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
26日,记者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下半年该省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603元的罚款。这一处罚结果立即引起舆论关注。(2月26日中国新闻网)
“603元”这一处罚结果令人费解。众所周知,去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比如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环保部门发现,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废水、擅自超过环评年产量800吨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存在这么多问题却只罚603元,何以服众?
当地养殖户的70亩鱼塘疑因附近化工厂污染,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必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养殖户似乎未得到赔偿。既然当地环保部门最终认定光明化工厂存在超标排放废水问题,这或许说明畸形鱼与该企业有关,按理说,应该对养殖户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但从报道中却没有看到。
显然,只有严格依法处罚环境违法企业,并让该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才能起到惩戒目的,否则,就是一种变相纵容。因为在违法企业看来,在货币贬值的今天,“603元”罚款额与无处罚没有多少区别。而且企业违法成本低,也意味着违法受益高,企业更不会在意污染问题,也不会把新环保法放在眼里。
可能当地环保部门认为,“603元”这一处罚结果是严格依法做出裁量的,由于不符合按日计罚的情形,且配合调查的态度好,所以罚款额比较少。但在笔者看来,如果当地环保部门自认为严格依法处罚,那么请尽快公开做出“603元”处罚的制度依据,并公开当地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遗憾的是,笔者在当地环保局官网上没有找到相关处罚标准。而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试问,“603元”与危害后果相适应吗?
既然处罚金额“603元”让人难以理解,那么当地环保部门有必要对此处罚结果做出详细解释。如果处罚不到位,应该重新裁量,总之,不能纵容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