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有些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出口企业与供货商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受理的此类案件同比增长300%。由于此类纠纷增多直接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国际形象,亟待有关方面给予重视。
一、纠纷的成因
1、外贸合同形式相对特殊。
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是通过作为代理人代理出口货物以及作为中间商组织货源再进行出口两种方式进行对外贸易。前者,以签订代理合同方式进行;而后者,则要同时作为两个合同的主体。一方面要作为买方与国内供货商签订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俗称:“买断”),另一方面还要作为卖方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目前,采取代理合同形式出口的纠纷在逐年下降,因“买断”形式引起纠纷的案件增幅比例较大。因为,在这种合同形式下,如果出口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不是由生产商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出口企业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国内生产商转索赔,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造成了生产商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对分离的情况,导致生产商有可能将产品质量风险转嫁到出口商身上,造成产品质量争议增多。
2、出口企业思想观念落伍。
许多出口企业在“买断”类型的业务经营中仍然采取“代理业务”的习惯思维和作法,外贸老大的观念根深蒂固。忽略对国内供货方、国外买方的资信调查,轻视产品质量检验,不重视对相关证据的保全,最终导致自己可能成为贸易行为中的替罪羊。
3、生产企业诚信意识缺失。
受国家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人民币升值以及美国经济衰退等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内部分生产初级出口产品的生产商出现“零利润”甚至亏损,一些缺乏诚信意识的生产企业因为利润微薄,可能故意降低产品质量,再将产品质量的赔偿风险转嫁给出口商,这种风险转移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1、外商如果以质量问题为由将货物退回,国内供货商拒绝承认是自己提供的货物。因为外商退货时往往对原物已经拆封甚至使用,退货时往往已更换了集装箱号,铅封
一、纠纷的成因
1、外贸合同形式相对特殊。
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是通过作为代理人代理出口货物以及作为中间商组织货源再进行出口两种方式进行对外贸易。前者,以签订代理合同方式进行;而后者,则要同时作为两个合同的主体。一方面要作为买方与国内供货商签订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俗称:“买断”),另一方面还要作为卖方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目前,采取代理合同形式出口的纠纷在逐年下降,因“买断”形式引起纠纷的案件增幅比例较大。因为,在这种合同形式下,如果出口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不是由生产商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出口企业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国内生产商转索赔,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造成了生产商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对分离的情况,导致生产商有可能将产品质量风险转嫁到出口商身上,造成产品质量争议增多。
2、出口企业思想观念落伍。
许多出口企业在“买断”类型的业务经营中仍然采取“代理业务”的习惯思维和作法,外贸老大的观念根深蒂固。忽略对国内供货方、国外买方的资信调查,轻视产品质量检验,不重视对相关证据的保全,最终导致自己可能成为贸易行为中的替罪羊。
3、生产企业诚信意识缺失。
受国家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人民币升值以及美国经济衰退等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内部分生产初级出口产品的生产商出现“零利润”甚至亏损,一些缺乏诚信意识的生产企业因为利润微薄,可能故意降低产品质量,再将产品质量的赔偿风险转嫁给出口商,这种风险转移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1、外商如果以质量问题为由将货物退回,国内供货商拒绝承认是自己提供的货物。因为外商退货时往往对原物已经拆封甚至使用,退货时往往已更换了集装箱号,铅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