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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系列(1)轮候查封的好与隐患

2022-05-01 21:18阅读:
我们所讲的轮候查封,应当作扩大解释,实质是上“轮候查封、轮候扣押、轮候冻结”的统称。
一、不同司法机关之间正式查封(俗称“首封”)、轮候查封的基本规则
(一)基本规则
1.法院系统内部的轮候查封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名,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记入笔录。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
30号)
“第四十三条 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需要轮候查封、冻结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查封、冻结依法解除或者到期解除后,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冻结自动生效。
“第四十四条 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同一涉案财物要求查封、冻结的,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送达相关通知书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协助首先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办理查封、冻结手续,对后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作轮候查封、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查封、冻结生效后,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他轮候查封、冻结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冻结通知书回执中注明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以及轮候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相关公安机关可以查询轮候查封、冻结的生效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其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继续办理续封、续冻手续的,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需要重新办理查封、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原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时、续冻手续。申请轮候查封、冻结的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送达通知书在先为由,对抗相关办理续封、续冻手续的效力。”
(二)实践中的难题
1.在先轮候查封(俗称“二封”)何时成为首封,办案机关存在无法及时获知的难题
虽然,法律规定是“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但是现实时,协助执行机关,并没有畅通的渠道通知到二封机关。要做到这一点,凭借正式的纸质函件告知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开发相应的电子系统,则需要统筹协调、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难题,经常接触政府信息化的朋友多少都有了解,好用的不多,大家普遍比较觉得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需要更好用一些。
2.部分地区的不动产查封系统设置不够科学,比较难直观地看出各发文机关的查封顺位。
3.存在公安机关查封隐形优先的事实。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就发现一位执行员因在公安机关正式冻结效力消灭后,其承办案件上升为首封后处置被冻结资金,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轮候查封的期限起算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后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三、查封效力的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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