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犯罪后见义勇为能否“将功补过”抵消“尺度”怎样定

2023-06-30 09:45阅读:
犯罪后见义勇为能否将功补过 抵消尺度怎样定
· 2019-04-18 16:10:35
· 中国商网
· 罗佳
法治
基本案情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深入人心,见义勇为的风潮再度掀起。然而,不久前在杭州发生的一起案件却引发了广泛争议:一辆车内的3000元现金被盗,而盗窃现金的甲、乙、丙三人在实施完盗窃行为后,又挽救了一名落水女子的生命。甲、乙、丙三人先构成盗窃罪,之后又见义勇为实施救助,这种行为到底能否将功补过
呢?
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后,紧接着又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立功表现?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番分析。

法律评析
见义勇为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的危难救助行为。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主要属于道德范畴,201710月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开启了我国的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对于行为人犯罪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包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见义勇为属于立功表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里规定的认定立功的时间点是到案后
笔者认为:其一,从认定时间来说,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并没有对立功的起止时间进行限定,没有排除犯罪后到案前这段时间的立功行为。无论是犯罪后到案前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还是到案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都属于认定立功表现的时间段。其二,从认定主体来说,一旦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无论是犯罪分子还是守法公民,都应当认定见义勇为的事实并予以鼓励,即使是先认定见义勇为进行了嘉奖后发生犯罪行为的,也不能撤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嘉奖。这样的认定方式激励人们向上向善,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犯罪后见义勇为能否功过相抵?
犯罪分子作出触犯刑法的行为后见义勇为,在量刑的时候能否从轻发落”?有的观点认为,可以从轻发落”,这样可以从心理上引导犯罪分子回到正确的价值轨道上,从行动上激励犯罪分子多行义举以弥补之前的违法恶行。有的观点认为,不能给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提供洗白的机会,不能因其见义勇为而减刑或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处罚,以示惩戒,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笔者认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见义勇为,可以功过相抵,给予减刑或者从轻处罚。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说:
一是从法律层面来说,刑罚是为了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戒达到改造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已有悔改的态度和行为,“戴罪立功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予以鼓励。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条当中明确规定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第七十八条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列为重大立功表现,毫无疑问,见义勇为应当属于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从道德层面来说,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提倡见义勇为行动,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良好风气。无论见义勇为的实施主体是犯罪分子还是守法公民,其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应当予以鼓励,外有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内有激励机制引导人们敢于、乐于见义勇为而无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引导人们基于道德价值观和自身意愿,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三是从社会层面来说,见义勇为行为与犯罪行为功过相抵,也是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的。见义勇为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抵,是被施救人和普遍公众可以接受的。
见义勇为抵消刑罚的尺度如何定?
犯罪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在量刑的时候具体应当怎么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以前文的盗窃罪为例,构成盗窃罪的,首先依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法定的盗窃罪不同量刑起点有三档:第一档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档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档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其次,在量刑起点确定后,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前文甲、乙、丙三人盗窃了3000,刚达到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而甲、乙、丙三人在盗窃后挽救了一条生命,因而对甲、乙、丙的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见义勇为,适用将功补过从而减轻处罚,并不会导致犯罪分子成漏网之鱼”,因为减轻处罚的幅度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多一分见义勇为的热度,少一分事不关己的冷漠。触犯刑法的行为人作出见义勇为的举动,也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法律的认同。

案例是由于印章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案件,暴露出个别分支机构有章不循、内控缺失、管理混乱等问题。有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自刻制行章加盖文书文件,有的擅自加盖行章对外出具法律性文件,有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他人违规用印,更有甚者,把印章交给他人加盖。

印章管理的不规范,反映出部分员工还没有真正树立起规矩意识。忽视、轻视、漠视规矩,仅把规矩挂在嘴边,留在纸上,当摆设、做样子。用印管理可以称为各项业务流程中防范业务和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口。如何把守这道关口,结合案例分析,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六方面入手:  

一、杜绝未经批准私刻印章。   

二、杜绝不按规定领用、保管印章或携带印章外出。 

三、杜绝不按规定用印,造成建设银行利益损失或谋取私利。  

四、杜绝发现违规用印行为,不抵制、不报告。   

五、杜绝印章丢失或被盗等,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六、杜绝不按照规定收缴、销毁废止印章,形成案件。  

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并存,只有每个涉及印章管理和使用的员工都提高风险意识,主动担当守关人,才能让违规违纪现象在我们的面前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才能保证银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才能保证国家和客户资金的安全运营。










: 料理棒
寄 件 人:徐新成
联系电话:18914367994
寄件地址: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
徐葛村十六组26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