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股东是否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
2006年1月,甲公司由丙公司、自然人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二股东约定分三期出资,第一期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丙公司出资400万元、丁出资100万元;第二期于2006年6月30日前出资,丙公司出资200万元、丁出资50万元;第三期于2006年12月30日前出资,丙公司出资200万元、丁出资50万元。
2006年2月,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0万人民币,约定2007年1月31日到期归还本息。但是甲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履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于是,某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银行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初,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甲公司已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及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甲公司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乙、丙公司和丁为被执行主体,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法院执行法官另外查明:乙虽然持有甲公司10%的股权,系2007年1月15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甲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持有的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且向丙公司支付了合理的股权转让款。丙公司出资设立甲公司时,虽然工商登记为持有甲公司的80%股权,但最后一期的200万元注册资本一直未缴纳。丁公司设立公司时持有20%的股权,已全部出资。
某银行申请追加乙丙公司丁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本案究竟该如何执行?
【海泰律师评析】
本案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注册资金出资不实情况下,股东是否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涉及的问题焦点在于(一)丙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行为是否影响了股权转让的效力;(二)受让瑕疵股权的乙是否应承担充实注册资金的义务;(三)乙、丙公司、丁在本案中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下面逐一分析上述三个问题。
(一) 丙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行为是否影响了股权转让的效力
我
【案例】
2006年1月,甲公司由丙公司、自然人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二股东约定分三期出资,第一期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丙公司出资400万元、丁出资100万元;第二期于2006年6月30日前出资,丙公司出资200万元、丁出资50万元;第三期于2006年12月30日前出资,丙公司出资200万元、丁出资50万元。
2006年2月,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0万人民币,约定2007年1月31日到期归还本息。但是甲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履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于是,某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银行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初,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甲公司已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及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甲公司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乙、丙公司和丁为被执行主体,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法院执行法官另外查明:乙虽然持有甲公司10%的股权,系2007年1月15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甲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持有的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且向丙公司支付了合理的股权转让款。丙公司出资设立甲公司时,虽然工商登记为持有甲公司的80%股权,但最后一期的200万元注册资本一直未缴纳。丁公司设立公司时持有20%的股权,已全部出资。
某银行申请追加乙丙公司丁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本案究竟该如何执行?
【海泰律师评析】
本案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注册资金出资不实情况下,股东是否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涉及的问题焦点在于(一)丙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行为是否影响了股权转让的效力;(二)受让瑕疵股权的乙是否应承担充实注册资金的义务;(三)乙、丙公司、丁在本案中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下面逐一分析上述三个问题。
(一) 丙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行为是否影响了股权转让的效力
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