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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租赁法律问题

2012-08-01 17:26阅读:
飞机租赁法律问题

飞机租赁法律问题
随着航空业和融资行业的发展,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非常普遍,而航空器本身具有时常跨地域跨国界移动的特点,使财产所在地原则之传统冲突规范不能适应于调整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为了提高交易的可预见性,国际社会在二十世纪已经达成一个建立国际统一规则调整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的共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简称《开普敦公约》)体系就是在此背景上产生的,该公约体系主要涉及到包括航空器在内的移动设备融资租赁的各方面问题,为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立法提供了一个先进的模板和法律框架。
随着我国政府加大对航空业的支持,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到飞机租赁行业,飞机租赁业发展迅速,但航空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对国际飞机租赁的交易模式、法律结构等问题缺乏明晰的理解,使得许多公司在从事飞机租赁业务时,存在
认识上的误区,法律手段和风险防范措施严重滞后于交易业务的发展。国际飞机租赁业务中常用的交易法律框架、交易流程中的法律风险、交易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是交易人面临的实际问题。兼具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航空专业律师刁伟民将帮助企业掌握飞机租赁尤其是跨境飞机租赁在国际市场上的运行规则,熟悉运用《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对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的飞机租赁业务及相关法律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知。
与飞机租赁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48年《日内瓦公约》、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2001年《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有关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如《日内瓦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承认: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占有航空器的权利。”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统一国际融资租赁法律,消除了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障碍,为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关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为航空器的租赁特别是航空器的融资租赁的权利担保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中专辟一节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用八个条文对民用航空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可以充分发挥租赁特有的促销作用,组建专业的航空器租赁公司,依托国内航空器制造厂家便捷优质的售后服务,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用国际通行灵活的租赁经营方式(融资租赁、中长期经营租赁、短期出租),进行国产支线航空器、商用机等机型的销售和租赁服务.另外,可以通过与国际专业航空器租赁公司合作成立合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和外商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客户资源,积极开拓国产航空器的国际市场,促进国产航空器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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