存证过程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该规范虽然对存证的各主体和节点制定了详实的标准,但是如何认定规范中提到的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能力、存储扩展的最低限度等情节,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更为具体的量化标准。
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该规定第一次明确区块链作为证据固定手段的所需具备的基本要素。如此规定固然能通过简洁明了的方式给予法官指引,但是其中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并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在现阶段区块链技术已经能够极大程度上保障真实性的前提下,法官认定证据的方式仍然是依赖于有资质的平台出具的认证报告。那么,证据审查的重心就由对技术审查转变为对认证报告真实性、可靠性、客观性的审查,此时就需要借助相关的国家、行业规范作进一步比照分析。
5.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根据区块链证据形成的不同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认证方式。对于上链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细致评估存证服务是否严格遵循既定的标准与规范、平台与合同方是否存在不当关联、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清洁、存证过程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如果当事人质疑证据上链前已遭篡改,则需要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这些规定表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属性,包括真伪的脆弱性、对输出介质的依赖性以及极强的可复制性等,并强调在使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采集存证时需要严格遵守区块链存证的操作流程和国家、行业标准。
(二)司法实践:裁判尺度不一
通过检索涉区块链证据的案例可以看出,区块链证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解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并且法院也已经普遍认可符合要求的区块链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能力。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毕竟不是技术专业人员,在判决主文中往往虚化对区块链证据的论证,反映了法院在审查区块链证据时,严谨程度可能尚显不足,且审查的逻辑性有待加强。[5]
1.从采信区块链证据的案例来看,法院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及存证方法是否可靠、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存证环境是否清洁、内容是否完整,且需要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例如原告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与被告袁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3民初9481号判决认为,原告提交的案涉《额度借款合同》在电子数据生成之后,通过具有相应的备案和资质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即使用至信链区块链存证服务技术进行存证,并核验通过,上述存证方案和存证平台符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故对本案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即袁鑫在线签署的《额度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从未采信区块链证据的案例来看,法院认定区块链证据不仅仅要求形式表面上的一致,还需要对操作的技术环境进行说明、利用其他在案证据予以补强。例如上诉人常德爱尔眼科医院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9号判决认为:涉案《取证证书》的验证方式仅能证明电子副本与服务器上的一致,而不足以证明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的情洁性、取证方式的规范性以及取证结果的真实完整性。那么,在案涉证据缺乏技术说明及印证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保全行为发生的真实、准确的时间。再者,相较于公证行为所赋予的法定证明效力,重庆易保全公司所提供的取证证据,在法律上并未预先设定同等的权威性。因此,单纯依赖其出具的《取证证书》,并不能充分确证所保存电子数据的准确无误与客观真实性。
三、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一)区块链证据原件的核对
1.链上生成的区块链证据属于原件。从微观层面来看,链上生成的区块链证据在数据生成后即分布于区块链的各个节点,形成数个副本。原始数据与副本在内容上保持一致,无须区分哪份数据为原始数据。从形式上看,符合功能等同法的要求,应当属于原件。[6]从宏观层面而言,如果将区块链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数据能够在系统中进行内部验证并且作为一个拟制的整体物精准输出,那么该精准输出的数据文件就应当视为原件。当然,这样假设的前提是区块链系统的运行环境及技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链下生成的区块链证据实为传来证据。不论是直接获取还是转换而来的链下生成的区块链证据,它们都会经历一个关键步骤——即证据被固定并上传至区块链进行存储。这一过程中,证据在流转时极易遭受篡改,或者因操作不够规范使证据不能保持原汁原味,从而失去其原有的真实性。因此,在证据上链之前,对其进行严格的真实性审核仍然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举证方无法提供原件核对时,审查重点则转化为证据上链前的完整性。在证据上链前可能影响其完整性的关键因素有二:首先,需确认在证据搜集阶段是否有任何遗漏;其次,必须验证搜集到的证据是否未经篡改或伪造。对于前者,可通过调取存证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或是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等。后者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具体审查存证技术、存证过程、存证主体是否可靠,具体包括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二)存证机构的资质审查和中立性认定
1.针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资质问题,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不同,通常有中立性审查+检验认证型[7]电子认证许可型[8]登记备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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