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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湘潭县行政区划及其变革

2023-04-04 18: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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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行政区域之划分,明代以前,未见系统记载。据《衡山赵氏家谱》载:赵宁,衢州人,宋肘徙居潭之九十二都(今青山区)孚神庙,以状元历官尚书,赠太保,为潭之始祖(指赵氏),其乡有状元桥遗迹焉。又据云湖桥在解放后尚存的一块界碑刻有湘潭三十九都,地名早禾塘,钦赐吉王庄,东至晏文贵田界;《湘潭县地理图说》称盖明英宗时(1 4 3 6——1 4 9 9)封吉王租食之地也;再据《白志》(清乾隆四四年,即公元一七七九年编湘潭县志)所载,湘潭县有旧一都(今株洲一带),八都(今易家湾一带),二十三都(今南谷、仙女一带),二十都,二十二都,二十五都(以上今响塘区和市郊),三十三都(今姜畲区),三十九都
(今云湖桥至韶山一带),上五十八都(今大花桥一带)下五十八都(今中路铺一带),六十七都(今继述桥一带),七十四都(今方上桥一带),上七十七都(今易俗河一带),下七十七都(今株洲县),九十二都(今青山区),九十九都(今花石区),八十四都(今石潭区),下一百三都(今淦田一带),一百九都(今朱亭一带),一百三十都(今古岳峰一带)。其划都的顺序起止及其理由尚待查考。
据上推断,宋、明两代湘潭县所辖行政区划称都。
一、明代的行政区划
据《白志》记载: 明洪武十四年(1381)编县域为二十都,分为八乡二坊二厢一十九里(按里的名称有二斗四里)当时人丁稀少(《湘潭县地理图说》载:明洪武初年男女20053,按110户为一里,里有里长,城内为坊,坊有坊长;近城为厢,厢有厢长,乡村按山水走向划成乡。全县824里是:
忠臣乡。有唐兴里,湘滨里。地域东南至株洲婆仙岭,东北至昭山。
建宁乡。有齐民里、明堂里、义先里。即今朱亭、淦田、古岳峰一带。
上民乡。有布政里。即今花石、盐埠一带。
崇岳乡。有富阳里(后包括安仁里)。即今花石、龙口一带。
怀德乡。有龙盖里、感化里。即今易俗河、继述桥至碧泉一带。
易俗乡。有锦泉里、永丰里、长丰里、善政里。即今乌石、黄荆坪和青山区一带。
移风乡。有安定里、上林里、托居里、居义里、盘石里,常安里。即今响塘区的南谷、仙女和姜畲区的塔岭、姜畲、云湖桥及韶山区一带。
光泽乡。有安仁里、褰帷里、望霞里、志德里、可风里。即今易俗河、梅林、茶园铺、中路铺、白石铺、马家堰、古岳峰一带。
解放以前较长时期,农村从事迷信职业的师公、道士等,书写文疏,多沿用此乡、里作为地名。
二、清代的行政区划
湘潭县于清代划为十八都,其中四、五、十七都各分上、下都,县城和街总为半都,全县称二十一都半。每都划分十个甲,共二百一十甲。都设都总管行政,设都团管军事。甲设团正管行政。设团总管军事。每甲按上、中、下或左、右、东、西等划为三境、四境至六境者,全县共有六百。七境。后境改为粹。境有境长,牌有牌头。城街设十九总,自宋家桥至通济门为一至八总(一说宋家桥从未建街,应从三义井算起),建城后废一至八总。自平政桥(即大埠桥)至窑湾划分九至十九总,今仍习用其名。
一都:县之东北,今属株洲。界抵醴陵、浏阳、长沙,水出丰溪、株洲、白石三港入湘江,属旧一都。
二都:县之北,今湘潭市郊及响塘区之一部,亦属旧一都。
三都: 县之东,今株洲县马家河至黄鸭塘一带,属旧八都。
上四都:县之北,今九华、和平一带,属旧二十都、旧二十二都、旧二十五都。
下四都:县之北,今南谷、仙女一带,亦属旧二十都、旧二十二都、旧二十五都。
上五都:县之北,今南谷、响塘一带,属旧二十三都。
下五都:县之西北,今湘潭市郊一带,属旧;二十三都。
六都:县之西,今姜畲、荆州一带属旧三十三都。
七都:县之西北,今云湖桥至韶山一带,属旧三十九都。
八都:县之南,有八都(枧桥一带)、上八都(今茶恩寺一带)、中八都(今王十万一带)、下八都(今霞石埠一带)之分,本为一都,地分四块,未能连接,均属旧上五十八都。
九都:县之南,今梅林桥至白石铺一带,属旧下五十八都。
十都:县之中,今土桥、继述桥、一石潭坝一带,属旧六十七都。
十二都:县之中,今列家桥、方上桥、碧泉一带,属旧七十四都。
十二都:县之中,今郭家桥、白云一带,属旧上七十七都。
十三都:县之东,今株洲县马家河、石壁桥一带,属旧七十七都。
十四都:县之西南,今青山桥区范围,属旧九十二都。
十五都:县之南,今盐埠,日华、石坝一带,属旧十七都。
十六都:县之东南,今株洲军山、朱亭、昭陵一带,属旧上一百三十都。
上十七都:县之西,今白托、乌石一带,属旧八十四都、旧下一百。三都。
下十七都:县之东南,今株洲、淦田、龙潭一带,属旧八十四都、旧下一百三都。
十八都:县之东南,今株洲龙潭至黄龙桥一带,属旧一百九都。
三、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及其变革
民国三十八年内,行政区域的划分有四次大的变动。
第一次变动是清末民初,提倡自治,按地域大小、人
口多寡以及山水地形,将全县分为四乡十七区。
以湘水流域为东乡,划为六个自治区。
东一区:包括原三都,一都的一至八甲及九甲之半,区自治局设株洲,名株洲镇。
东二区:包括原十三都及一都的十甲,八都的一、二、三、四甲,及一都的九甲之半,区自治局设马家河,名藕花镇。
东三区:包括原九都及八都的七至十甲,区自治局设茶园铺,名天储镇。
东四区:包括原十六都的一至五甲,八都的五、六甲,区自治局设坎亨堂,名普安镇。东五区:包括原十七都及十六都的六至十甲,区自治局设淦田,名建宁乡。
东六区:包括原十八都,区自治局设朱亭,名朱亭乡。
以涟水流域为西乡,划分四个自治区。
西一区:包括原六都及下五都的大部,其中属下五都的杨梅洲、窑湾、粟家亭、永兴亭等地划归城区,区自治局设姜畲,名姜畲镇。
西二区:包括原七都,区自治局设宁()田寺,名清宁镇。
西三区:包括上十七都,区自治局设石潭,名石潭镇。
西四区:包括原十一都,区自治局设郑家坳,名碧泉镇。
以涓水流域为南乡,划分四个自治区。
南一区:包括原十二都,区自治局设易俗河,名易俗河镇。
南二区:包括原十都,区自治局设郭家桥,名晓霞镇。
南三区:包括原十五都,区自治局设花石,名花石镇。
南四区:包括原十四都,区自治局设青山桥,名都昌镇。
以湘水汇靳江流域为北乡,划分两个自治区。
北一区:包括原二都及上四都,其中二都的宋家桥、杨月来、四面佛,风车坪等划归城区。区自治局设黄龙坝,名黄龙镇。
北二区:包括原上五都及下四都。区自治局设长岭铺(今仙女乡)。名长岭乡。
区:包括县城及总市(正、河、后三街)和从原二都、下五都划归的近城部分地方。
据《湘潭县地理图说》记载:湘潭县清光绪十三年(1887)人口为817607人,民国二年(1913)人口为974800人。当时自治区把所辖人口在五万以上者称镇,在五万以下者称乡。因此,全县有一城三乡十三镇之称。
全县十七个自治区(乡、镇)的机关,开始叫自治局,选举产生局长、副局长;后改称区务委员会,有区务委员(区委)。下有保、甲,保有保董,甲有甲长,甲下有境、有团。民国十九年(1930)颁布《区自治施行法》,改称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
第二次变动是民国二十一年(1932)十二月,民国政府命令全国实行保甲,推进自治。湘潭县是湖南省自治实验县之一。次年县长王英兆以霞城乡为自治实验乡,直属县管,王兼任乡长。并将全县十七个区改为十个区、一个直属乡。区以下设乡、镇,再下有保、甲。
第一区:包括原城区、原南一区十二都的九、十两甲所属之太平街、板子厂等市肆。
第二区:包括原东一区全部,东二区一都的九、十甲,下八都的下一甲,十三都的一、二、三、四、五甲。
第三区:包括原南一区十二都的一至七甲及八甲之小部,东二区下八都及上一都的二、三、四甲,十三都的六至十甲,东三冈九都的一、二、三甲,南二区十都的一、二、三甲及十甲的三分之一。
第四区:包括原东四、五、六区。
第五区:包括原东三区九都的四至十甲,上八都全部,南二区十都的四至九甲及十甲的三分之二。
第六区:包括原南三区十五都全部,西四区十一都的六至十甲。
第七区:包括原南四区全部。
第八区:包括原西三区全部,西四区十一都的一至五甲,西一区南六都。
第九区:包括原西二区全部,西一区北六都的八、九、十甲,北二区下四都四甲的四分之一。
第十区:包括原北一区全部,北二区上五都全部,下四都的一、二、三甲和五至十甲,又四甲的四分之三,西一区下五都全部,北六都的六、七甲。
直属霞城乡。以原南一区十二都的八、九、十甲为范围。
区以下划有乡、镇。全县有多少乡、镇,由于档案在日寇入侵时毁于兵燹,尚待查考。据民国二十二年(1933)七月二十八日《湘潭县农会第二届干事会工作报告书》中称:原区农会本年三月一律撤销,随同自治新区改编,业已先后成立,计区会十区,乡会一百三十五乡。全县是否有一百三十五个乡镇,或以后乡的范围扩大、乡数减少等问题,有待查证。据当时残存的《湘潭民报》和各种田契,,及以后的文件中记载的乡,镇名,已知五十六个(当时虽划分乡,镇,群众仍习用都、甲称地名)。兹分区将各区所辖乡、镇名称列后。望知情者补充。
第一区:即城区。有雨湖镇、壶山镇、文华镇、东平镇。
第二区:有株洲镇、清水乡、白关乡、昭阳乡、藕花乡、空灵乡。
第三区:有易俗河镇、白壁乡、石洪乡、云霓乡、大英乡、杨溪乡、忠信乡。
第四区:有三门镇、朱亭镇、淦田镇、建宁乡、龙华乡、天台乡。
第五区:有花萼乡、石门乡、晓霞乡、天马乡。
第六区:有大平乡、大同乡、隐山乡、上星乡、大荷乡、汉城乡、碧泉乡、日华乡、石坝乡。
第七区:有大安乡、青山乡、永庆乡、石鼓乡、歇马乡。
第八区:有石潭镇,涟南乡、仁惠乡、龙泉乡、乌石乡。
第九区:有姜畲镇、云湖乡、白衣乡,清溪乡、银田乡。
第十区:有黄龙乡、南谷乡、仙女乡、正心乡、九华乡。
乡以下分保、甲。民国二十四年(1935)涟南乡《会议记录》记载,全乡分为一至五保,每保一般为一个大王庙的范围,下分一至五甲,每甲约两个土地庙或三个土地庙的范围。
第三次变动是民国二十七年(1938)六月,据湖南省政府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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