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2026-04-29 10:54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6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7日
为正确适用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就人民法院审理海事纠纷案件有关适用海商法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海商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三条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海商法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海商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四条 海商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因海商法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海商法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海商法有关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海商法施行前,当事人约定船舶抵押权不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6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7日
为正确适用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就人民法院审理海事纠纷案件有关适用海商法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