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220
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越来越多受到消费者青睐。那么在二手平台交易物品的过程中,卖方算不算经营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消费者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邵某通过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在王某的“某猫数码屋”网店购买了一台iPadpro2021美版128g平板,并于当日支付货款3450元,王某于12月1日发货。该网店对邵某所购平板的宣传页面载明:“iPadpro2021美版Wi-Fi+插卡128g功能全好屏幕细微划痕无斑无点边框成色还行后盖一个硬划痕爱思如图换过前摄像头和新原装电池电池效率100成色如图自定义8.5新ml芯片美滋滋”。2023年12月3日,在所购平板未收货的情况下,邵某因自身原因向王某提出退货,但王某称“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拒绝退货。邵某于2023年12月3日收货后,继续要求退货、验货,但王某仍然拒绝退货,并称“有问题我支持你退货,我就把话放在这里了”。2023年12月5日,邵某申请在闲鱼平台验货宝进行验货,12月7日出具的验货报告载明案涉平板存在拆修、划痕、屏幕老化等问题。邵某将验货报告告知王某后,王某表示屏幕老化属正常现象,并拒绝退货。邵某认为王某没有披露屏幕老化的信息,案涉平板的实际情况与王某的宣传大相径庭,王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货,判令王某返还价款3450元,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王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一、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案中,交易平台本身虽然系二手交易平台,用于平台交易者处置闲置物品,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被告王某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被告王某系收购物品后,再在平台销售,且其闲鱼账号显示已出售商品为372件,该行为明显超出了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的范畴,系具有盈利目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经营者。原告邵
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越来越多受到消费者青睐。那么在二手平台交易物品的过程中,卖方算不算经营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消费者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邵某通过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在王某的“某猫数码屋”网店购买了一台iPadpro2021美版128g平板,并于当日支付货款3450元,王某于12月1日发货。该网店对邵某所购平板的宣传页面载明:“iPadpro2021美版Wi-Fi+插卡128g功能全好屏幕细微划痕无斑无点边框成色还行后盖一个硬划痕爱思如图换过前摄像头和新原装电池电池效率100成色如图自定义8.5新ml芯片美滋滋”。2023年12月3日,在所购平板未收货的情况下,邵某因自身原因向王某提出退货,但王某称“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拒绝退货。邵某于2023年12月3日收货后,继续要求退货、验货,但王某仍然拒绝退货,并称“有问题我支持你退货,我就把话放在这里了”。2023年12月5日,邵某申请在闲鱼平台验货宝进行验货,12月7日出具的验货报告载明案涉平板存在拆修、划痕、屏幕老化等问题。邵某将验货报告告知王某后,王某表示屏幕老化属正常现象,并拒绝退货。邵某认为王某没有披露屏幕老化的信息,案涉平板的实际情况与王某的宣传大相径庭,王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货,判令王某返还价款3450元,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王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一、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案中,交易平台本身虽然系二手交易平台,用于平台交易者处置闲置物品,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被告王某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被告王某系收购物品后,再在平台销售,且其闲鱼账号显示已出售商品为372件,该行为明显超出了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的范畴,系具有盈利目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经营者。原告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