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记》一书,有两个“二者必居其一”,而不是有两个“二者必居其二”:
一、既然女娲氏练石补天,将未用之石弃在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那么该石头因“无材可去补苍天”,就不得去女娲氏所补之天,而是被分流到梦中太虚幻境,警幻仙子所居之“离恨天,灌愁海”——警幻仙子所居之“离恨天,灌愁海”,就不得是女娲氏所补之天;衔“通灵宝玉”而生的贾宝玉及林黛玉等女子,就不得从女娲氏所补之天下凡……离开人间,就不得归女娲氏所补之天。
如果警幻仙子所居之“离恨天,灌愁海”,是女娲氏所补之天,这叫“无材可去补苍天”之石头情何以堪?
二、《石头记》一书,既然是因石头记太虚幻境之故事,而被名为《石头记》,那么在名义上,石头就必须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而不是由作者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
如果作者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那么石头就不能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这叫《石头记》之石头情何以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