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我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加强我校体育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的推荐、招生与管理工作,以适应我校第三次创业对体育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部分普通高校试行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1987] 8号)、《关于部分普通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学厅[1995] 7号)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我校关于本科体育特长生招生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一部分:体育特长生的资格
体育特长生是指近几年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且达到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标准,并能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学校按规定进行特别招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一条: 体育特长生的本科招生,限从当年应考的高中生录取,纳入全国高考与招生计划同步进行。
第二条: 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院校二本分数线,并符合下例条件之一者,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1. 近三年内,取得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等级标准者;
2. 近三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成绩者;
以上考生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我校运动队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院校二本分数线的60%,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1. 近三年内取得国家一级及一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资格者;
2. 近三年内取得省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成绩且达到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标准,并能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以上考生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我校运动队所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1986]体干字1241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运动员,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学校可接受其免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我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加强我校体育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的推荐、招生与管理工作,以适应我校第三次创业对体育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部分普通高校试行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1987] 8号)、《关于部分普通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学厅[1995] 7号)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我校关于本科体育特长生招生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一部分:体育特长生的资格
体育特长生是指近几年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且达到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标准,并能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学校按规定进行特别招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一条: 体育特长生的本科招生,限从当年应考的高中生录取,纳入全国高考与招生计划同步进行。
第二条: 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院校二本分数线,并符合下例条件之一者,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1. 近三年内,取得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等级标准者;
2. 近三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成绩者;
以上考生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我校运动队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院校二本分数线的60%,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1. 近三年内取得国家一级及一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资格者;
2. 近三年内取得省级体育竞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六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成绩且达到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标准,并能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以上考生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我校运动队所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1986]体干字1241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运动员,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学校可接受其免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