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物理分离的部分能否成为独立设计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防喷罩”外观设计无效案
2025-09-01 09:18阅读:
【裁判要旨】
一般消费者以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通过直接观察即从整体产品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构成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其不以物理上可与整体产品分离为限。
【外观设计创造性】
虽然大国专利数量有了大幅提高,但大量外观设计都是重复设计和简单组合,质量一言难尽。为提升外观设计的含金量,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专利法》第23条新增关于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除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即应有新颖性)外,还需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即应有创造性。
由于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所以该条规定对外观设计的申请与授权没有影响,只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起作用,进入无效程序的专利少之又少,故该规定既不影响外观设计的授权数量,又能提升法条质量,一举两得。
【独立设计特征】
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设计特征必须是独立的设计特征,才能对该设计特征进行组合。
对于“现有设计特征”,国知局《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1定义如下:“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从其举例来看,国知局对作为组成部分的设计特征,着重于强调是可以物理分离的零部件设计,而对于不能物理分离的非零部件的设计,是倾向于不认可的。
在专利无效实务中,国知局也是按照是否是零部件、能否物理分离来判断,最常见的就是对不是零部件的部分认定为“特意划分、截取所得出的部分”,即不是物理上分离、而是人为观念上划分,而不予认定为独立设计特征。
对此,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一般消费者以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通过直接观察即从整体产品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构成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其不以物理上可与整体产品分离为限。
【外观设计创造性】
虽然大国专利数量有了大幅提高,但大量外观设计都是重复设计和简单组合,质量一言难尽。为提升外观设计的含金量,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专利法》第23条新增关于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除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即应有新颖性)外,还需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即应有创造性。
由于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所以该条规定对外观设计的申请与授权没有影响,只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起作用,进入无效程序的专利少之又少,故该规定既不影响外观设计的授权数量,又能提升法条质量,一举两得。
【独立设计特征】
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设计特征必须是独立的设计特征,才能对该设计特征进行组合。
对于“现有设计特征”,国知局《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1定义如下:“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从其举例来看,国知局对作为组成部分的设计特征,着重于强调是可以物理分离的零部件设计,而对于不能物理分离的非零部件的设计,是倾向于不认可的。
在专利无效实务中,国知局也是按照是否是零部件、能否物理分离来判断,最常见的就是对不是零部件的部分认定为“特意划分、截取所得出的部分”,即不是物理上分离、而是人为观念上划分,而不予认定为独立设计特征。
对此,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