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护理级别的确定,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级别的确定由医疗机构作出。

二、如何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及护工标准?实践中,除工伤外,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标准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参照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合配制残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