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时审核项目内容及要求
2013-09-13 10:43阅读:
继续教育学时审核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校本(项目)研修:50个学时(30规范学时、20灵活学时)申报表(签字盖章、自查)过程资料(考勤、记录本、个人学习记录本或听课本、主讲教师讲稿、照片、教师学习笔记或读书笔记、教学日志、教学个案分析、教学经验文章)
二、暑期(教育局安排):30个学时(10规范学时、20灵活学时)
三、远程非学历培训:10个学时(规范)计划、过程资料(考勤、记录本、个人学习记录本或听课本、主讲教师讲稿、照片、教师学习笔记或读书笔记、教学日志、教学个案分析、教学经验文章)
四、学校其他活动:10个学时(灵活)计划、过程资料(内容如青年教师培训、帮带等,考勤、记录本、个人学习记录本或听课本、主讲教师讲稿、照片、教师学习笔记或读书笔记、教学日志、教学个案分析、教学经验文章)
——以上为本博客整理,仅供参考
附相关文件:
宜教发〔2008〕14号
宜 宾 市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宜宾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师培训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学校:
为适应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需要,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使用《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8〕406号)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宜宾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告我局人事师训科。
附件:宜宾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实施意见(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中小学 教师
学时
审核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人事局,本局有关科室。
宜宾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2日印
附件:
宜宾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实施意见(试行)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是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实施意见。
一、学时登记对象及要求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对象是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师训、教研、电教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除新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 120
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量外,其他教师每学年须完成不少于100
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量,其中规范性培训学时不少于50学时。
二、学时登记范围及计算办法
(一)规范性培训学时
1.校本研修:按不超过 30
学时认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申报项目进行管理、考核和学时认定。市县培训机构要指导学校开展好基于教育教学和教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各项校本研修,5月31日前完成对各校校本研修学时的现场审核工作,并录入管理系统。该项教师必须参加且不得少于20学时。
2.集中培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含教科研单位)举办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含以课例为载体的教师培训)、校长岗位与提高培训等。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原则上每培训一小时计为
1 学时。
3.远程非学历培训:按不超过10学时认定。市县教师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省教师教育网联和“校校通”工程等,为教师学习提供学习资源和交流平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市属学校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审批。
4.暑期学习:按不超过 10
学时认定,依据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暑期学习的有关要求考核认定。
5.各类考试:包括学历培训、自学考试、教育技术能力、“三新一德”考试等,根据成绩通知单(合格证)按每及格一科计
15 学时,不及格的学科一科计 5 学时。
(二)灵活性学时
1.校本研修:达到考核要求的最高可再计20灵活性学时。
2.暑期学习:达到考核要求的最高可再计20灵活性学时。
3.自主学习:由教师个人提供反映学习过程和成果的支撑材料,由教师培训机构认定,最高可计10灵活性学时。
4.教研科研成果:包括教育教学成果获奖、学术成果发表或获奖、教育科研课题等,登记范围、折算办法及细则要求详见附件
1。
阶段性专项培训与考试等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办理。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项目及内容包括主办单位、培训名称、培训级别(市、县、校)、培训性质(规范性、灵活性)、培训方式(集中、远程、送教、分组、自学)、考核成绩(结果)、折算学时、署名登记人等项目。《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单》样单见附件
2。
三、学时登记与审核的管理
1.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的制定,学时登记与审核情况的督促检查与考评。
2.各中小学校是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执行单位,负责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和初审。
3.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是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自办培训项目)与审核认定的执行单位,按分工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审核认定工作。
4.本学年开始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网上登记审核,下学年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实现网上登记审核。教师居民身份证号是四川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下同)中的唯一识别码,凡接触教师居民身份证号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
5.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单位)及有关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首先,通过管理系统向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培训方案,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实施;其次,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的常规管理,培训结束后按考勤册录入学时,并上传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再次,培训机构将考勤册复印件报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据考勤册和抽查情况确认教师学时。教师基本信息未录入完的区县,集中培训学时可按宜教办法〔2007〕58号文件执行。
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以学年度为单位,从每年6月
1日起至次年 5月 31
日止。教师参加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在本学年度内登记使用,不得挪在下一学年度登记使用。
7.学校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员在每年6月10日前,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公布核实,同时将教师参加学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填入《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初中及以下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学校登记初审(其中: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由镇、乡中心校登记初审),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区县教育局认定。高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学校登记,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初审,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复审,市教育局认定。市属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学校登记,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审核,市教育局认定。
8.继续教育活动量不达标的教师,高中由市举办集中培训,幼教、小学和初中由区县举办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5月上旬。
9.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作假或舞弊的,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通报和其他纪律处分,并取消审核对象的已认定学时。
四、学时审核
(一)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教师任职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及时将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录入管理系统,6月15日前上传数据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6月30日前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将初中以下学校教师学时审核结果报区县教育局确认,将高中教师学时初审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师培训中心复审。7月10日前市教师培训中心将市属学校和区县高中教师复审后的学时报市教育局确认。
(二)市、区县教育局确认后,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分校打印教师继续教育花名册一份(高中市教育局存,初中以下学校区县教育局存)和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书,教师继续教育证明书加盖市或区县继续教育学时审核专用章,7月底返回送审学校和教师个人。市县教育局、培训机构和学校要备份保存相关数据。
五、学时登记审核结果的使用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情况应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评优晋级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不得评优晋级、续聘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中小学教师在评优晋级、续聘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同时交验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宜宾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书》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实施意见》从本学年起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宜宾市教育局人事师训科负责解释。
附件:1.宜宾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折算标准(试行)
2.宜宾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单(样单)
附件1:
|
|
宜宾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折算标准(试行)
|
2008年6月起执行
|
项目
|
序号
|
登记内容
|
折
算
标
准
|
依
据
|
规范性培训学时
|
1
|
校本研修
|
学校要根据教师教育教学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组织校本研修培训活动,学年初拟定五个以上培训项目并报区县(市属学校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审批后实施。学校、教师要有能详尽反映研修实施过程的材料。按项目的重要性和完成的工作量分配学时,考核合格者,每学年可按不超过
30学时计算。
|
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根据项目申报书,逐校现场检查项目完成情况,逐一确定教师个人学时,录入管理系统。
|
2
|
集中培训
|
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师培训机构(含教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按培训1小时记1学时,培训一天不超过8学时,考试(考核)不合格者,计总学时的
30%。
|
培训机构直接录入管理系统,市县教育局据培训方案和考勤册审核确认。
|
3
|
远程非学历培训
|
按不超过10学时认定。各区县制定管理、考核办法。
|
直接录入管理系统或出具学时证明单。
|
4
|
暑期学习
|
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并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开展的暑期教师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活动,有专门的学习安排,学习记录,有学习心得、总结等,时间不少于五天,经检验认可后,可按不超过10学时计算。
|
学习笔记和自学心得、总结等,直接录入管理系统,市县教育局确认。
|
5
|
各类考试
|
学历培训、自学考试、教育技术能力、“三新一德”考试等,按每及格(合格)一科计15
学时,不及格(合格)的学科一科计5学时。
|
登记员验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原件,在复印件签“验原件无误”和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录入管理系统,出具继续教育证明单。
|
6
|
主讲教师
|
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师培训机构(含教科研单位)举办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主讲教师学时,县级按授课时间2倍计、市级按授课时间4倍计、省级按授课时间6倍计、国家级按授课时间8倍计。
|
举办单位直接录入或出具学时证明单。
|
项目
|
序号
|
登记内容
|
折算标准
|
依
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