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重新上市制度有待进一步优化
转自2012年12月05日 证券时报网
作者:熊锦秋
最近,两家交易所发布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对外征求意见。笔者在此发表一些看法。
各配套业务规则中的最大亮点是,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终止上市后仍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股票要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就需终止重大重组等事项;如公司坚持继续重组,交易所就直接摘牌。这是为防止“老赖”借重组赖在市场,同时也是将重大资产重组请出风险警示板、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的有力举措。当然,这个做法可适当拓延,不仅风险警示板,对于正常交易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都应出台类似规则,要将重大资产重组请出股市,防止其引发市场过度波动投机、破坏市场基本游戏规则;最起码,要将徘徊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请出股市。
当然,两市重新上市制度有些设计可能并不适合A股市场实际。现以深交所重新上市制度为例,按《深交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主板中小板企业终止上市后,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十二个月后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聘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出具有关报告,然后深交所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再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若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需报证监会备案。
可以看出,其中最大的问题或疑问就是,仅仅依靠一些圈内中介机构的材料或辅助调查,能否确保中介机构所出具重新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一些劣绩公司退市后,通过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资产置换,也即通过反向并购然后就可申请重新上市,谁能确保重新上市资产质量、确保重新上市材料的真实性?
之前的借壳上市都是借上市地位犹存的上市公司之壳上市,现在公司彻底摘牌退市了,没有上市地位了,本来不应该再有借壳上市一说,不过按两家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在申请重
转自2012年12月05日
作者:熊锦秋
最近,两家交易所发布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对外征求意见。笔者在此发表一些看法。
各配套业务规则中的最大亮点是,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终止上市后仍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股票要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就需终止重大重组等事项;如公司坚持继续重组,交易所就直接摘牌。这是为防止“老赖”借重组赖在市场,同时也是将重大资产重组请出风险警示板、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的有力举措。当然,这个做法可适当拓延,不仅风险警示板,对于正常交易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都应出台类似规则,要将重大资产重组请出股市,防止其引发市场过度波动投机、破坏市场基本游戏规则;最起码,要将徘徊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请出股市。
当然,两市重新上市制度有些设计可能并不适合A股市场实际。现以深交所重新上市制度为例,按《深交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主板中小板企业终止上市后,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十二个月后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聘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出具有关报告,然后深交所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再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若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需报证监会备案。
可以看出,其中最大的问题或疑问就是,仅仅依靠一些圈内中介机构的材料或辅助调查,能否确保中介机构所出具重新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一些劣绩公司退市后,通过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资产置换,也即通过反向并购然后就可申请重新上市,谁能确保重新上市资产质量、确保重新上市材料的真实性?
之前的借壳上市都是借上市地位犹存的上市公司之壳上市,现在公司彻底摘牌退市了,没有上市地位了,本来不应该再有借壳上市一说,不过按两家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在申请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