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位67岁老人在超市购物,因口袋里放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然而在遭到工作人员阻拦后却“猝死”。事发后家属起诉超市方索赔38万余元,可庭审认定超市工作人员属于“自助行为”,“一审”驳回家属请求,而家属不服,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再上诉,可是“二审”维持原判。
要知道,媒体在简述的报道表述中,是并没有刻意将“未结账”上升到“偷鸡蛋”层面,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老人已经去世,所以能淡化道德评判就尽量淡化,毕竟“死者为大”。这一点上,作为媒介而言已经足够克制。
只是当家属借着“死者为大”进行无底线的维权索赔时,“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就瞬间变得面目可憎。之所以这样讲,除却家属所提出索赔诉求理由让人感到“不适当”,还在于他(她)们接受媒体采访时的态度“不可理喻”,基本的逻辑是:“老人的身体很硬朗,要是工作人员不当面挠破脸,悲剧不可能发生。”
也就是认为工作人员的阻拦行为是导致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可事实上,在认定具体的原因上,最核心的问题还在于搞清楚来龙去脉。要清楚,工作人员和老人无冤无仇,所谓的阻拦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助逻辑”。
从根本上而言,这只能说明工作人员是负责任的。至于家属方面谈到,并假设工作人员要能跟老人进行回避型的交涉,也就是不挠破脸交涉,这只能是作为事后倒推层面的逻辑存在。因为在具体的“自助行为”实践上,预设性地为侵权者考虑,这本身也是不符合情理的。
所以,回到老人猝死层面,就不能以“偷多少鸡蛋”论是非,而是应该基于行为本身进行追问。就如超市方所称:“老人要是不偷拿两颗鸡蛋,他(她)们怎么可能会去阻拦呢?”至于老人猝死的结果,虽然不能说“活该”,但是锅也不能让超市去背负。
只是,老人的家属始终咬定“两枚鸡蛋”不值钱,并且觉得老人已经在工作人员阻拦后把鸡蛋放到置物筐。言外之意,工作人员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可事实上,依照工作人员的描述,老人在被阻拦后,理论过程中情绪激动,并且拒不承认自己的“偷拿行为”,所以才将老人拦下来。
我们暂且先不讨论“该不该阻拦的问题”,仅就老人偷拿鸡蛋却又拒不承认的行为,就已经足够生动,因为这种行为比较符合市井“毛贼偷”的行事风格,他(她)们的基本逻辑是爱占便宜,可他(她)们不会多偷,也不敢多偷。
另外从老人67岁的年龄来看,出现“偷拿鸡蛋”的行为还是比较符合
要知道,媒体在简述的报道表述中,是并没有刻意将“未结账”上升到“偷鸡蛋”层面,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老人已经去世,所以能淡化道德评判就尽量淡化,毕竟“死者为大”。这一点上,作为媒介而言已经足够克制。
只是当家属借着“死者为大”进行无底线的维权索赔时,“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就瞬间变得面目可憎。之所以这样讲,除却家属所提出索赔诉求理由让人感到“不适当”,还在于他(她)们接受媒体采访时的态度“不可理喻”,基本的逻辑是:“老人的身体很硬朗,要是工作人员不当面挠破脸,悲剧不可能发生。”
也就是认为工作人员的阻拦行为是导致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可事实上,在认定具体的原因上,最核心的问题还在于搞清楚来龙去脉。要清楚,工作人员和老人无冤无仇,所谓的阻拦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助逻辑”。
从根本上而言,这只能说明工作人员是负责任的。至于家属方面谈到,并假设工作人员要能跟老人进行回避型的交涉,也就是不挠破脸交涉,这只能是作为事后倒推层面的逻辑存在。因为在具体的“自助行为”实践上,预设性地为侵权者考虑,这本身也是不符合情理的。
所以,回到老人猝死层面,就不能以“偷多少鸡蛋”论是非,而是应该基于行为本身进行追问。就如超市方所称:“老人要是不偷拿两颗鸡蛋,他(她)们怎么可能会去阻拦呢?”至于老人猝死的结果,虽然不能说“活该”,但是锅也不能让超市去背负。
只是,老人的家属始终咬定“两枚鸡蛋”不值钱,并且觉得老人已经在工作人员阻拦后把鸡蛋放到置物筐。言外之意,工作人员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可事实上,依照工作人员的描述,老人在被阻拦后,理论过程中情绪激动,并且拒不承认自己的“偷拿行为”,所以才将老人拦下来。
我们暂且先不讨论“该不该阻拦的问题”,仅就老人偷拿鸡蛋却又拒不承认的行为,就已经足够生动,因为这种行为比较符合市井“毛贼偷”的行事风格,他(她)们的基本逻辑是爱占便宜,可他(她)们不会多偷,也不敢多偷。
另外从老人67岁的年龄来看,出现“偷拿鸡蛋”的行为还是比较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