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黑名单” 合理自救vs.缺乏依据?
人民网北京7月20日电 近日,针对春秋航空公司对索赔乘客实行“黑名单”制度,各方评论不一。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刁伟民副教授,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黑名单”是一种俗称,在航空运输中应被称作承运人拒载,拒绝为某些顾客提供运输服务。这种拒载权实质上是一种拒绝缔约的权利。我国《合同法》289条规定了强制缔约制度,在强制缔约制度下,承运人的一般义务属于强制缔约,但承运人接受缔约并不是无条件的,对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应予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排除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后若用占机、霸机等非法行为进行维权是不可取的,会给其他旅客、航空公司甚至整个民航业带来损失。春秋航空公司的这种“黑名单”做法其实是企业进行自救的无奈之举,可以理解。
刁伟民副教授认为美国、欧盟对航空“黑名单”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有10项规定,如违反安全保卫的指令,旅行过程中可能有行为不当,在飞机上有性骚扰记录等等;拒绝运输条款最多的是英国航空公司,高达37条;日本和韩国航空公司的运输条件都有类似的规定。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目前旅客“黑名单”制度在国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尚存在争议。刁伟民认为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旅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从国际上相关的立法来看,“黑名单”的判断标准是旅客的行为是否对航空安全构成威胁,而不是看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此外他还指出,航空公司将“黑名单”制度写进运输条件,应当经过民航主管部门的同意,这在国内也有待完善。而在相关法律、政策出台之前,企业用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黑名单”做法成本低且立竿见影。
人民网北京7月20日电 近日,针对春秋航空公司对索赔乘客实行“黑名单”制度,各方评论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