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司法腐败疑云
2007-06-23 14:26阅读:
淮北司法腐败疑云
一个不接触财务工作的普通职工,如何挪用、侵占单位数百万的资金?一个普通市民,如何在出售了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后分文不得,却身陷囹圄?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安徽省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人高尚身上。
2006年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定:高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个判决在淮北市井引起了很大的喧嚣,以至于在记者在时隔半年后来到淮北,许多单位的职工和街头巷尾的人还能详细的叙述出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某些领导干预司法的传闻,在坊间流传,市民们对此次事件的结果虽然没有一致的意见,但是对在淮北市司法正义还能否伸张普遍持有怀疑态度。
法学权威认为,对于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环境,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乱象
2003年11月6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渣土办工人高尚,接受了家住本市相山区人刘家保委托,全权代办位于相山区相山路东淮纺路南地号为S1101宗地使用权转让、结算或组织联合开发业务。
2004年1月8日,高尚和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S1101宗地的协议。2004年2月10日,图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淮北市市容局签订了“住房购销协议”。此三方两份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高尚提供土地,应得土地款840万元;图南开发公司负责承建,获取建设总额2.5%的费用;市容局出资,获取全部开发成果。至此,三方合作关系成立,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形成。
淮北市市容局当时为了给职工建设统一居住的小区,决定在单位内部筹集资金开发。以市容局的名义与职工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书”,约定每个职工首付3万元。“市容小区”建成后,房价拟定为每平方900±50元。当时签订购房协定的除市容局148户外,还有一户是外单位人。
但是,“市容小区”工程刚刚启动就遇到了资金问题。
按设计,小区建成后,土地费、税费、土建投资、承建方费用及道路、绿化等配套,每平方成本超过1200元,这与承诺给职工的房价殊悬太大,市容局无力承担。就在市容局犹豫不决、工程迟迟不能开工之际,淮北市国土局于2005年4月19日发出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理由是超期闲置)。随后,市容局
未经批准向职工集资又涉嫌违规受到查处。“市容小区”项目随之泡汤。
已出了钱的149户职工感觉上当受骗,纷纷找到市局领导要求给个说法。这时候最着急的当属高尚,他的土地款还有400万元没有到位。
高尚说,这时候市容局的官员们如坐针毡,为了推卸责任,也为了“追回”已付的地款。市容局的领导们想到了他。
2005年5月8日,淮北市市容局以环卫处工会的名义向淮北市委、市政府送上了《紧急报告》,同时以高尚涉嫌诈骗向淮北市公安局报了案。
淮北市公安局在接案后,违背了先查证、后立案的办案程序,将高尚拘留。5天后,淮北市公安局经案支队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了《提请批捕书》,只是对高尚“犯罪”的定性由报案人所称的诈骗改变成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刑诉迷局
2006年3月24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高尚犯有“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6)相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高尚无罪。
2006年9月13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抗诉。(2006)淮刑终字086号刑事判决书判定;高尚挪用资金36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据了解,案件结束后,有位办案法官满脸愧疚地向高尚表示:我们也很无奈。
淮北市某机关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她比较了解,因为她家的一个亲戚在市容局工作,但是她听到的说法和高尚本人向记者反映的情况并不一致,但是其中内幕,她本人并没详细了解。
据记者在淮北市的随机调查,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很多都知道这件事情,而且一些人还知道“这事情已经好几年了”。
高尚告诉记者: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报告后,理应与自己当面查证、核实材料,然后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可他们违反办案程序,根本没有和自己谈过一次话,仅凭公安机关的报送材料就做出了批捕的决定。而且在羁押过程中,无视法律,超期羁押。尤其是在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3月这7个月24天时间内,竟在市、区两院倒腾材料,既不放人,也不起诉,让自己身心饱受摧残。在抗诉和起诉过程中,将事实——淮北市容局和图南公司根据三方两份协议的结算——抛在一边,把道听途说和市容局一面之词当作事实,加罪于人。
而此案件的另外一个当事人,淮北市正鹏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宫超则大喊冤枉的诉说了自己被牵扯进去并被亏损200万元的事情。
在市容局决定集资建房后,市容局的领导找到宫超,以9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10000平方米的房子给他。在双方签订完合同后,市容局要求他先付500万定金。宫超说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得筹集一下。正好在此时,高尚将市容局支付给他的447万元土地款中的200万支付给他,偿还他以前的借款。宫超自己又加了20万元,连同高尚归还的200万元,共计220万元打进市容局的帐户。
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在2004年某天,淮北市公安局经案支队的警察找到他,告诉他,那200万是赃款,是高尚挪用的市容局的公款,现在要冻结。宫超当时问:那钱是高尚还我的欠款,和市容局没关系的,凭什么冻结?经案支队的警察告诉他,这钱是高尚那来的,就是赃款,必须冻结。让宫超更加纳闷地是,连他自己加进去的20万也给冻结了。他问办案警察,警察回答:你找市容局要去。
罪案逻辑
江苏省徐州市天地明律师事务所陈令明律师介绍:所谓挪用资金,从法律角度讲是指本单位人员,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归还。
陈令明分析说,如前所说,自三方两份协议签订后,图南公司、市容局、高尚在“市容小区”工程中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如何构成挪用资金的主体呢?二审法院以高尚是环卫处工人,又是环卫处工会口头宣布临时成立的“基建小组”负责人,就认定其构成了挪用资金的构成主体,这是典型的移花接木。
他说:首先,“基建办”和“基建负责人”都没有合法的身份,市容局既没有行文,也没有通知。其次,基建办既不管基建的钱,也不理基建的帐,高尚如果没有土地方代表的身份,并负有结算职责,他如何才能“挪”得到资金呢?高尚从共同帐户收到的资金应视为合同规定的合法收取的土地款,如果未经同意支取集资帐户的钱款,才可定为挪用
据记者调查,淮北市“市容小区”工程资金管理共有两个帐户。“共同帐户”管的是建设资金,用于支付包括土地款在内的各种协议规定的款项支出。“集资帐户”是管理职工集资款的,属于市容局管理资金。事实上,高尚总共收到土地款444万元,其中360万元是从共同帐户支取的(图南公司同意支付的),另经时任分管副局长的李安详签字从集资帐户领走50万元,代收代管资金3万元。市容局总计收到集资款447万元,支付了444万元土地款后,何来86万资金供高尚挪用呢?
高尚认为,检察院和法院在无法认定他有罪的情况下,搞起了法律游戏。司法部门既承认高尚支取444万元是土地款,又逐笔追查444万元的去向。
他认为,把不是直接交于土地方的开支强行认定为挪用,因此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挪用资金86万元。其实,只要认定那444万元是土地款,他就绝对构不成任何犯罪。因为土地已经协议付给了市容局使用,市容局就应该支付这笔款。至于自己收到444万元之后如何支配,那是他自己的权利,纵是被其用于其他,也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也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尚犯有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但是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中认定,高尚本人既无犯罪主观因素,也无客观事实,对他指控的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不成立。
相山区法院认为:高尚作为土地方,有着巨大的赢利预期(400万元以上),他没有必要去挪用公款,且447万在使用过程中,全部是围绕建设需要使用,没有发现高尚为侵吞这些钱而实施了犯罪活动。市容局在报案时也是以诈骗罪名报案,可见市容局对高尚是否是挪用和侵占公款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如果这444万元(不连148户外单独缴纳的那户3万元)是建房款,而不是购房款,那高尚就有权流转这笔资金。而事实也确实证明这笔钱是建房款而非购房款,如果是购房款,在房屋建好前使用,那可以是挪用、侵占。
相山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尚私刻李安详副局长私章,冒用李安详名义签领数笔资金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根据证人证言,高尚有李安详私章的事情几个相关人员都知道,而且开户及签批4笔支付的款项时用的都是这个章,谈不上私自使用未被发现。(陈令明律师认为:作为主管领导,如果自己的私章被别人盗用签领钱物而长期装聋作哑,是不是也应该被追究渎职罪?)
相山区法院还认为:至于指控高尚侵占外单位人员的3万元钱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无证据显示高尚对那3万元采取了侵占手段。且高尚给该户打了收条,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无法达到侵占的目的。
但是到了二审,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认定,相同的证据,在淮北中院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陈令明律师说,根据认定的同一事实,在上下级法院审判后居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司法制度在淮北市居然有如此大的弹性,这不能不叫人感慨。
最高检反渎职侵权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家曾联合发出通知,对超期羁押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该通知规定: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腐败疑云
处于缓刑期间的高尚,有些“神经质”,在与记者见面后,坚持要记者先行离开后,他再离开见面的地方。
高尚称,当时钱是打在他小姐姐高萍的帐户上的。办案人员曾威胁他:如果不按要求认罪,就把你小姐姐一起抓起来!高尚为了不给姐姐惹麻烦,只好在威逼下违心认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他坚称,肯定是市容局因为无法继续建房,而又无法向全局职工交代,只好拿他最替罪羊。政府内有些人,为了所谓的社会稳定,牺牲了他的合法利益,换取更多人的利益,保住了一些人的乌纱帽。而且市容局最后偿还职工的集资款,有部分是政府从财政中支取的。
高尚问:政府怎么可以从财政拨款给一个机关用来支付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他奇怪的就是:是什么人最终拍板给自己安插这样一个罪名,将自己的400万元鲸吞。
淮北市司法部门有关负责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涉及到数家政法单位,在他请示过淮北市政法委后表示,这需要通过市外宣办和政法委联合组织调查组来重新调查这个事件。记者如果需要继续采访,需要从这两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处取得批准的手续,他们才好配合采访。
淮北市某部门的负责人反过来向记者提问:你想想,高尚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一个普通人会能弄到那么大块地吗?你们应该追查一下他的这块地的来历。
而让高尚最为愤怒的是,在他被羁押期间,那块土地被淮北市国土局于2006年9月18日,挂牌出售,他的地连同其他几块地一起售款2640万元。而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财产被人鲸吞而无可奈何。
高尚说:2006年6月12日,高尚在看守所向住所检察院指控超期羁押和拖延审判问题。相山区检察院于当天就从相山法院收回了起诉书,并于6月23日重新起诉。最高检察院规定,公诉机关在庭审后可以撤回起诉,追加起诉,变更起诉。可相山检察院收回起诉书后十余天又原封不动重新起诉,目的何在。对于明明白白的经济纠纷,检察机关在市区两院来回倒腾,超越刑诉法的规定权限,自设刑诉阶段,行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不能行使的权力。违反200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不经讯问,擅自批捕。
他认为相山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24日收到起诉书,不顾高院45天(包括院长签字延长15天在内)审限规定,一直拖到75天,未经开庭就作出判决。虽然认定自己无罪,但在结论中却以“证据不足”来回避“不属刑事案件”
这一重要问题。就是在这75天内,高尚的土地被拍卖了,法院是否受到某种压力。
他说,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以至审判机关都回避图南公司和市容局应当给付高尚土地款的事实,回避上述两单位和高尚结算土地款的事实,另建人为人证据链,颠倒黑白。
他说:我相信国家的司法是公正的,但是要让我看到公正的结果。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一位领导认为:超期羁押天天发通知不如抓几个典型。老是发那些内容相近的《通知》,肯定是发得越多,效力越小。如果能像中央今年治理药监部门那些高官那样,相信绝大多数办案人员的思想马上就能到位。中国的法治环境往往是由执法人员带头破坏的,治理执法人员犯罪要比一般人要有更强的示范效应,对公众的影响力更大,也更容易让群众相信国家政权机关惩治腐败的决心,对政权机关产生信任感和信心。反之,影响会很恶劣。
我们还有如下疑问:
1.淮北市市容局李安详副局长是否真的是不知道自己的章被高尚使用。
2.李安详局长如果不知道自己管理的资金在那么长的时间内出了问题是不是渎职?
3.淮北市中院根据同一认定的事实得出与相山区法院相反的结论,依据是何?
4.因为市容局涉嫌非法集资导致项目停工从而给高尚、宫超等造成了损失,如何处理?
5.市容局的集资款是如何返回给职工的?据说动用了财政补贴市容局,是否属实?
6.宫超的200万元之外的钱是被谁占有了?
7.S1101地块拍卖的土地款的去向。
8.据传是原淮北市委书记及政法委书记亲自安排了淮北中院的二审结果,属实否?
9.基建处会计纵静称在360万元被转走后,高尚曾经和李安详单独密谈,内容是什么?
10.公安机关在搜集证据中有没有采取非法手段?
11.在土地所有权人不知情的 情况下,土地是如何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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